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国初期党对农村妇女婚姻家庭解放的积极推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论文关键词]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农村妇女;解放
  [论文内容提要]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由于受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普遍存在,严重地影响着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为此,中国共产党通过颁布《婚姻法》等有效措施,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解放的进程。
  
  1949年全国解放时,由于受“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仍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继续遭受着种种不平等的待遇。针对中国农村的广大劳动妇女受封建婚姻制度的迫害最为严重的事实,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通过颁布《婚姻法》等措施,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力地推进了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解放的进程,使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社会与家庭最底层的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同时也为新时期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
  
  我国是封建主义对妇女束缚最深、最长的国家之一。在漫长的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使广大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卑微低下,没有婚姻的自主权,也没有家庭事务的参与决策权。直到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种种封建的婚姻陋俗严重地影响着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
  在各种封建婚姻陋俗中,买卖、包办等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现象最为严重。如山西省西南部河津县一带,女子出嫁必须在父母包办下由男方出钱去买,买价往往是很高的,通常在十八岁以下的闺女,大约每一岁值一大石麦子。”[1]在大连市郊区的香三村,全村的1328名结婚的人中,父母包办的就占1188名。[2] 至于父母作主的早婚现象也非常严重。如在河北行唐县四区的5个村子,1949年下半年即有64对男女不到结婚年龄而结了婚。[3]
  严重的买卖、包办婚姻习俗使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由于男方认为女方是花了钱买来的,所以就把她当成牛马一样。所谓“娶妻如买马,骑时用鞭打”、“鬼神不是神,女人不是人”等都是对当时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悲惨处境的描述。据山西省50多个县的不完全统计,1949年1至10月,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迫害,发生妇女人命案464起。其中,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离婚不成而自杀的占40%,因在家庭中受虐待而自杀的占20%,因其他家庭纠纷而自杀的占12%。河津、万泉两县半年中就有29个妇女被逼上吊、跳井。[4]
  各地的婚姻案件均占了民事案件的主要部分。1948年,根据华北几个地区不完全统计,婚姻案件一般占“民事案件的50%~60%以上,有的竟增至90%以上,最少的也在20%以上”[5]而这些婚姻案件多是由于农村妇女们经常受虐待、打骂而引起的。由此可见,全国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仍然牢牢束缚着广大农村妇女。
  
  二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悲惨处境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以使广大农村妇女能够从婚姻家庭的束缚中彻底解放出来,中国共产党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
  第一,颁布《婚姻法》,从法律上确保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新中国建立之初,为了从法律上保障广大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于1950年5月1日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该法全文共8章27条,其基本精神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并明确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对于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封建婚姻恶习,由于它们都是实行新婚姻制度的主要障碍,所以在婚姻法各章的具体内容中都明令予以禁止,这就为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扫清了道路。从内容上看,该法锋芒直指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制度、封建思想和封建习俗,目的就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使广大妇女摆脱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长期束缚。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妇女解放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正如邓颖超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几千年来没有过的一个婚姻大法。”“它是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妇女在婚姻问题方面的要求的集中体现。”[6]
  第二,发动深入人心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以确保这一法令的真正贯彻执行。
  《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为新中国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提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婚姻法》颁布后,由于许多地方对婚姻法的宣传不到位,致使许多群众对婚姻法缺乏最基本的了解。甚至一些区村干部也都对婚姻法抱有一些偏见和误解,认为婚姻法就是“妇女法”,是“离婚法”,会引起“天下大乱”。甚至一些干部粗暴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湖北襄阳县隆南乡某寡妇愿意改嫁,村干部在大会上把她吊起来毒打,还不让哭,连她的小孩也不让哭,打过第二天该妇女就自杀了。[7] 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婚姻法在群众中的贯彻执行。
  为使婚姻法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使广大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变为实际生活中的平等,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分别于1952年11月和1953年2月,发出了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并规定以 1953年 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号召人民群众大张旗鼓地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土地革命尚未完成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指示发出之后,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国和各地都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在这次运动中,各地充分利用墙报、广播筒、文化站、剧团、民间艺人、幻灯放映队、电影院、报纸等一切宣传力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婚姻法。据统计,华北区在运动中共印发了1,098,500份宣传品;出动了100多万宣传员,采取分村(街)、分片包干的方式对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8] 绥远地区在运动中共印制了6种通俗易懂的宣传品85,000余册,归绥和包头两市及和林县、萨县等地共创作文艺宣传材料18,520册;省电化教育总队携带了140多架幻灯机分赴各地农村巡回放映宣传婚姻法。[9]
  这次大规模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使绝大多数群众受到了婚姻法的教育。以江西玉山县湾村乡为例,在运动前,该乡拥护婚姻法的群众只占该乡群众总数的20%,运动后拥护者达到了80%。[10]
  第三,对各种违反婚姻法、残害妇女的行为予以严惩,以保障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在过去的农民家庭中,丈夫打骂妻子、公婆虐待媳妇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自家的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致使许多残害妇女甚至逼死妇女的行为经常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明确要求“必须对于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虐杀妇女或逼至妇女自杀的严重罪行,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11] 当时各地基层司法机关在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中,严格执法,对于各种违反婚姻法、残害妇女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使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得到了切实保障。例如福建省永春县第二区重岐乡徐来成买了一个叫黄选的童养媳作妻子,并时常打骂和虐待黄选。1951年9月23日,徐来成因为一点小事,就把黄选活活打死了,引起了群众的愤慨。永春县巡回法庭组织的特别法庭举行公审大会,根据徐来成的犯罪事实和群众的意见,判处了徐来成死刑。[12]1951年9月8日河南省禹县九区菊王沟村发生一起21人集体打死孕妇周彪案,该县人民法院于同月30日举行公审,将两名主犯袁绣荣、彭坤分别判处死刑,其他凶犯也分别判处徒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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