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举报反腐模式(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三)网路举报反腐局限性
  尽管网路举报具有可以随时反映问题,不受时间限制,节约举所成本等优点,但由于它是一种新兴的反腐模式,各种相关政策还没完善。网路举报反腐仍然存在局限性。网络举报缺乏规范和引导。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使得网民可以针对腐败现象,畅所欲言。然而,过分自由和不受拘束也会影响举报的真实度和可信度。此外,也存在别有用心的人会利用网络进行恶意诽谤、侵犯隐私、泄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实践过程中发生的网络舆论监督的滥用,也就是网络媒介民主权利的滥用。举报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我国目前还没有《举报人保护法》,匿名举报不易被采纳,而实名举报很容易给举报者信息安全和个人安全等造成不良影响。对于在网上提供反腐信息的举报人未能从法律上给予举报人可能遭到打击报复的保护。还有,如果在网络信息管理上不到位,很有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现象。
  以上这些问题的解决会影响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效力。这些局限性会让网络举报反腐就会成为一种没有效果的形式主义。

  三、完善网路举报反腐模式的建议

  正如任何事物一样,都存在两面性。网络举报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它能给反腐工作带新的路径,但是如果相关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得当,它也会给反腐工作的带来负面影响。如前文所述,当前我们的管理者已经开始关注并逐渐重视网络举报,但这还是不够的。我们仍需要在更多方面上给及网络举报在法律和政策上都首先给予足够的支持和对其进行科学管理,使网络举报上升为可执行的科学的一种反腐政策,这就要求我们朝以下几点方向去努力。
  完善网络举报反腐立法。目前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关于网络举报反腐的立法,还未有一套对举报各类犯罪份子而遭打击报复或受伤害后的保护措施。网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尚缺乏法律的支撑。因此,一方面,完善网络举报人安全立法,制定《举报法》和《举报人权益保护法》,有效保护举报人。另一方面完善关于网络监督和管理的立法,从制度上预防网络诽谤、侵犯他人隐私和利益,给网络反腐一个制度化出口。
  健全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在网络反腐过程中,各级政府要重视网民的意见和建议,将一切信息放在公众可见的视野范围之内,积极回应网民关切的问题。受理和规范网络举报,应设立专门机构处理网络举报案件。在市级以上纪检、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中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对官方廉政网站的举报信息及公共网站的公开举报情况进行处理。
  建立政府与网络举报人沟通机制。实行信息及时公开,政府对收到的网络举报应在一定时限内彻底查处或澄清。只有把受理和处理信息及时公开,接受舆论监督,防止暗箱操作,才能保证处理的公正和公平。公民权即宪法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在网络举报方面具体地表现为举报人对举报查处全过程的知情权。因此,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有利于营造一个透明、民主、真实的网络举报反腐平台和环境。
  引导传统举报与网络举报相辅相成。网络举报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新的反腐途径,但它绝不可能取代传统举报形式。把两者相结合起来,把传统与网络举报相结合,不断完善现有的反腐体系。传统的制度监督反腐完全可以走在网络举报的前头,这要求以纪委为主导的体制内反腐机构,对网络举报所涉官员的违规行为严肃问责,加勉防范,真正达到源头治腐的目的。同时,还要将体制内的专门机构反腐与体制外的网络举报反腐有效整合到一个平台上,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建立电子监察平台,使两者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
  加强网络言论监管。作为一种监督方式,网络举报的主体合法性尚未算明确,监督手段缺乏或受到限制,网络监督信息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部性和片面性。由此而产生的滥用监督权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不可避免地会有人通过网络散布谣言,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宣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针对目前网络举报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加以引导和规范,对网络举报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保障等各个方面及时作出规定,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将网络举报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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