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日本;节能立法;法律制度;领跑者
论文摘要:日本政府一贯重视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率的提高,并注重通过专门立法保障节能措施的执行力。《节约能源法》是日本节能专门立法,其规定的法律制度包括:用能单位分类管理与“能源管理师”制度、“领跑者”制度、建筑物用能管理制度、能效标识制度。
1日本节能立法概况
作为资源贫乏的经济发达国家,日本政府一贯重视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率的提高,并注重通过专门立法保障节能措施的执行力。其中,《节约能源法》(又称《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是日本在节能方面的专门立法。《节约能源法》于1979年6月22日制定,并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2年、2005年和2006年进行了多次修改。 2008年6月6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了该法的实施条例。
除此之外,与节能相关的法律还有:
(1)日本与1993年制定了《合理用能及再生资源利用法》,提出政府将积极推进:日木国内的节能工作;国外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工作;再生资源的"3R”有效利用;氟等特定物质的合理利用等活动。该法与2003年进行了修订。
(2) 1993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与节能有关的两项法律《能源供需高级化法》和《节能、再生利用支援法》。前者以修改和强化1979年公布的《节能法》为中心,加入了《石油替代能源法与石油特别会计法》,并把新的地球环境问题的因素也考虑在内,制定了各种活动的预算。后者规定对主动采取节能及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业主执行超级利率融资,给予债权保证以及课税的优惠等支援制度。
(3)为了落实1997年《京都议定书》中有关减少温室气体的承诺,日本政府在1998年10月批准了《关于推进地球温暖化对策的法律》,并于1999年4月起实施。该法律明确了国家、地方、企业与国民的责任和义务,确定了防止地球温暖化的基本方针,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目标,要求各企业根据新节能法进行能源的高效管理。
根据上述节能立法,日本建立起了较为完备并具有特色的节能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包括用能单位分类管理与“能源管理师”制度、“领跑者”制度、建筑物用能管理制度和能效标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