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方面的论文范文四篇(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10-15

  2、从美国这一软件大国初期的路径选择上可以清楚地看出上述因素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内开始讨论究竟给计算机软件以什么法律保护的问题,由科学家、学者、计算机产业界代表以及专利商标局局长组成的专家特别委员会提出一份报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性质》,报告指出:计算机软件不应得到专利保护,理由是计算机程序包含有数学算法,而算法近似于自然法则,因而软件不属于美国专利法规定的法定客体,从而将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

  此后,在美国的干预下,加上事实存在的各种原因包括版权模式与专利模式的各自利弊,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软件业的起步阶段,各国基本都没有采用专利模式来对软件进行保护,而是选择了更简便易行的版权保护模式。诸如法,德,日等发达国家以及后来的中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均采用了版权模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

  采用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模式,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得到了明确的肯定。TRIPS协定第10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或目标代码,应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年)作为文学作品予以保护。这也在世界范围内比较统一地确定了以版权形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

  三、各国的变化和发展

  (一)美国

  1、反对的声音

  美国1980年修订的版权法第101条对计算机程序定义为:是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使之产生某种结果的一组语句或指令。在软件行业发展初期,美国反对利用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最著名的例子即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2年对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做出的第一个判例——Gottschaltv.Benson案,在此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美国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CCPA)的决定,作出判决: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不限于任何特定工艺和技术,或者任何特定装置或机器,或者任何特定目的的利用,其权利要求实际上是算法,而算法与数学公司等同,所以计算机软件不能授予专利。

  此后,在1976年的Dannv.Johnston,425U.S.219(1976)一案和1978年的Parkerv.Flook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又两次否决了CCPA的决定,拒绝对涉及软件的申请授予专利权。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特别指出,这些判决并不意味着他们否认利用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可能性。

  2、转变

  与许多国家专利法从反面指出不受保护对象的做法不同,美国专利法是从正面划定哪些对象可以受到保护,其第101条则规定:一切方法发明、机器发明、产品发明、产品发明或物质合成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这就为美国采用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程序留出了可能性。进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法院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场有了很大转变,开始对计算机软件有条件地给予专利保护。在Diamondv.Diehr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判定计算机软件方法发明为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所规定的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应当授予专利权。这一判决在美国司法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美国适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转折点。

  法院认为:(1)一项科学真理或其数学表达不是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但是一项借助科学真理的知识创造的新颖的和有用的结构可能是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虽然被上诉人的权利要求中包含了一个著名的数学公式,但是被上诉人并未寻求对于这个方程式的使用先占,而是对透过使用该方程式并加上其权利要求中各项步骤的物理和化学程序予以独占,因此这项程序并不因为在其中使用了计算机来协助操作便丧失其构成专利保护的要件;(2)计算机软件本身如同数学公式,不属于可以获得专利的主题,如果计算机程序一旦与某种工序(industrialprocess)或结构的其他部分融为一体,那么作为整体的工序并不因此成了不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3)可专利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是构成专利保护的三个截然不同的要求;(4)审查一项权利要求需要从该要求的整体(asawhole)来察看,而不可任意肢解。

  不过,此案的判决并不代表美国司法部门完全认同或许可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模式,因为在此后的类似案件里,有的软件的专利保护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有的软件的专利保护却被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所否决。归纳起来说,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司法部门对采取专利模式来保护软件已经有所松动,只是还处于摇摆不定的时期。

  3、专利模式的成熟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开始比较明确地对软件给予专利保护。在InreAlappat,一案中,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官宽容地认同了软件的专利保护模式,以5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的结果判定权利要求人的发明构成机器,应当授予专利。在此判决中,联邦法院的法官同时确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原则:

  (1)放弃使用“二步测试法”的判断标准,适用“阳光之下任何人类发明”均可为可专利之主题的原则;

  (2)在进行分析一项发明是否符合专利的法定要件时,应当从权利要求的整体来审视,而无须计较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个部分是否载有不符合专利保护要件的数学逻辑或演绎;

  (3)一台通用的计算机如果时按照特定软件的指令,执行特定的功能,那么他将被视为一个具有特殊用途的机器。

  90年代中期,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接连判决了数件关于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案子,均沿袭了Diehr案的传统,进一步推动了美国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发展。这一阶段美国软件相关专利的授权数量一直稳步上升。到了1995年,软件专利申请量达到了9000件,是1980年的近9倍。当年软件专利占专利授权总量的百分比也接近于9%,较之70年代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大门几乎完全敞开。特别是美国1996年3月《与计算机相关的发明的审查指南》(ExaminationGuidelinesforComputer-RelatedInventions)的颁布,标志其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给予了正面的肯定。按其规定,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专利同其他的发明一样,属于可专利法定主题(subjectmatter)的,可以是产品(机械或制成品),也可以是方法(过程)发明专利。而且,美国专利局不再单纯强调软件在工序和应用上的可专利性,而基本上以“实用性”(practicalutility)取代“技术性”(usefularts)作为一项软件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判断依据。

  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又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拓展到了互联网领域,将专利保护延伸到商业方法软件。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State Street Bank&Trust Co.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Inc.案,以及1999年的AT & TCrop.V.Excel Communication Inc. Amazonv .Barnes & Noble案的判决,均确认了对商业方法软件予以专利保护,对USPTO的审查指南给予了进一步的司法肯定。CAFC的政策进一步确定了:任何计算机软件只要具有实用功能(practicalutility isessential),即能够产生具体、实用及有形的结果(concrete,usefulandtangibleresult),且满足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就得以“机器”、“结构”或“制造”取得专利。

  由于USPTO对计算机软件相关专利的审查尺度的放宽,软件相关专利的申请日益增多,加上网络即电子商务有关的商业方法专利的加入,USPTO收到了大量的软件专利申请。200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美国软件专利授权量接近于30,000件,软件专利占专利授权总量的百分比也接近于15%,是1976年的13.6倍。

  总结起来,这似乎是一条奇怪的路径:当世界各国基于各种各样的考量(包括迫于美国的政治、经济、外交攻势),纷纷修改或制定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并形成比较统一的局面时,甚至于在Trips协议已经明确规定之后,美国的司法却在不断的修订国内的立法意图,经过类似于否定之否定的判断,又使美国的软件保护走向了另一条专利模式的道路。

  篇二: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网络专业培养目标以及教学改革

  本人根据学校安排参加了国家级骨干教师提高素质计划的培训,地点是在福建省师范大学,学期三个月,培训完成后,结合本次自己学习的体会,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些有关教学改革的个人看法。

  1、转换观念

  传统教学均以学科为体系,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不完全适用于中等职业学生。回想培训期间,有幸邀请到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师资资源研究室主任邓泽民教授,他给我们上了一次课,收益颇多。

  这次课是有关饭店旅游服务业中的一门课,讲如何冲调咖啡。以前的教材,系统的讲解咖啡是什么、原产地在哪、有哪些类型等,学生学完,到酒店实习,要求冲制摩卡咖啡,还是不会,其实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而目前的教学目标应该是是:简单告知咖啡是一种饮品,具体讲经典单品咖啡、浓缩咖啡、花式咖啡、时尚咖啡等如何调制,这样学生真正掌握了冲调咖啡的技能;比照这种思路,映射到网络专业教学中,是一样的道理,以往我们过多的强调网络体系结构,通信基础知识等,而忽略了学生掌握基本技能,以至于学生总感觉什么也没学到,而老师却感觉该讲的知识都讲了,学生到社会上,真的发现该学的没学到,所以中职学生目前应更多的强调如何去做,怎么做,而不是为什么这么做。

  网络学生基本要求:组网,管理网络,维护网络,在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针对每一协议,简单讲清它的原理、功能,更应该结合具体的网络设备讲清它们的实际场合,目标就是学生见到同类型的设备知道它是什么、用在什么场合、怎么用,比如要求连接两台计算机,学生知道如何连接、如何通信,或者网络出现故障,学生知道如何能检测到故障,能对常见的故障进行锁定,维护等。

  2 、加大试验

  本次培训我收获最大的就是系统完整的对华为网络设备进行了各种试验。在这里,首先强调一下老师的重要性,给我们培训的两位老师都是80后的,给我留下的印象非常深刻,他们都是华为资深网络培训师,每年要到北京参加华为设备的继续教育,在讲课过程中思路清晰,专业功底深,在这次做实验时,自己也对平时凌乱的知识点梳理整齐,形成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平时对于有些模糊的地方,在这次听课中问题也得到了解决,我校没有试验设备,所以自己比较重视实验,每一天老师都布置具体任务,然后自己亲自动手实践,我和另一名老师相互配合,协同完成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有一个共同的体会,那就是只有亲自动手去做试验,才能真正体会理论的内容,并且才能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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