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艺术法规哲学的复杂性
艺术法规哲学的复杂性,是艺术的复杂性与法的复杂性的双重叠加的结果。就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在被设定的东西和内心呼声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作为人类精神形态的艺术,其本体的特殊所带来的哲学复杂性。这就是说,在人类的三个世界中存在世界、生存世界和精神世界,精神世界的创造是人所以为人的根本理由和依据,也体现了人作为高等智慧动物的复杂性。
艺术是人类为了精神交流而创造与发明的:传统型艺术的创造和现代型艺术的发明,但自人类为了精神交流而非为了物质交流创造/发明艺术以后,艺术的创造与生产,就与人类为了生存而进行物质交换的行为产生了重叠,从而使本身发生了无法消除的对抗性矛盾。这就是:艺术生产的自由与限制的矛盾、艺术流通的美学与市场的矛盾、艺术消费的无序与有序的矛盾。
二、缺省性选择:艺术法规的矛盾性解决
艺术法规的逻辑是一种缺省的逻辑。缺省意为默认、系统设定值、预置值等。
所谓缺省性选择,就是对艺术活动的某种限制性,即规定哪些艺术活动是不可做的,这也是一种“负面法规”—用负面清单的限制性来规范艺术的活动。这就是康德心目中,孜孜不倦追寻的法的形而上原则:“如果一个人不能证明一事物是什么,他可以试着去证明它不是什么。”这也就是拉德布鲁赫所说的,立法的第一要务是限制不可为甚至是“恶”的行为:“这种不信任正是立法者的第一要务。法律不是针对善,而是针对恶来制定的。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会越好。”
三、艺术法规哲学的必然性
必然性就是人类创造和发明艺术的必经之路和必经行为。
由于计划经济时期艺术法规的限制性—框定了艺术活动只能做什么、做些什么,从而将艺术活动的“禁止项”不能做什么,“装入”了黑箱之中,也就为权力的寻租及权力的异化“制造”了一定的空间。但如果依据艺术法规的缺省性原则—缺省性逻辑,规定的仅是艺术活动的“禁止项”不能做什么,也就划定了艺术活动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整个禁入门槛和领域,这就为权力的运作“挤压”了足够的空间。因为,缺省性艺术法规给予的艺术行为是透明和明确的,只要不违背或违反一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艺术行为不仅是合法和合理的,而且其空间的无限性同时也被打开,更能起到鼓励艺术的创新性行为。在这种意义上,权力干预和权力寻租就会从根本上丧失其必要的空间和可能。
譬如,由计划经济沿袭下来的一些艺术事业的管理制度,如艺术表演团体的等级制度、“黑箱式”的财政拨款与资助机制等等,在这种缺省性艺术法规的制约下,也会得到根本性改善。
最后,我们说,艺术法规的哲学就是艺术的存在哲学,是人类的艺术活动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也是一把根治艺术“人治”管理的金钥匙。没有艺术法规的介入,人类的艺术活动只有艺术的“人治”和被“人治”;有了艺术法规的介入,才有艺术的“法治”和被“法治”—按约定俗成的规章来展开艺术活动,也才能最终把艺术活动中的非艺术干扰,最终将艺术的权力寻租关进“法治”的笼子中。
艺术法规并不是冷冰冰的死板条文,而是一个给我们带来哲学启示的意象:它已脱离了我们日常生活的管制条文,而生发出哲理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