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孙中山直接民权思想之探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为了改变状况,孙中山提出实行四项直接民权,并将之分为“治人权”和“治法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属于“治人权”,“人民有了这两个权,对于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又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而创制权和复决权属于“治法权”,有了这两个权,“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种法律,以为是很有利于人民的”便可以“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或者“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是很不利于人民的,”就可以“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府执行修改的新法律,废止从前的旧法律。”孙中山形象地把这四个直接民权,比之为四个放水制,四个接电钮,“我们有了放水制,便可以直接管理自来水;有了接电钮,便可以直接管理电灯;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这四个民权,又叫做政权,就是管理政府的权。; (8)因此,人民有了四个直接民权,就仿佛有了一个“便利的放水制’一个“安全的接电钮”,普通人只要“举手之劳”就可以控制政府,也就无需担心政府的权力过大而无法控制。

    所以,孙中山声称:“代议制不是真正民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民权。; (9)于是,在由孙中山起草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规定:“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已。因此,既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

  这说明,孙中山已看到西方代议制的弊端,也意识到了人民只拥有选举权所潜藏白勿雹险、即如哈耶克所描述的:“一个人可以通过投票或缔结契约的方式而使自己处于奴役状态‘’。。刀因此,孙中山反对奉代议制为圭泉,反对步欧美代议政治之后尘,而是主张把中国改造为“全民政治”的民国,由人民行使直接民权。

    二、直接民权思想之困境

    毫无疑问,从理论上讲,人民亲自行使权力应当胜于把权力委托给别人。在这个意义上说,基于民众直接参与的直接民权显然比代议制更安全,更能体现民主发展的要求。但是,孙中山的直接民权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孙中山一方面主张直接民权,让人民直接参与管理政府,另一方面又把人民看作庸愚无知的“阿斗”,本身就自相矛盾。人民是不知不觉者,认识水平极为低劣,怎么会具备行使直接民权的政治素质?愚笨的“阿斗”如何行使直接民权呢?其次,撇开人民能否行使直接民权不谈,就算是人民能行使这四大民权,在实行的过程中,直接民权自身也主要存在两个弊端:其一是直接民权的行使是有范围限制的。由于直接民权要求人民直接参政议政,因而,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直接民权,只能在小国寡民的状态下实行,也就是说,直接参与只有在小范围内才有实质意义,因为随着范围的扩大,参与的效率会呈递减趋势,直至毫无意义;其二是人民政治素质的低下,在行使直接民权时容易盲从,容易被少数人所利用,而成为政治野心家的工具。《联邦党人文集》的开篇就已经指出:“危险的野心多半为热心于人民权利的漂亮外衣所掩盖,很少用热心拥护政府坚定而有效率的严峻面孔作掩护。历史会教导我们,前者比后者更加必然地导致专制道路;在推翻共和国特许权的那些人当中,大多数是以讨好人民开始发迹的,他们以蛊惑家开始,以专制者告终。”帕最后,尤为重要的是,孙中山没有意识到直接民权本身隐含着多数暴政倾向。西方主流政治思想中,认为直接民权在任何决策上均是实行多数决定原则,排斥意见经过中间过滤的程序,决策和意见一旦成为多数获得通过,即无改正的机会,这样就使直接民权在程序上缺乏自我纠错机制。更主要的是,直接民权强调多数人的意志,在价值上缺乏宽容,不能尊重社会成员的多元价值需求。它只是倾听来自多数人的意见,排斥少数人,使它无法宽容异己,对于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过于简单而缺乏理性的过滤和筛选,没有调和与妥协的余地。因而,在西方思想家眼中,直接民权,在每个问题上都没有谈判和协商的可能,都是多数赢得一切,少数则一无所获。孙中山对这些问题并未加以考虑,不能不说其直接民权思想与西方民主思想有着严重的隔膜。

    孙中山向往直接民权,但也看到由于中国地广人众等原因,直接民权窒阻难行,他指出:“但此种民权,不宜以广漠之省境施行之,故当以县为单位。”.而在中央则要另外寻求替代方案,即由每县各选举一名代表,组成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中央政权。孙中山为弥补代议政治的流弊而宣扬直接民权理念,最后却迫于现实而创设国民大会,权充实施直接民权的方法。但是,我们知道“由全体公民按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称为直接民主。”“公民不是亲自而是通过由他们选举并向他们负责的代表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称为代议制民主。”叫因此,凡由代表组成的机关,不论其名称为国会、立法院或国民大会,皆属代议机关,因而实施的政治皆属代议政治。由此可见,拟借助代议机关的国民大会实行直接民权,弥补代议政治的流弊,这并不是真正的直接民权,实际上还是代议制民主的一种形式。这样,直接民权在中央又变成了间接民权。因此,孙中山指责批评的代议政治的弊端,同样有可能出现在国民大会中,国民大会的代表同样有可能成为“猪仔代表”。不仅如此,孙中山赋予国民大会极大的权力,而任何一个组织或机构拥有过大的权力,都将造成权力的无限膨大或是流失甚至虚置。如果国民大会仅是在形式上拥有对中央政府的监督权,那么国民大会的权力就会悬空;而一旦国民大会的权力得以落实,的确握有大权,那么国民大会作为拥有至高无上、无所不包、不受约束的最高权力机关,将最终成为吞噬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利维坦”。正如托克维尔指出的:“没有比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的政府更难抗拒的了,因为它可以假借大多数人的意志所形成的道义力量,坚定地、迅速地和顽固地去实现独夫的意志。

    孙中山对西方代议政治弊端的揭露与批判无疑是深刻的,但他并没有看到代议民主具有保持政治的连续性和妥协性的优势,也没有看到在西方民主制中较为完善的制度规范。事实上,西方的代议制与中华民国的政治有许多不同,前者固然有民选的议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存在,但并没有像后者那样都变成了“猪仔”。与其说,当时中国政治的混乱是代议制所致,莫如说,是中国从未真正形成代议民主制度的缘故。帕因此,孙中山一再强调的“代议制不是真正民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民权”的观点,是对民主精神的误读。

    当然,说直接民权有弊端,并不是说代议制完美无缺。同理,说代议制存在缺陷也不意味着必须要用直接民权“替换”代议制。尤其是在尚未实行代议制的中华民国之初,先实行直接民权,无异于在孩子还未学会直立行走之前,就要求他学会跑步。假使不顾后果,勉强行之,只会制造新的混乱,徒为独裁之登台铺路而已。诚然,代议制并非是最好的政治体制,但它是目前所能找到的比较适宜的国家政体形式,我们所需要做的是进一步完善它。也就是说,代议制民主所必须和首先考虑与解决的现实性关键问题是,如何确保民选的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真正意志,真正忠实并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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