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的起源及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发展(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Cunningham小姐为保护沃农山住宅而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在全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促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普通市民认识到自己也可以是历史文化保护运动的倡导者。在该组织的影响下,其他民间保护团体也相继开始成立,如1889年成立的“维吉尼亚古迹保护协会”和在1924年成立的“圣安东尼奥历史保护协会”等。

    在英国,早在19世纪,古建筑及古迹保护运动就成为了公众的重要舆论课题,而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立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就是来自民间的学术团体。1877年,由威廉·莫里斯和约翰·拉斯金创建了英国最早的民间保护组织“古建筑保护协会”,其目的是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反对拆毁古建筑以及对原建筑作面目全非的重修,并以文字和其他多种方式唤起公众的保护意识。他们的努力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支持,并促使国家开始将古建筑保护纳入立法的范围。

    二战后,波兰华沙的重建,反映了当时波兰人民的强烈愿望,有着发扬民族精神,恢复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因此,当华沙重新建立起来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文化遗产列入了《世界遗产目录》。

    同时,在其他各国,由于战后的大规模重建,使得城市中原有的历史环境迅速消失,人们才逐渐意识到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性。至此,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民间呼声开始出现,并越演越烈。公众对于古建筑、古迹以及历史环境的保护从舆论争论开始,逐渐发展到公众自发组织成各种民间团体,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中。这股自下而上的强大力量,最终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并在国家的立法和管理程序中得到了承认,成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最大推动力量。

    在英国,二战后,民间关于古建筑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古建筑的面貌是否有必要改变;其二是古建筑的修复是否要整旧如旧。同时大量的民间保护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仅1975年登记的全国性及地方性组织就有1250个。他们收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督促和协助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独立于政府的非赢利组织—全美历史保护信托组织就是在二战后成立的。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只有这样一个全国性组织。它成立的目的在于把专业知识、领导才能和民间支持力量联合起来,承担政府所不能承担的历史建筑房产管理工作。1966年,联邦政府的《国家历史保护法》将历史保护和管理确定为由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义务和职责,从而为民间保护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以地方居民为中心,并得到专家的协助。通过向行政当局进言,向议会请愿,向市民呼吁等形式,使立法、政策有根本性的转变。

    1963年至1965年的奈良、京都、镰仓开发案,使人们认识到由于开发而破坏历史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促成了《古都保护法》的制定。提案的理由主要是:古都的一般市民都认识到必须保护可以说是全世界人民共同财富的、民族的文化遗产,并且组织了多种多样的保护团体开展热火朝天的市民参与运动。

    而20世纪60年代的妻龙保护运动,更是促使了日本全国的市民保护运动的组织化。加之各地组织的联盟互动,由妻龙、有松、今井叮联合成立了“历史街区保护联盟”,之后发展为“全国历史街区保护联盟”。从1978年起,该组织每年与各地的居民一道举办研讨会,通过这种方式,使居民们更多、更自主的参与到历史文化保护运动中来。

  综上所述,二战后,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各国的民间组织,大众团体,在这场保护运动中都发挥了自己的最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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