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治方略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实践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把德治和法治对立起来,认为“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主张“为政以德”、“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使之也义”,认为德治比“导之以政”、“齐之以刑”的法治要高明。孟子主张“仁政”,认为“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孟子认为最好的政治乃是道德化的政治,即“仁政”,“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天子不仁,不促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樱;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儒家把统治阶级的道德修养作为行仁政的根本,在治国的政治措施上主要着眼于人的道德修养:其一,力主君主施德行人,认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其二,在任用官吏上主张“举贤使能”,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其三,对被统治的民众,主张进行法化教育,辅之以刑罚。儒家以德治国方略思想在中国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始终居于统治地位,其影响十分深远。荀子提出在统治阶级内部应按道德水准的高低划分等级职别,“上贤禄天下,次贤禄 一国,下贤禄田邑”,贤的标准不是具有生产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而是指“知其义”的“君子”。
汉儒董仲舒用“天下感应”说来促使、监督、维持统治阶层的道德化,认为统治者如果违背了天的意志,不行仁义,天就会出现“灾害”,进行“谴告”。汉代大儒董仲舒的治国方略说,是以德主刑辅为核心内容的,并以“天”论与“性”论作为其理论根据。“大德小刑”、“前德后刑”等观点反映的是一种德主刑辅、重德清刑的倾向,是对孔孟德刑观的继承和发扬。“天”是其德刑论的形而上根据。董仲舒所说的“天”既指自然之天,又指神灵之天,同时还指道德之天。它既是自然和社会存在发展的内在根据和最高主宰,又是能够赏善罚恶的人格神。董仲舒之所以强调以德教为主,也有其现实方面的考虑,他的理论是在总结秦朝专任刑罚而亡国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他深刻认识到,一味严刑重罚而抛弃德教,不利于国家的长久治安,明智的办法是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并把德教放在主导的地位上,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民众破坏封建秩序的行为。这种德刑并用的“汉家制度”成为后世历代统治者的施政范式。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说与其治国方略也有密切关系,它是借助法律手段推行儒家道德的一种尝试,同时也等于肯定儒家的某些道德原则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地位,也可以说儒家的某些道德原则具有替代某些现行法律条文的作用或者说它们具有与某些现行法律条文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样,儒家的道德原则便通过“春秋决狱”的形式而被引人司法实践领域,从而开启了儒家道德法律化的进程,继之又通过“决事比”(判例法)的方式渗人立法领域。这样,由“汉承秦制”带来的法家立法和司法便被悄悄注人了儒家的道德精神,一场影响深远的儒家道德的法律化运动开始了。董仲舒的治国方略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虽然孔孟也有德主刑辅思想,但他们并没有做出系统详细的论证,这一工作是由董仲舒完成的。董仲舒把他的德刑论与“天”论联系起来,赋予德主刑辅说以形而上的意义,把它视为一种“天意”。从而使其获得了一种神圣和绝对的权威,并得到了当时最高统治者的认同,而且作为其施政的基本方针。以后历代相沿,“德主刑辅”成为历代封建王朝极力标榜的政统和法统。如隋文帝杨坚一统天下后,提出了“刑以辅德”,命人制定开皇律,提出“刑可助化,不可专行”的观点,这显然是对德主刑辅说的发挥。著名的《唐律疏议》也贯彻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南宋大儒朱熹主张王道政治,只要统治者的心术是“仁义”的天理流行,那么社会 上的一切都是至善的。他在儒家传统道德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德礼政刑”论。朱熹的治国方略说是以其理气论和人性论为基础的,理气论是其治国方略的超验根据,人性论则是其治国方略说的现实根据。朱熹提出德礼为本,政刑为末的主张,实际上是对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理论的继承和发扬。但他在司法上力主“以严为本”。在治国理论方面主张把刑罚置于次要或辅助地位,并不意味着在司法上主张要放宽或减轻刑罚,这是两个不同层面、不同性质的问题。明代朱元璋喜用重典治世,也提出“仁义,治天下之本也”,“威人以法不如感人以心”。近代主张借鉴西方资产阶级统治经验的著名律学家沈家 本,也提出诸如“刑非威民之具而以辅教之不足”之类的观点,可见“德主刑辅”说的影响之深之巨。中国历史进程中,历代统治者也主要实行的是德治,从汉至清,绵延二千余年。
(二)法治方略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实践
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把法治与德治鲜明对立起来,明确提出“以法治国”、“循法而治”、“道法而治”、“唯法为治”等口号,反对“释法任智”、“舍法上贤”、“去法务德”的治国方略。当然,法家体现专制精神的法治与近代以来体现民主精神的法治根本不同,尽管他们也发表过不少要求君主遵从法制的言论,如“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能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法家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就是治国,法“为治之本”。“治强生于法,弱礼生于阿”,“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乃强国之道,故必须以法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竭力主张“以法治国”、“以法为教”、“以法为本”。认为执法的根本原则就是“去私心行公义”,“明于公私之分”,由于法是“义必公正”的规范,因此它才能发挥治世的作用,“公义行则治”,“以事,遇手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并提出“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取消了贵族许多世袭特权,改变了“刑不上大夫”的状况。“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当然,我国古代的法治主张是以实行君主集权、确立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为目的的,与现今所说近代法治不可同日而语。但不管怎样,对法治的积极作用还是应予充分肯定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的问题,并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是和他主张共和制相联系的。古代思想家的法治思想在人类历史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同时又有阶级和历史局限性,归根到底是维护奴隶主或封建主的统治特权的。在奴隶和封建等级制度下,这种法治思想是不可能实现的。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君主制和封建特权,也强调法治,并把法治与民主联系起来,宣称法是至高无上的,国家要依据法律行使职权,不准非法限制人民的权利,或将法律以外的义务强加给人民。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把上述法治主张定型为一种制度。这对反对封建制度、保障资产阶级民主和维护其统治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资本主义进人垄断阶段,资产阶级统治者感到法治有可能被无产阶级利用而威胁到自己的统治时,又往往抛弃法治外衣,代之以警察、司法专横和公开的军事镇压。
(三)德法并治方略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实践
德法并治就是同时用道德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一方面重视德的功用,认为“德不可不兴”。《管子·牧民》说:“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何曰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另一方面又提出“法者,天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他在重视道德的同时,也很重视法律与刑罚的作用,主张“设象以为民纪……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但他反对空谈礼义法度。管仲以此来治理齐国,修政强兵,使齐桓公成为历史上的“五霸”之一。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重视法律的同时,更为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他谴责“后是教育之不讲,而惟刑是务”的残酷的封建专制主义;就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而言,沈家本明确主张“化民之道,故在政教不在刑威”。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法律刑罚是第二位的。沈家本关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思想,不仅来自儒家仁政学说的影响,而且也来自他本人对大量案例所作的实际观察。他提醒统治者“舍道德而言刑名,其刑名必不得其中”,主张教养为主,惩治为辅。古希腊哲学家德漠克利特是西方“德法并治”思想的早期代表,他认为为维护社会秩序,强调尊重法律,同时注意人们的道德培养。近代西欧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鸿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民主制的原则是品德,中心是守法。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道德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是外在的、强制的,法律是道德的外壳。主张以“法治”建立统一的政治制度,通过“道德的不断完善”作为实现途径。德法并治的思想,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至于今日,作为与德治、法治并立的一种治国方略,仍在吸引人们去探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