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直觉的证据地位之争议(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9-07-20

  如果某人倾向于把某些事物归为Fs和把其他事物归为非-Fs,那么所有他归为F的事物都是F(至少根据他自己关于F的概念)并且所有他归为非-Fs的事物都是非-Fs(根据他的概念),这要么是必然真理,要么是先天真理。因此,只要我们坚持受试者自己的F-概念作为直觉判断的正确基准,那么就没有错误的余地。

  ①这种方法受到路德维希以及查尔莫斯和杰克逊的辩护。分类倾向是概念内容的“构成部分”,那么,它如何实际使得这种倾向运用产生错误呢?

  分类判断至少在两个方面可以出错,即主体错误地呈现了目标例子(或场景)以及错误地呈现了询问者所提问的目标种类或类别。首先,可以提出一个葛梯尔例子,应答者可能没有注意或者意识到特定细节的重要性,那会是一种歪曲该例子的情况。其次,应答者可能没有完全掌握或利用询问者所询问的相关种类的“知识”。这会是一种歪曲目标类别的情况。无论哪种歪曲都可能导致关于类别实例例证的错误判断。当然,这类错误并不特别适切于认知科学的成果。但也存在其他可能的错误来源类型,认知科学也许能够揭示它们。这些类型涉及来自概念(或概念占有)的心理学本质以及分类或分级过程的心理学本质的错误。

  这里有两个这样的例子。第一个来自于概念如何被呈现的心理学理论以及它们如何分类或分级判断的理论。根据模型理论,概念占有包括了在记忆中储存一系列先前遭遇的分类样例。例如,占有一个“狗”的概念,包括在记忆中储存一个狗的样例呈现的组合。为了把特定对象归类为狗或非-狗,人们从记忆中提取出某些来自总库中的样例子集,并且将它们与那些目标进行相似性比较。如果相似性足够高,那么目标就被分类为一条狗。如果该目标更类似于一个对比类别(例如“猫”)中的样例,那么它就被分类为非-狗。在这一理论下,让我们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在检索过程中,一个选择的做出来自于全部的样例集。是什么引导着这一选择?当目标对象得到受试者注意的时候,也许是语境因素“基本的”特定样例而不是其他。这一观点由曼迪和谢弗提出,他们的“语境模型”分类法赋予了语境以重要地位。假设我们认为,一个概念的外延应该通过所有储存在记忆中的样例而得以固定,那么分类可能是可错的。在分类时,一旦样例的倾向性选择被确定,人们会轻易做出错误的分类。

  另一种分类错误的可能途径来自于在给出直觉判断的期间进行属性的替换。卡尼曼和弗雷德里克指出,当某人被要求去确定一个给定对象是否拥有一个目标属性T,并且它发现这是一个困难的任务的时候,他可能转换(不知不觉地)为一个不同的任务,即该对象是否拥有一个替换属性T*。例如,当问及某个系列有多少的时候,他可能把任务转换为去确定他可以轻易从记忆中检索出的系列的多少(这就是所谓的“可得性”启发)。这一属性替换的过程很容易产生错误的回答。因此,在基于经验的分类判断模型的帮助下,非真实分类直觉的预期比哲学家们在扶手椅上工作时通常设想的更为严重。

  四、结语

  然而,基于迄今为止的考察,对哲学直觉的错误成分急于给出最终判断,将会是一个错误。当然,一方面在个人认知者的分类形成过程中,还有更多的研究要去实施。此外,如果我们希望去评估哲学家们所使用的直觉方法的可靠性,那么我们必须考虑到哲学家们通常在下结论时并不是单纯基于他们自己的个人判断,而是基于对每一个单独的例子做出回应的许多哲学家的判断资料。

  即使人们持有一个非常悲观的看法,即当直觉者(独立地)同意正确的分类时,每一个个体直觉者的可靠度仅仅在一个适中的程度上———0.55或0.60,他们共同正确的概率也能够远高于他们个体正确的概率。事实上,如果我们只考虑一个群体中大多数人的意见,那么这大多数人可能的正确性可以显着地超过每个个体直觉者单独持有的可能的正确性。这就是着名的由法国启蒙人物孔多塞侯爵(MarquisdeCondorcet)提出的“陪审团定理”(JuryTheorem)的一个结果。如果一个群体中所有成员都拥有高于0.50概率的正确性,那么,如果他们彼此独立地做判断,则他们大多数人同时正确的概率随着该群体规模的增加而很快接近1.0,这是孔多塞定理(theCondorcettheorem)的一个结论。一旦我们意识到哲学需要利用群体共同发生的直觉,这就可以大幅提高直觉方法在哲学上的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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