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经济哲学的基本问题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10-01

  2.3在这种特殊的经济制度下,整个国家面临着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首先需要改变的就是资源配置方式。因此,市民社会主导的调整方式———市场经济得以应用。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市场经济属于社会主义类型,较西方自由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具有很大的不同。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与我国经济制度相融合。市场主要针对多种所有制经济下的资源配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类型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国家只是去维持基本的经济秩序。作为公有制的要求,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等生产资料必须依赖国家计划、分配,不参与市场资源配置;其次,国有经济可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参与到市场(典型是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在市场中进行生产、交换、竞争),但作为国家主导的经济力量,国有经济(企业)的利益追求要体现全民所有精神,承担着公益责任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国有经济(企业)不存在市场竞争中的那种营利性。

  2.4总之,我国的市场经济既要符合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又要符合公有制为主体的要求,所以成就宪法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社会主义类型的市场经济需要明确定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区别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市场经济。第一,国家对整个市场经济运行具备宏观调控权,要保障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第二,国家要正确把握国家所有的分配权、管理权及支配权,不能将所属的生产资料参与到市场中交易。土地财政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实际上就演变成让土地成为一种交易标的进入市场领域,引起自由竞争,这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城市土地作为全民所有,政府(代表国家)应尽分配义务来确保公民对土地的分享权,而不是运用市场化的支配权代替分配权。

  2.5“将自然资源当作个别地方经济发展和政府部门追求利益的一种资本,在缺乏必要监督和民主程序的情况下,稀缺的自然资源在地方/部门利益的追逐下丧失,甚至有的政府将公共资源当作政府资产来支配,但又没有建立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导致全民共享机制阙如。”譽訛第三,国家通过法人代表能够进入市场,但不同于一般的营利性。国家法人一方面要体现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追求,另一方面肩负着某种国家责任及职能(例如宏观调控),利润分配也要符合全民分享的精神。

  三、源头上厘清“国家所有权的性质”

  3.1来自民法、环境法学的主流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属于民法上的物权,从而争议不断。我国由于长时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不需要对土地、自然资源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通过实定法来具体安排。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及市场经济建立与发展,市民社会的不断建立,传统民法强调个体主义、自由主义(意思自治)而排斥的政治国家过度干预市民社会交易,因而反对市民社会事务由政治国家干预的传统民法所有权制度备受推崇。

  3.2也就导致对国家所有权的研究具有集中偏向,都去强调土地、自然资源等生产资料的财产性、市场性,而忽视作为国家所有的全民性、公益性要求,导致民法学、环境法领域的研究具有局限性。物权化的国家所有权无法根本解释诸多现实及法理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公法学者开始关注国家所有权问题。江必新曾提到物权法存在许多行政法问题,尤其涉及公共利益时需要运用公权力的干预。譾訛林来梵教授甚至提出公民在河中取水的难题。譿訛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公法等不同角度研究国家所有权性质,大致形成了公法所有权说讀訛、公权说/规制说讁訛、所有制说輥輮訛、资格说輥輯訛、制度性保障说輥輰訛、义务+混合权能说。

  3.3輥輱訛以上学说都开始突破传统民法所有权研究范畴,对国家所有权性质的认识有很大贡献。归根结底,对国家所有权性质的解读需要运用宪法解释理论来正确处理与宪法经济哲学解释理论的关系。宪法的经济哲学理论是处理国家经济制度问题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阐释国家所有权理论必须置于中国社会经济结构转型背景及基本经济制度中来。輥輲訛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国家所有不仅意味着人民在政治上要当家,还要在经济上做主人。首先,社会主义国家要区别资本主义的资本原始积累,资本主义的积累方法不仅暴力,而且带来残忍的剥削。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意味着社会主义劳动者永远不会和生产资料分离,能够自己支配生产资料,从而根本上杜绝了剥削制度。可以看出,国家所有的重要使命在于使全体人民自己支配生产资料,防止私有剥削制度。鉴于全体公民的整体性与公民的个体性,全体人民支配生产资料就演变成个体公民对生产资料的分享权。

  3.4由此得出,国家所有实际上是保障公民的分享权。其次,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全民和国家是两个不同主体,宪法上为什么是一个等同概念?原因在于,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国家具备力量、机构等功能能帮助实现全民所有的权益。按照法学规范性表述就是:全民与国家之间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形成一种宪法关系,国家要利用力量及功能去实现全民所有的权益。这种宪法关系其实赋予了国家一种使命,即宪法义务。综上,国家所有本质上是保障公民分享权的宪法义务。国家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必然产生外在表现的权力(利),但外在表现的权能必须紧跟宪法义务。因此,宪法义务成为这种宪法关系的中心。按法理对义务的定义,宪法义务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宪法目的必须做出某种作为或某种不作为的拘束。

  3.4具体而言,形成国家所有的宪法义务有:第一,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确保土地、自然资源不被私有化,借此杜绝剥削制度;第二,保障公民对生产资料的分享权,国家应有分配、保护义务,还要保障充分利用生产资料的义务;第三,国家没有超越义务的权限。这是一种消极性宪法义务,要求国家不得超越积极义务而作为。综上得出:国家所有权是在应作为的宪法义务上生成。主要表现在分配权、管理权及支配权[为了保障某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比如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不适合公民利用开采的,尤其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国家具备直接支配权。]。通过以上分析,对国家所有的认知不仅可以超脱传统民法学视角,而且可以将国家所有权置于中国特定的经济制度及其运行背景中来,从而成立一种新的国家所有权运行理论。在这样一种理论体系下,国家所有权的边界十分清楚,“菊花取水”的困惑就此解决。

  四、结语

  中国宪法经济哲学理论在于解决宪法经济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社会正当性,对解决当下经济问题起到追根溯源的作用。社会经济结构与宪法经济功能发展应相伴进行,特别是宪法经济功能应具备一种动态性。当资源配置方式不适应生产力水平时宪法经济功能就应随之调整。当下我国正面临社会经济结构变迁,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是国家进步不可忽略的因素。面对不断出现的质疑,只有正确运用宪法经济哲学理论才能准确把握这种变化。国家在国家性质不变的基础上必然要寻求社会经济结构变革,但应准确定位国家、社会(市场)的角色。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套理论联系实际的宪法经济解释理论,才能有效处理公有制的质疑、国家所有权的困惑及市场经济是否适应社会主义国家的论证。归根结底,都需要宪法经济哲学理论作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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