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三
  真正的人类自由的实现,是指人类摆脱一切外在的束缚并完全基于内心的道德调节而自觉行为的阶段。然而,人类社会目前尚处于以利益为核心的权力争夺阶段,所以,政治的存在本身即意味着人类自由的非充分性。“在一定范围内”、“有能力做”、“有权利做”、“应该做”、“愿意做”,这些实质上都是说人对选择权利的自由的追求与实现是相对的、有限的。当个人的某种意愿因受经济、法律、伦理等要求,而无法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时,这便构成了自由的限制。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与限制是相容并存的,自由必须服从某种限制,否则绝无自由可言。这些限制包括经济上的限制,作为自由的获得的最基本的也是最低程度的限制;以及对自由的最高限制——法律和伦理上的限制。具体说:
  1. 经济上的限制。伯林曾有一种巧妙的说法:一个贫穷的人,在自由上并不少于一个富有的人,只是他没有那些自由的条件。我们完全可以断然地说,一个人若没有自由的条件,他便不可能享有自由,自由对他而言是缺失的。我们承认,自由直接解决不了人的吃饭问题,但一个温饱不足的人,是绝无可能奢望自由的。罗斯福就曾指出:贫困的人不是自由的人。马克思也说:自由“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3]人类社会“只有通过大工业所得到的生产力大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时间来参加社会理论和实际公共事物”。[4]而自由从形式上来说,首先意味着人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取得了个体的独立性,具有了自我决定的权利。而这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当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才能作为独立的个体自由地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种人身自由虽然只是形式上的自由,却是从事商品生产所必须的前提,也是真正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种形式上的自由的获得,是历史发展到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人类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生产“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创造现实的基础”。[5]由此可知,自由的需求首先是在起码的经济条件,如温饱、居住以及为满足这些需求所必须的工作得以满足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而且形式上自由的获得也必须依赖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2. 法律上的限制。马克思主义从法律角度来界定自由,认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权利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6]真正的自由是与相应的制度规范相容的。“在一定范围内”最为规范的限制便是法律。“法律之下的自由,是人类所应享受的环境”。[7]自由若离开法律,就成为恣意、任性。孟德斯鸠也曾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8]法律的目的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在积极的意义上使人们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责任,使人们明确能够在什么样的范围内,依据自己的知识,选择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目标。它不但赋予大多数人以自由的权利,而且还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制止对于自身自由的侵犯和践踏,保护自由。当然受限于法律的自由仍旧是能动的,而且自由本身也包含有自主表达的意愿,指出法律本身的不足,从而使之趋于完善也是自由的应有之意。所以法律除了对自由实施必要且必须的限制外,也从自由中汲取了成长因子,法律与自由之间是动态发展的。值得说明的是,这里的法律必须是直接或间接得到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同意或认可。“如果法律在一国中由一个人制定,或由某个小集团制定,而不是由共同同意而制定,那么,由这些人制定的法律而进行的统治实无异于奴役。”[9]马克思主义也始终强调,如果限制人们自由的法律只是某些人意志的体现,人们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打破这种限制,争取自己的自由权利。
  3. 伦理上的限制。一个人要自由,就必须得承担责任,或更确切地说,人享有了自由的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是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必须承担的道德义务。责任本身就是对于自由的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却是必须的。但凡一个社会人在面对外部世界自我选择时,其行为必定产生某种后果,或好或坏,而其后果的承担者只能是行为的主体。亚里士多德曾言“人应任情而行,各如所愿”,[10]表达了人应按自己的方式来生活的自由。随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们鼓励与提倡人们顺乎己意,按健康的、个性化的方式去生活,同时整个社会对不同生活方式的宽容程度也在逐渐提升,这是保持个人活动与创造性、争取积极自由所必须的。但是一个人的自由权,作为道德权利而言,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人一样多的自由的权利。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的时候,都有义务和责任去尊重其他人的自由。不仅如此,每个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他是生活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生存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中,这样一种现实的存在,要求我们在释放个性,享有个人自由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伦理角度看,自由就是人与人之间独立自主的平等关系,这又涉及自由与平等的问题。黑格尔曾指出:“在不平等的依附关系中,主人无法从奴隶身上获得这种承认,所以他实际上也是不自由的。”[11]即主人之所以以自由,乃是他得到来自于另一个他认为与自己具有同样价值和尊严的人的承认。马克思主义认为,只要不妨碍他人的自由,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是自由的,反对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把人划分为主人和奴隶。一旦在人们之间出现了不平等,那么自由也就同时成为了某些人的特权,和另外一些人不可企及的东西。所以平等也是对自由的一种必要限制。值得说明的是,马克思主义强调平等,不是将其作为自由实现的手段,马克思主义反对为了一种价值而牺牲另一种价值,因为自由和平等都是人类进步与发展不可缺少的。
  自由的获得必须服从应有的限制,任何权利的争取和扩充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中,必须得到经济、法律、伦理等的保障和确认。也只有在这些限制内,我们的自由才得以实现。当然服从的前提是,这些限制是每个人都同意且认可的。这样每个人对该社会限制的服从,同时也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因而尽管有限制,人仍就是自由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历史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自由是社会的、实践的、历史的、具体的,同时具有明确的理想旨意。理清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及其政治维度,有助于我们在面对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观时,保持清醒的头脑。而且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人民群众物质需求的满足是我们一切建设的起点,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努力搞好经济建设还是我们的头等大事,所以在经济领域鼓励与提倡自由是较务实的做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虽然只是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在其运转的过程中还是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重视对政治维度的自由的必要限制也是我们少走弯路的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72.
  [2]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82.
  [7][美]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9]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1997.
  [10]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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