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制度设计伦理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论文关键词〕 制度设计的意义
制度设计伦理是社会生活实践的产物,它必将随着社会生活公共化和制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而扮演范导社会生活的主要道德角色,也必定会使人们对以个人美德和人际道德为中心的传统道德文化重新进行审视和定位,对完善道德文化起重要?作用。?
第一,与传统道德文化将重点放在塑造个人道德人格上不同,制度设计伦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偏重于塑造具有道德合理性的主要社会制度。在这种道德文化看来,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虽然与个人的道德修养和高尚的道德人格有关,但如果该社会的主要社会制度不具有道德合理性,那么,仅有高尚的个人美德和人际道德是不可能使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变得良好的;而如果该社会建立了正义的主要社会制度,同时每个人又有高尚的道德人格,那么,它就能够保持良好的道德状况。
第二,与传统道德文化强调个人行动的道德合理性不同,制度设计伦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不仅要求个人出于道义而行动,而且还强调考量个人行为所指向的目的或者价值的道德合理性,并认为后者更为根本,更为重要。
第三,与传统道德文化注重个人的自律和对恶的行为动机进行控制不同,制度设计伦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也对此予以强调,但更为重要的是强调对人的行为进行外在的引导和对人的行为表现进行控制,认为个人行为既是自愿的又是强制性的。个人行为的强制性意味着道德生活中存在着不同于个人自律的“公共自律”。公共自律并不与个人自律相矛盾,它是人类自律的另一种形式,也是马克思所说的“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的应有含义。
第四,在传统道德文化中,人们并不关注个人遵循道德规范和进行道德行为的动力,而只强调个人的自觉选择。可是,自觉选择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只由个人自主决定,他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为了论证所有的个人都会选择同样的道德行为,康德只好从人是一个没有感性欲求的理性存在者出发来论证,这必然导致对马克思所说的“现实的人”的抽象化和片面化。与此不同,制度设计伦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则注重激发个人进行道德行为的动力,并认为正是那种具有道德合理性的目的或者价值激发个人去选择同样的道德行为,共同承担应负的道德责任。
第五,与传统道德文化是一种崇尚理想性道德的义务型道德文化不同,制度设计伦理所要求的道德文化则注重理想性道德与广泛性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正是这种道德文化才更为贴近现实社会生活本身,才具有被真正地落实到社会生活中去的群众基础。
(作者:彭定光 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长沙 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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