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柏拉图时代到休谟时代,学者们关于集体行动的观察和思考从未间断。其中曼瑟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对政治学乃至社会学的发展都产生重大影响。书中,奥尔森以“经济人”、“理性人”作为逻辑起点,否定社会学家习以为常的观点,建立自己的集体行动逻辑。而分析奥尔森的集体行动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奥尔森 搭便车 有选择的激励 集体行动
一、相关概念
1.1集体行动的相关概念
1.1.1集体(组织)
不同学者对“集体”界定不同。一般认为:相对于个人而言,集体是由多个个体组织聚集在一起,为了共同目标、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当我们在界定个人与集体的相互关系时,通常是把它理解为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或具体理解为个人与代表整体或社会的某一集团、阶级或国家的关系。文中所指具有共同利益的多个个体集聚起来形成有组织的群体。
1.1.2行动
本文借鉴沃特斯对行动的界定,即行动是与一套意义、理由或意图相关的行事过程,对行动的强调意味着个体是社会的能动者,作为主动的行动者,面对种种社会刺激,他们感觉着、思考着、行动着。
1.1.3集体行动
集体行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集体行动是指集体所采取的行动,包含突发的集体行为和正式社会运动。狭义的只是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这类有共同利益、共同目标的组织所采取的促进集体利益的行动。本文将集体行动界定为:为了共同利益、共同目标的实现,许多个体聚集起来,采取有利于实现共同利益、共同目标的共同行动。
1.2“经济人”与“理性人”
1.2.1“经济人”
包含三方面的意思:第一,人是“自利性”的个体,经济学家认为社会竞争的幸存者都好像是按照“自利原则”行事的人,而那些不按照自利原则行事的人已经消亡;第二,个人的理性选择导致对幸福最大化的追求;第三,每一个人的自利行为与群体内其他人的自利行为之间的一致性假设。
1.2.2“理性人”
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做事之前会“三思而后行”,即行事前后都会时刻以自己的得失、理想目标以及自己的愿望、兴趣等作为衡量标准。换句话说,理性人是指在现有约束条件下,根据某个实践理性或者效用最大化的标准,鉴于自己的信念和愿望,来选择可用、最佳行动方案的人。经济人是理性人的典型代表。但奥尔森认为,理性人并不简单等同于经济人,理性人并不一定像经济人那样完全自利。
二、核心观点及解读
在书中,奥尔森围绕一点,即一般认为,由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团,均有进一步追求扩大这种集团利益的倾向。提出“搭便车”和有选择的激励机制。
2.1否定习以为常的观点
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这一观点至少在涉及经济目标的时候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就像个体往往会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而努力做些有利的事,而集团是由多个个体组合而成的一个整体,这个整体类似一个“人”,他也会为了自己的集体利益而行事。这种观点在很多学术著作中俯拾皆是。奥尔森认为,组成集团的每个个体是“经济人”,所以,集团中的个人是不会为了集体利益的实现而努力行事,即使知道实现这种集体利益后他能从中获利。如果某一个消费者打算去抵制来自生产者或攻击者方面的垄断或去对立法议员进行游说疏通由他们提出和通过减税的议案,如果这个消费者花费几天时间和支出若干金钱来进行这类活动,他付出了成本,但是得到的收获又有多少呢? 实际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的手段,否则,凡是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是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奥尔森认为,在一个集团中,集团的收益是公共的,每个成员都可以分享它,不管他是不是付出成本。只要某种商品的价格下降,购买这种商品的所有消费者都会受益,因此,这就促使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想“搭便车”,不劳而获。
2.2建立核心观点
2.2.1“搭便车”
奥尔森在书中将“搭便车”理论发挥的淋漓尽致。他认为,集体利益是集团的公共物品,因而具有非排他性,也就意味着任何集团成员为集体利益作贡献所获得的收益必然由集团中所有的成员共同且均等地分享,而无论他们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这种非排他性就为集体成员“搭便车”预留地盘,提供可能。作为自利的理性人,集团中的每个成员都想不劳而获,都喜欢“搭便车”,这样即使自己不付出,也能照常享受集体收益。同时,自利的理性人的本性驱使每个成员在决定是否参加集体行动前都会权衡一下收益,然后再决定是否参加集体活动或参加时投入多少成本和努力。这样就促成了“搭便车”。可以说,随着集团的增大,成员越来越多,分享收益的人越来越多,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想坐享其成、搭便车,这样为实现集体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个人分享的份儿就越来越小,长此下去,集体利益的实现就会变得越来越困难。那么如何解决“搭便车”问题呢?
2.2.2解决“搭便车”问题的途径
在奥尔森看来有三种途径:
(1)集体成员的不对称。“在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平等的小集团中――即在成员的‘规模’不等或对集体物品的兴趣不等的集团中,集体物品最有可能被提供。因为某个成员对集体物品的兴趣越大,他能获得的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的份额就越大,即使他不得不承担全部的成本,他也会提供这种集体物品。”其前提是,集团足够小,如果是大集团,即使成员的‘规模’不等或对集体物品的兴趣不等,也不见得就会有人愿意提供成本或自愿多提供。面对这种情况,奥尔森的办法是把大集团分成若干小集团,即“联盟”集团。可是,“不对称”说的是集体成员收益的不对称,而非成员数量或规模的不对称;“不对称”虽未消除“搭便车”,但已使它不足以构成对集体行动的威胁,因为个别成员从集体行动中得到的收益超过了即便让其承担的全部成本。所以,形成了少数“剥削”多数的现象。即便集团行动起来了,“然而,即使在最小的集团里,集体物品的提供一般也不会达到最优水平”。“造成这一低于最优水平的倾向的原因是,一旦集团中的任一个体为自己提供了集体物品,就不可能把集团中的其他成员排除在对这种集体物品的享用之外。另外,一个集团成员从他人那里免费得到的集体物品会进一步降低他自己支付成本来提供那一物品的动力。因此,集团越大,它提供的集体物品的数量就会越低于最有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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