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的节能立法及制度体系(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在适用范围上,日本政府往往根据形势的变化(如:技术进步程度、老百姓需求的提高),有针对性的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例如:在2006年4月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中,液晶、等离子电视机、DVD录像机、保温电饭锅、微波炉、卡车、巴士等产品就被追加为“领跑者”对象。

  在组织机构和程序上,“领跑者标谁”的适用对象主要由自然资源及能源委员会审定。该委员会是经济贸易产业省长官的顾问机构。其下设立能量标准委员会具体负责“领跑者标准”的审议;标准的细节条款,由能量标准委员会附设的标准评估委员会承担。该委员会负责单个产品标准细节的技术审议。随后将讨论结果呈报能量标准委员会,并由其做出决定。经能量标准委员会批准的“领跑者标准”草案应向WTO通报,以避免进口产品的贸易壁垒问题。完成这些手续后,通过修订《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将目标产品正式纳人“领跑者标准”的适用范围。

  从实施上看,所谓“领跑者”标准,一开始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有一系列的规定来迫使企业去追赶“领跑者”,包括设定基准目标、不断改进的幅度要求、达标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该标准的制造商,政府可采取警告、公告、命令、罚款(100万日元以下)等措施,原产品也不许继续销售。同时,在出售时,每类产品均与领跑者的水平进行比较并贴放星级标签,以标示与领跑者的差距及使用一年所需的电费(检测结果由日本节能中心出具),标签由零售商加贴。

  从总体上看,“领跑者”制度很好的推进了日本企业及产品的技术更新,形成了以技术为导向的市场竞争,鼓励和激发了企业不断创新的内在动力,取得很好的成效。该制度实施以来,日本各种电器都实现了超出当初预想的节能效率改善。比如汽车行业,通过实施领跑者制度,2004年度比1995年度能源消费效率提高了22%,而按原定目标,是2010年提高23%。

  4建筑物用能管理制度

  日本1979年制定的《节约能源法》当中就包括住宅与建筑方面的内容。2005年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做了比较大的改动。在与建筑、住宅相关的部分,将节能部分的义务申报范围由以前的只针对建筑物,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不包括住宅,扩大到住宅(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合住宅),从而强化了民生部门的节能。同时,《节约能源法》对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提出了明确的节能要求,并制定了建筑物的隔热、隔冷标准。新建或改建项目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节约能源的具体措施。用能超过限额的建筑物必须配备能源管理员,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节能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及落实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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