3.以废惮官:官德评建模式之“硬”策
以废惮官是先秦官德评建模式的另一层面,“废”的目的是为了“建”,其目的有二:一是对犯有错误的“孺子不可教也”的官员予以处罚,避免他们为政带来更大的损失;其二,评建模式的出台,有利于震慑其他百官,从而使整个官德向良性方向发展。何谓“以废惮官”?所谓“废”,顾名思义,就是废除官职、削职为民。广义“以废惮官”包括降级、降职、换职、免职等。惮:就是使害怕,为使动用法。“以废惮官”本是通过对不能循名责实之官员进行降级、降职、换职、免职等责官方式,对那些滥竿充数、鱼目混珠的庸才、祸国殃民的贪官从官位上降下来或罢免之,以此震慑其他官员,并以此加强官德建设。
一句话,以废惮官的途径是通过降默等惩戒途径,目的是为了督促官员不误政事,建功立业而不贻害。事实上,先秦“以废惮官”并不是为惩戒而惩戒,而是遵循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荀子·王制》)只有在这种较为公正的视角下才能树立起法律的公正与严肃,才能真正做到“公法行而私曲止”。(《管子·五辅》)国家法律能够贯彻执行,不公正的事情自然停止,惟其如此,才会有“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好官得到赏赐,官德低下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此国家就会自然得到治理,真正达到了以废惮官、惮之以废的目的。其次,以废惮官讲求“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战国策·秦策一》)对官员的降级、降职、换职、免职等惩罚要不畏避势力的强大,奖赏不偏私关系亲近者。做到了这一点,就会让人感觉到法律面前的残酷与无情,因为有“伤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韩非子·伤令》)整顿法令并贯彻下去,法律就不会轻易变更;法律公正,官吏就没有邪恶的行为。执法有力,执法严格,国家强盛;执法无力,执法不严,国家衰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进一步在执法力度上凸显出以废惮官之价值。因此,在以废惮官、惮之以废的官德建设制度方面,先秦“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三国志·魏武帝纪》),作到奖惩有度、奖惩分明。“当赏不赏,是谓沮善;当罚不罚,是谓养奸。”(清·周镐《上制军条陈利弊书》)因此,“以废惮官”通过震慑百官而加强是先秦官德建设,成为官德评建模式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4.以刑待官:官德评建模式之极刑策
在先秦官德评建模式的三个环节中,以刑待官是最为严厉的官德评建方式。由于人的天生察性不一,在儒家所倡导的明德慎罚思想的约束下,在前两种官德评建方式仍然不能强化官德建设之时,此时以刑待官必不可少:“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王制》)以此来加强官德建设。
“德主刑辅”思想是先秦儒家政治伦理学说的核心。儒家主张德政,反对严刑酷法,主张道德教化。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的一朵“奇葩”。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思想的实质是想通过教化,使人人皆为尧舜而自觉不违法犯罪,以实现“胜残去杀”。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主张为政以德,但他并不反对使用刑罚,只是主张慎杀而已。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日:“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论语·颜渊》)杀无道之人,亲近为政有道之人,孔子不从正面回答是否该杀不该杀的问题,而是绕开问题,实际上主张慎杀。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该杀,什么情况下不该杀呢?孔子认为只有在“化之弗变,导之弗从”的情况下,进而发展到“伤义败坏”的地步就可以施用刑罚,表现出官德建设时慎罚之倾向。
当然,从实施仁政的角度来看,古代以刑待官目的是加强官德建设,并不主张滥杀无辜,实施暴政。荀子曰:“赏不欲潜,刑不欲滥,赏潜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荀子·致士》)意思是赏赐不要过分,刑罚不要滥用;赏赐过分就会使小人得利,滥用刑法就会伤害到君子。因此有“古者刑不过罪,爵不逾德”(《荀子·君子》)的说法,其大意是刑罚不要超过应罚之罪,爵位不要超过德行,只要能够起到加强官德建设之目的就行了。“刑罚之要,在于明当,不在于重。”(《资治通鉴·齐纪五》)实施处罚关键在于明察事实,处分恰当,而不在于用刑严酷,恰如其分地说明了以刑待官的官德制度之“度”的问题。其实以刑待官的责官制度,只不过是通过对部分官吏在施政过程中极度偏差而采取的一种杀鸡骇猴的措施。通过对部分不正官员之惩治,力图让整个官员都了解有责官之实,了解以刑待官之真相,让自己对号人座。如“赏不行,则贤者不可得而进也;罚不行,则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荀子·富国》)即是说,不履行奖赏,有才能的人就得不到奖赏,不执行刑罚,卑劣的人就不会被斥退,通过以刑待官,起到杀一做百、加强官德建设之效果。故此赏罚分明至关重要,“妄赏不劝,妄罚不畏。”(《宋史·宋琪传》),故此,以刑待官虽是一种外在的官德评建模式,却是官德建设必不可少的。
5.先秦官德评建模式在当代官德践行中的价值
先秦官德建设模式的三个维度,对我们社会主义官德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从先秦官德评建模式的三个维度可知,现代官德建设亦存在着内在道德层面与外在的法制约束层面。在道德建设层面,主要是以德导官、以贤示官,说明在选拔官吏方面,主要依据官员道德层面,要以道德之高低来决定官吏之人选,惟其如此才能真正选择出合适的官员,为国家、为人民谋幸福。在社会主义中国,官吏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具有德行之人,才能真正为人民谋福利,因此,古代以德导官对我们当代的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以贤示官也即以德导官中的“德”是官德建设中第一要义,是官德建设的“软着陆”。先秦官德建设中的以贤示官,其本质是主张以德示官、以德促官,这种以贤示官的道德导向所汲取的是官员道德示范作用,通过某些现任官员崇高的道德品质去感化他人,也即通过部分官吏道德品质的高尚,通过内圣而开出外王,达到官德建设之目的。因此,社会主义官德建设,以德导官、以贤示官是第一步,部分官吏达到崇高的境界以后,以联、帮、带来实现官德建设之目标。先秦官德建设以废惮官、以刑待官是官德建设的外在层面,强化的是他律措施,亦是我国官德建设的“硬”的层面,这是我国官德建设的有益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故此,在当代官德建设中,我们可从先秦官德评建模式中汲取营养,通过先秦官德建设的“软着陆”与“硬”措施,巩固加强现时代中国官德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凸显社会主义官德建设之特色,进而实现为官一方、执政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