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的节能立法及制度体系(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3

    (4)第二类能源管理单位,应选任1名能源管理人员(具备能源管理员资格即可)。

    按规定,国家统一认定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

    (1)能源管理师的资格取得有两种渠道。其一为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一次,每次合格率不到30% 。无先期条件要求,考试通过发给能源管理师执照;其二为能源管理师进修,要求具备3年实际工作经验,考试合格发给能源管理师执照。

    (2)能源管理员在资格取得上,需通过能源管理员培训,并取得能源管理员培训结业证,无先期条件要求。被选任后,每3年必须参加一次提高资质的培训。

    能源管理人员应维护消费能源的设备,提出改进和监视使用能源的方法,还可指挥和监督其他与节能有关的所有业务。业主必须尊重能源管理者的意见,工厂的员工必须遵循能源管理者的指示。该制度的实施,有效地监督和促进了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使用情况,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3“领跑者”制度

  在工业节能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商业以及交通部门的用能却不断的增加。为此,日本于1999年4月修改《节约能源法》,加人了“领跑者”制度,这是日本独创的一项节能法律制度。所谓的领跑者,是指汽车、电器等产品生产领域能源消耗最低的行业标兵。“领跑者”制度意味着,该种商品均必须超过现有商品化的同类产品中节能性能最好的产品。因此,领跑者制度即为节能标准更新制度。节能指导性标准按当时最先进的水平一一领跑者制定,五年后这个指导性标准就变成强制性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而新的指导性标准又同时出台。领跑者制度就是通过确立行业标杆,要求其他企业向其看齐,即确定家电产品、汽车的现有最高节能标准,从而使汽车的油耗标谁、电器产品等的节能标准高于目前商品化机电产品中最佳产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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