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义务教育择校现象的社会学探索(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10-01

  3.2个人资源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社会资源获得性的程度。因为社会资源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中,社会资源的先在性决定了个人或家庭要想获得其所需的社会资源,必须遵循其中的社会关系规则,进行有目的的行动。[7]每个学生的家庭背景不同,其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也必定不同,但每个家庭择校的目标是基本相同的,即希望优质教育资源未来能带来更好的升学机会、教育利益的回报、以及更高的职业地位。因此,决定或影响家庭择校行为的重要因素是家庭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集合。根据社会选择理论,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方式可分为直接择校和间接择校。

  3.3直接择校是通过规定某种入学机会的限制条件,如对学校捐资、捐款或其他突出贡献为子女获得优质学校的入学资格、建校费等,直接将某些群体的成员排斥在这类学校之外。直接择校过程中许多优质学校通过各种分配形式设定了一定的准入条件或资格,形成了生源的社会排斥,是社会公众意见最大,却只能默认的一种择校方式,所需缴纳的建校费需要学生家庭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撑。本课题调查结果显示:家长职业决定了家庭收入来源,家庭择校行为发生率与家庭收入有一定的正相关性,收入越高的家庭,越偏向于使用家庭的经济资本,兼用其他家庭成本,为子女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导致这些家庭的择校行为发生率也相对越高。间接择校通常是指以考试制度或特长选拔形式(如奥数、体育特长生)或其他普遍认可的选择媒介(如“学区房、户口迁移”)获取优质学校的入学资格。

  3.4现行义务教育阶段资源分配制度所实行的“就近入学、电脑派位”,由计算机为技术媒介进行资源分配,这意味着重点中小学改变了入学依据、入学门槛,不再是以学生个人成绩为主要准入条件,而是以电脑程序随机派位的方式来分配入学机会,虽然这种随机派位的概率是很难人为操纵,也是无法预料的,但重点中小学的教学质量优势和升学优势并没有因为这种随机派位的方式而有所改变。[8]同时,在义务教育阶段,考试并不是教学活动过程中的唯一环节,只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就近入学”原则使中小学的入学、升学不是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为依据的,考试就很难起到选择的作用。通常人们把考试视为一种社会选择机制的媒介,由于这种媒介的利用率失效导致教育公平性监督在义务教育领域中容易被忽略,一些具有优势社会资源的家庭获得具有向上流动意义的优质教育机会就容易得多。

  3.5当被派进普通学校时,一些城市家庭就会想尽办法跳出派位圈进行跨社区择校,择校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主要有考试选拔、迁移户口、买学区房、托关系、建校费等五种方式。在调查中发现,湖北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有近三分之一的家庭以买学区房的方式为子女择校,有六分之一多的家庭以转户口的方式进行择校,还有七分之一多的家庭选择托关系的方式,由此可见,迁移户口、买学区房、托关系是择校方式中最常见的,无论是哪一种择校方式,都需要家庭具有一定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总之,以上情况表明,湖北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现象,直接反映出来了择校行为方式的实质是一个家庭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集合。这些家庭为了给子女谋取优质学校的入学权利或非常规入学机会,不仅破坏了义务教育领域的管理制度,也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

  四、择校行为的反思:理性认识与对策建议

  4.1任何国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系统本身都会有差距,因学校的教育质量不同形成所谓好、中、差等之类的不同档次,即“分层”现象。随着人类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对教育需求的增强,当前在许多国家义务教育阶段都存在择校的现实选择,但因管理制度的不同,择校行为的发生率会弱化或强化。在教育发达国家,因师资质量、校园文化传统、社区环境等因素的作用,导致学校的教育质量“分层”,存在一定的校际差距,以致也存在择校行为。但在“教育机会均等的教育公平”制度理念的制约下,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资源分配方面没有偏倾,制度上更不会对学校冠以“重点”与“非重点”,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行为。

  4.2[9]在教育欠发达国家,由于教育管理制度上有偏倾,制度分层保持甚至加强了现有的教育质量分层。我国《义务教育法》已禁止把中小学区分为“重点”与“非重点”,但由于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政府将教育经费向少数公办学校(主要是优质学校)倾斜,造成不同学校间经费、师资、校舍、设备等方面的教育资源分布不平衡,正是由于政策的导向使教育分层现象有增无减,虽然国家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普及,又提出“就近入学”的政策,但许多家庭为了给孩子获取更佳的成才机会,会极力谋取优质学校的入学机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行为。

  4.3当前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主要是区域、城乡、校际和阶层之间的差距所致,要降低择校发生率必须积极面对差距,减少这些差距,要以义务教育的公平为基础,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努力缩小这些差异,而不是消除差异,更不是搞平均主义,不能搞“一刀切”,把高水平的拉下来,限制发展。总之,要逐步提高发展水平低下的区域和学校提高质量和水平,改造某些地区的薄弱学校,同时对发展水平太低的学校要酌情取消,以鼓励优质资源的发展。[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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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刘祖云.发展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93;309.

  [4]冯莉莉.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的社会学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4.

  [5]谢维和.教育活动的社会学分析———一种教育社会学的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309、316.

  [6]郭雨辰,祝志芬.湖北城市义务教育择校的调查研究[J].教育研究与实验,2015,(4):74.

  [7]刘精明.教育选择方式及其后果[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1).

  [9]明庆华.亟待关注的中心城市城区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7):17.

  [10]祝志芬.中国义务教育保障制度的发展及其完善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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