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和责任分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兼评《科技伦理——联系科学和价值》

近日读了几篇文章[1][2][3],发现“科技伦理”成了热门话题,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科学家(可能还包括工程师)的责任问题。但是细读这些文章,又感到“责任”或“伦理责任”的说法还很模糊,容易流于“伟大的空话”。本文就是想弄弄清楚,面临“责任”,科学家或工程师到底该怎么办,或者说“责任”到底应该如何被履行。

  一、“科技伦理”的清晰化

  “科技伦理”的说法是模糊不清的,似乎包括了从科学到技术的所有方面,眉毛胡子一把抓,但实际上各个不同方面的伦理考虑是完全不同的。对此方舟子有一个非常清楚的界定,即“科学无禁区,研究有纪律,应用有禁忌”。其中的“研究有纪律”是对科学家而言的,例如不得伪造数据、不得抄袭剽窃和人体实验的知情同意原则等,属于科学家的职业道德。而“应用有禁忌”则主要是应用者(医生、工程师等)的职业道德,例如医生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工程师不得违反设计规范等。关于这些职业道德,通常没有什么意见分歧,而且当事人(科学家、工程师)总是比哲学家或伦理学家要清楚。限于知识结构,伦理学家或哲学家不可能对工程设计规范或是运行安全规程提出比工程师更高明的意见;只有工程师才知道自己的设计出现什么错误要承担刑事责任。

  真正的分歧出在“科学无禁区”,即科学研究什么不研究什么是否存在伦理学问题,科学家(乃至科学)对于科学的“后果”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怎样承担责任。为了弄清这个问题,需要对“责任”这个概念本身进行深入的分析。

  二、不同等级的责任

  我们听说过“责任重于泰山”的说法,但实际上责任是“或重于泰山,或轻如鸿毛”的。例如我们常说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但是如果“天下”真的“亡”了,我们也不可能揪出任何一个或全体“匹夫”来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匹夫”之“责”就是个轻如鸿毛的虚责任或软责任。责任的轻重可以用承担责任的方法来区分,我们可以大致把责任由轻到重加以排列:道义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后几种责任规定比较清楚,通常也没有什么分歧,如果有分歧也可以在法理学的专业范围里讨论。道义责任相当于伦理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法仅仅是对责任者评价的改变;具体来说,就是在历史书里对这个人给以较低的道德评价,或者在日如常生活中说“这个人很差劲”;仅此而已,既不解职,又不罚款,也不坐牢。但是指责某人很差劲也不能乱说,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

  三、承担责任的条件

  从哲学上讲,责任观念和因果性联系在一起。“责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他能预见后果。”[3]这里提到的是责任的两个主要条件: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还应该补充的一点是经济学角度的考虑。对于“正义”有一个经济学的定义:“责任归属于能够以最小成本避免损失的一方”。我们通常所说的“责、权、利的统一”就包括了这几个条件,“权”包括了获得信息和发布命令的权力,保证了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而“利”则可以导向责任归属的最小成本化。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责任”也不例外,我们只能减少成本,却不能消除成本。

  四、责任的转让、限制和免除

  照相馆丢失或损坏了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老照片或是艰难的科学考察所获得的胶卷,该如何赔偿,这是曾经让法院头疼的实际案例。如果根据民法通则赔偿全部损失,照相馆可能吃不消,这是照相馆所无法承担的风险责任。适当的解决方案应该是设立“保价”冲印,客户如果认为照片价值连城,可以缴纳与之相当的保险费,这样一旦出险,照相馆也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保险公司、期货市场就是这种风险责任转让的例子。

  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一大发明,其中的精彩之处就是责任可以被限制。在一些商业实例中责任可以被限制甚至免除,即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通常是针对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因为这些因素对于签约者而言是不可预见且不可控制的。

  手机的“三包”服务是不可被免除的责任,因为产品质量是在生产过程中可预见、可控制的,而且只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但是如果把手机掉到水里,当然不属于生产方的责任而是用户责任,因为这对生产者不可控而对用户是可控的。

  第一次看到微软的程序合同时印象最深的是“使用本软件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这个合同写在包装盒的外面,意思是如果不承认合同条款可以不买这个软件。这个免责条款的理由在于:第一,根据软件不完全性定理,没有一个软件是没有错误的;第二,软件开发者无法完全预见用户如何使用软件。这种“免责”的例子还有很多,例如股评家侃侃而谈时电视屏幕下面的一行字“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也是一个免责条款,表示如果按照股评家的话去操作,赔了钱只能自认晦气,股评家不负任何责任。



五、责任、伦理和反科学

  弄清了伦理责任的前提条件,我们就能明白,科学家可以学习比尔·盖茨的方法,在发表的论文前面附加一个声明:使用(包括恶用、滥用)本文内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文作者概不负责。设定这样的免责条款具有充分的理由:首先,科学是可错的,科学的理论不是真理;其次,科学知识的应用方法和后果都是不可预见的,例如法拉第对于“电有什么用?”的回答是“一个婴儿有什么用?”如果法拉第在今天复活,电的用法之多肯定让他跌破眼镜;第三,科学的成果一旦出现就属于全人类(科学的公益性),成果的生产者(科学家)对这些成果如何使用完全没有控制能力;第四,由于以上原因,让科学家承担科学成果被滥用的责任是成本最高的。所以科学论文前面实际上都没有免责声明,因为免责是理所当然的“缺省配置”。由此可知,谈论“科学伦理”都是无意义的废话。

  在上述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详细分析一下余谋昌教授的这篇文章了。

  “科学伦理最早提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在日本投下两颗原子弹后,许多人认识到科学用于战争会给人类带来灾难,因此科学与道德并不是分离的。”这句话有个明显的“跳跃”,“科学用于战争”不是科学家或科学所能左右的,这是政治家的决策,关乎政治伦理问题,与“科学伦理”无关。因此时至今日,人们并没有为此谴责爱因斯坦,甚至对于美国是否应该扔这两颗原子弹也还没有定论。更进一步说,“科学用于战争会给人类带来灾难”虽然已经成了很多人的口头禅,但这一说法却没有得到历史事实的支持。最近看到一些数字:太平天国(主要是冷兵器)时期,战争死亡人数占总人口40%,以当时人口算死亡人数是1.6亿,这个数字惊人,但中国历史上战乱之后人口减半的统计并不稀奇;抗日战争(热兵器)时期,中国死亡人数估计为0.2-0.3亿,约占当时总人口的5-7%;1945年至今的核时代,全世界未发生过大规模全面战争,50多年局部战争死亡人数的总和也远远少于中国八年抗战的死亡人数。微观的看,印巴为克什米尔问题曾发生过两次战争,但在双方都有了核武器之后,紧张局势却没有引起战争。实际数字告诉我们的是“科学用于战争实际上给人类减少了灾难”。

  “因为科学可能被滥用,如果一种伟大的力量被滥用则会对人类带来危害,因此从那时起就提出了科学伦理的问题。”这个“因此”也不合乎逻辑,科学家对于“滥用”既没有预见力,也没有控制力,所以无法对此负责,也就不存在什么“科学伦理”的问题。科学的对象是未知世界,科学家也不是算命先生。发明青霉素的科学家不可能预见或控制滥用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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