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传统婚恋观的法哲学探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9-07-20

  黑格尔盛赞"婚姻制度被称为神的或英雄的建国事业中的环节之一"[15].苗族人的婚礼和"一夫一妻制"体现了婚姻的神圣性。首先就苗族人婚礼仪式的神圣性这方面来说:婚礼仪式并不只是婚姻缔结当天的仪式,婚礼仪式的意义已经先行于婚姻事实,并且伴随着婚姻关系的男女始终,即婚礼仪式的神圣性始终伴随着婚姻伦理生活。通过婚礼仪式建立婚姻"构成了正式结婚和婚姻的现实"[16],"即只有举行了仪式之后,夫妇的结合在伦理上才告成立"[17],婚礼仪式把男女的结合明确地昭示为伦理意义上的婚姻缔结,而非男女的苟合。所以各民族都有自身独特的迎娶、婚姻盟誓等礼仪,苗族人的婚礼把男女的结合明确地表示为伦理意义上的结合。基于婚礼仪式伦理意义的基础上,黑格尔批评了两种错误的对婚礼仪式的认知方式:婚礼只是外在的仪式;婚礼只是单纯的民事命令。为此,黑格尔气愤地说:"只有厚颜无耻和持这种无耻的理智才不领会实体性的关系的思辨本性"[18],这里的实体性是指婚礼的伦理意义而言的。

  就婚姻只是外在的仪式来说:如果婚礼只是外在的仪式,那就是说使夫妻双方保持为人格同一的伦理仪式只是外在的,即婚礼对所谓的夫妻双方毫无内在的伦理约束。婚礼的伦理性是普遍的伦理性,而"外在形式论"把婚礼的伦理普遍性降低为偶然性,在苗族人的传统婚姻观念中,无现代意义的婚姻离异之说,因为他们认为婚姻具有神圣性,应当相互忠诚,应当受到一种普遍性本质的约束。所以认识不到婚礼的神圣性,是对婚礼特有的伦理意义的虚无。婚礼的神圣性并不在于举行了婚礼的此时,而是说婚礼把这种伦理神圣性带入婚姻的始终,所以苗族人的传统文化中有着对爱情和婚姻的不懈赞美。

  就婚礼只是所谓的民事命令来说:婚礼的伦理神圣性要求夫妻双方服从婚姻伦理的普遍本质,而如果婚姻礼仪只是出于所谓的"世俗"命令,或者对于苗族人来说,婚姻只是出于传统的世俗权威,如姑姑的女儿必须嫁给舅舅的儿子。

  那么对于"世俗"命令,作为具有自由意志的苗族人则有服从的自由,也有不服从的自由,也可以有此时服从彼时反抗的自由。婚礼如果只是出于世俗的命令,可能就会产生苗族人不幸的婚姻,如姑姑的女儿年龄过大,而舅舅的儿子年龄又太小,或者反之,这都是苗族人婚姻的不幸。

  婚礼出于世俗命令排斥了婚礼的伦理规定性,"而这种伦理规定性在于,当事人的意识从它的自然性和主观性中结晶为对实体物的思想"[19],这种实体物的思想使婚姻摆脱了爱慕的偶然性和任性,但把婚礼理解为世俗命令彰显了婚礼的任性。在苗族的传统婚姻中,缔结了婚姻的苗族青年男女还不能在一起长期的生活,新娘要回到娘家住三五年,即苗族人所谓的"不落夫家","不落夫家"其实是彰显女性作为特殊意志的个体的独立地位,他带有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中,女性不甘地位没落的遗迹,这与汉族传统婚姻中,领养人家的小女孩做儿媳妇,等自己的儿子长大后与之结婚的"童养媳"制是正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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