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四端”说的形成及其理论意义(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是“仁内义外”的问题。 
    告子曰:“生之谓性。”孟子曰:“生之谓性,犹白之谓白与?”曰:“然。”“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曰:“然。”“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孟子·告子上》) 
“生之谓性”并非告子的发明,而是当时普遍流行的一种观念[xii],其内容是指“如其生之自然之质谓之性。”(董仲舒《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就这一规定而言,孟子的性善论其实也尚未超出“生之谓性”的范围。他反对这一观点,可能是因为告子主张“食色,性也”,而“生之谓性”也确实存在着以生理机能、生理欲望言性的可能和弊端,在孟子看来,这势必会混淆人兽的界限,降人类为兽类。故他在与告子辩论中通过层层推理,由“生之谓性”推出“牛之性犹人之性”,由此证明告子主张“生之谓性”必然导致把兽性等同人性的结果。孟子这里主观动机尽管不错,但他的推理却并不成立。因为作为高度进化的智能动物,人的“生之自然之质”显然要远比禽兽复杂、丰富得多,二者并不相同。作为人的类规定,“生之谓性”除了生理机能、欲望外,还包括有其他方面内容,如同情、恻隐等等,孟子的“四端”实际也正是建立在人性这一方面的内容之上。因此,“生之谓性”并不必然能推出“牛之性犹人之性”。细察孟子的推理过程,他是先设定“生之谓性,犹白之谓白”,从古代“生”、“性”可以互训这一点看,性之名就是生,“生之谓性”似乎也可以说是同于“白之谓白”。但二者实际并不相同,“白之谓白”只是同义反复,并无所表述;而“生之谓性”则不单单是同义反复,而是一定义判断,其内容是说“如其生之自然之质谓之性。”更重要的,“性”是事物的本质规定,若无此性,则人不成其为人,牛不成其为牛;而“白”不过是事物的一种属性,是非本质规定,雪、玉一时不为白尚不影响其为雪和玉,二者并不能简单类比。告子如果明白此点,当回答“不然”。但因其年老智衰,一时不察,误答曰“然”,结果被孟子步步紧逼,陷入被动之中。从表面看,孟子似乎在这一回合辩论中占了上风,至少使告子一时语塞,无话可说。但从内容看,孟子的论述却有误,他的结论是通过错误的推理获得的。 
    那么,这种错误是孟子一时的疏忽,还是他思想不成熟所致呢?仅就此章而言,似乎很难确定。但就孟子认为四端 “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以及称其为“才”来看,(《告子上》)四端其实也是属于“生之自然之质”,是“生之谓性”。这与孟子批驳告子的观点不能不说存在着矛盾,一定程度上使自己的四端说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当然,孟子的四端是一种道德情感,与告子“食色,性也”有很大不同,可以说孟子一方面反对以生理机能、欲望言性,认为不能把这看作人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他又在“生之谓性”的基础上另辟蹊径,发现“异于禽兽几希”的“四端”,以此作为人的本质规定,并强调通过后天的扩充、培养,使之成为超越之性,理想之性。从这一点看,说告子刺激启发了孟子,促使孟子思想走向成熟,大概是不为过的。孟子与告子另一个辩论是“仁内义外”问题。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曰:“[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与?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曰:“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曰:“嗜秦人之炙,无以异与嗜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嗜炙亦有外欤?”(同上) 
“仁内义外”与“生之谓性”一样,也是当时学术界普遍讨论的问题。除《告子》章外,《管子·戒篇》、《墨子·经下》都谈到这个问题。而荆门郭店竹简的发现,使我们更清楚认识到“仁内义外”曾经是战国中期以前儒家学者普遍接受的观念[xiii]。按照这种观念,有些道德意识和行为(仁)是人内心具有的,而有些(义)则是由外部规定的,两种道德意识和行为在人的成德过程中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告子的“仁内义外”则与此有所不同,他更强调仁、义的相互对立和冲突。在他看来,因为一个人年长,我去尊敬他,这种尊敬不是发自内心的,就象有一个白色的东西,我称它为白色的,是因为它的外表是白色的,所以说是外在的。对于告子的这一看法,孟子进行了批驳,在他看来,告子用白色是外在的来说明“义外”是不恰当的,白马的白和白人的白可能没有什么不同,但对马和人的怜悯心则是不同的,如果告子认为“义外”,那么,他所说的义是在老者呢?还是在恭敬老者的人呢?显然,孟子使用的还是老伎俩,用人兽的差别来为告子设置好了陷阱。他的意思是说,如果说义是外在的,那么,对马的怜悯之心难道不是来自于人而是来自于马吗?对于孟子的质疑,告子则指出“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表明自己所说“仁内义外”是针对人而言的,不应和禽兽轻易联系在一起。同样是针对人,爱也是不同的,我的弟弟便爱他,这是我自己高兴这样作的,所以说是内在的;而恭敬楚国的老者,也恭敬自己乡里的老者,这是因为外在的老者的关系而这样作的,我内心却可能不一定愿意,所以说是外在的。可以看出,告子是从血缘情感来理解仁的,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认为对自己亲属的爱是内在的,同时他把义理解为对外人的义务,认为这种义是外在的,不是发自内心的。对于告子的问题,孟子以“嗜炙”之心进行了论证。他认为喜欢吃秦国人的肉和吃自己的肉没有区别,这说明喜欢吃肉之心是内在的,由此类推,仁、义也是内在的,不可能是外的。如果认为仁、义是外的,岂不是认为喜欢吃肉之心也由外引起的?且不说孟子以生理性的“嗜炙”与道德性的“敬长”进行类比是否合适,单就以这个类比本身而言,也尚不足以说明义是内在的。因为喜欢吃肉也完全可以看作是由外引起的,从这个角度看,正可以说明告子的观点。而且喜欢吃秦国人的肉,同样喜欢吃自己的肉,前提条件必须是两种肉没有差别,否则“嗜炙”之心并不一样,而告子主张义外,正是针对不同的对象——“秦人之弟”与“吾弟”——而言的。所以,孟子的论证不具有说服力。《告子》篇中还记载有“仁内义外”的另一次讨论,孟子的论述同样是失败的: 
    孟季子问公都子曰:“何以谓义内也?”曰:“行吾敬,故谓之内也。”“乡人长于伯兄一岁,则谁敬?”曰:“敬兄。”“酌则谁先?”曰:“先酌乡人。”“所敬在此,所长在彼,果在外,非由内也。” 
公都子不能答,以告孟子。孟子曰:“敬叔父乎?敬弟乎?彼将曰,‘敬叔父。’曰,‘弟为尸,则谁敬?’彼将曰,‘敬弟。’子曰,‘恶在其敬叔父也?’彼将曰,‘在位故也。’子亦曰,‘在位故也。庸敬在兄,斯须之敬在乡人。’” 
    季子闻之,曰:“敬叔父则敬,敬弟则敬,果在外,非由内也。”公都子曰:“冬则饮汤,夏则饮水,然则饮食亦在外也?” 
这场辩论可能与上面的辩论时间相差不久。公都子受老师孟子的影响,主张“义内”说,故孟季子提出疑问,让他解释什么是“义内”。公都子认为恭敬是从我内心发出的,所以说是内在的。而孟季子则以平时从内心恭敬自己的兄弟,而在一块饮酒时却要先给同乡年长的人斟酒为例,说明“义”并不都是从内心发出来的,有时也可以是由外在原因决定的,故说是“义外”的。对于孟季子的质问,公都子无法回答,只好向孟子请教。孟子的回答是,先向年长的乡人敬酒,是因为乡人处在受恭敬的地位,“在位故也,”这就象本来是先恭敬叔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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