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建设探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三)力行

  网络活动中,网络主体只有通过实践,运用道德知识,抑制不良行为,才能使道德知识真正转化为自律性的道德准则。孔子提倡“身体力行”,“躬行实践”,“行”是道德修养的关键,通过“行”,道德知识得到应用、道德信念得到加强、道德意志得到磨练、道德习惯得以养成,并最终提高网络道德主体的道德素质。

  首先,“力行”要求网络主体在网络活动中进行“换位思考”,即站在别人的立场角度来思考问题,多替别人想一想。用这种方法反复践行可以提高网络主体的道德修养,对解决许多网络道德问题有所帮助。其次,“力行”要求网络主体在网络活动中做到“爱人”。“爱人”在儒家那里是指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这与“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相通的。网络建设、交往中出现的问题尽管我们可以采取法律、技术措施来防范,但对数量众多的网民来说,根本的方法是培养仁者爱人的观念,尊重他人的权利、尊严、隐私,他人有困难时热心的关怀、帮助他人。正所谓“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仁爱精神的发扬有利于优化网络道德环境,使网络充满温情。

  四、网络社会道德自律建设的保障

  网络社会道德自律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相对良好的社会环境来保障,相对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形成离不开监督防范机制。

  首先,运用网络技术加强监督管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点可以做到。例如,利用技术手段,过滤不良信息,使人们接触不到这些信息,加强黑客程序的管制,加强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的研究等等。通过这些技术性的措施可以从技术上防范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其次,建立并完善网络法规。法律与道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两大力量,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法律作为强制性的规范,对犯罪分子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与惩戒力,对于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必须加强网络法规的建设,实行依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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