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的节能立法及制度体系(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2用能单位分类管理与“能源管理师”制度

    《节约能源法》根据能源消耗的多少,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分类管理,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具体措施有:第一,根据上年度企业能耗大小,将超过一定能耗量的企业划分成两类进行管理,即指定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3000升以上或耗电1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为第一类能源管理单位,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1500升以上或耗电6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为第二类能源管理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每年减少1%的能源消耗,建立节能管理机制,任命节能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定期报告能源的使用情况。第一类能源管理单位还必须向国家提交节能中长期计划。第二,每年对被管理的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并依据经济产业大臣制定的判断标谁进行评分。第三,对评分不及格的第一类企业采取通报、责令改正或罚款等措施,对评分不及格的第二类企业进行劝告。对于节能达标的单位,政府在一定期限给于减免税的优惠。

  同时,按照日本《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在节能工作中必须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所谓“能源管理师”,是专门的能源管理人员。具体分为能源管理师和能源管理员两类。如前所述,日本《节约能源法》将超过一定能耗量的企业划分成两类进行管理。根据该法及其《实施令》的规定,具体措施是:

  (1)焦炭制造业、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中的第一类能源管理单位,如果年能源消耗量在3000 -10万升原油,需配备1名能源管理人员(具备能源管理师资格);年能源消耗量在10万升原油以上的,需配备2名能源管理人员(具备能源管理师资格)。

  (2 )第一类能源管理单位中除焦炭制造业、供电企业、供气企业、供热企业以外的单位(热能工厂),年能源消耗量在3000一2万升原油,需配备1名能源管理人员(具备能源管理师或能源管理员资格,以卜同);年能源消耗量在2万一5万升原油,需配备2名能源管理人员;年能源消耗量在5万一10万升原油,需配备3名能源管理人员;年能源消耗量在10万升原油以上的,需配备4名能源管理人员。

  (3 )第一类能源管理单位中的电力工厂,年能源消耗量不满2亿千瓦时,需配备1名能源管理人员(具备能源管理师或能源管理员资格,以下同);年能源消耗量在2亿一5亿千瓦时,需配备2名能源管理人员;年能源消耗量在5亿千瓦时以上,需配备3名能源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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