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亳说的几个问题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夏文化本存在于中原地区已发现的考古学文化中,然而在经历了十多年的激烈论争之后,仍未得到确定。二里头文化作为探讨夏文化的主要对象,其属性如何,依然存在不同意见。其中西亳说是主要的一派,笔者对该说思考再三,发现一些难以理解的问题,在此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为什么同一类型分属夏商 

    如果不与夏商二代相联系,仅从考古学文化上考察,二里头类型一至四期属同一文化并无太多争议,即使把它分为两段,认为前段属夏,后段属商的学者,也大都承认该文化早晚一脉相承,性质无异。如:一、二期间断界者认为一、二期之间的关系与二、三期之交的情况一样,有密切联系,文化是同一的;二、三期间断界者认为二里头文化有一组独特的器物群,是一种有一定特征和作风的古代文化,既不属于河南龙山文化,也不应简单地归人商文化;三、四期间断界者认为二里头文化从形成到尾末是一种单一的考古学文化体,是一个完整历史阶段发展过程的产物。 

    然而,当一涉及到夏商二代及其文化时,该文化就被一分为二,分属夏商两种文化了。到底二里头类型是一种文化还是两种文化?夏文化与商文化有无本质上的不同?这是疑问之一。如果二里头类型真具有既可分又不可分的双重因素,那么能否再举一些类似的文化为证予以说明,这将大大有助于问题的理解。 

    也许二里头类型特殊,除它之外再也举不出相类的例证,那也无妨,只要二里头类型可以分解,并且分得合理,就会被大家接受。可问题并不这么简单,二里头类型各期之间都出现了夏商断界之说,而且各说的力主者和代表者都有参加过二里头遗址发掘、对二里头类型有深刻了解的学者,他们之间竟有如此大的分歧,这只能给我们带来困惑和不解,不禁产生这样的疑向:是否二里头类型本来就无所谓夏商两种文化之分,以至使专家们无法把握区分不同文化的标准,把期别特征的不同,说成是文化特征的不同,把各期出现的新因素,都解释为商文化因素。 

    我们分析了这些意见形成的过程和理由,发现这种疑问有一定道理。 

    二里头遗址从调查开始就怀疑与成汤亳都有关,尔后的多次发掘简报也总是把它同西亳联系起来,特别是六十年代初一号宫殿的发现,更坚定了这种认识。在1977年第一次全国夏文化讨论会召开之前这种认识在考古界比较一致,差不多已成定论。与此同时,考古界还肯定了二里头类型的存在,即认为该类型从早到晚屑同一文化系统。这两种认识就像一对孪生兄弟,相伴产生和成长,未发现相互抵牾之处。由此可见二里头遗址西亳说最初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大型建筑,并未强调夏商文化之不同。 

    随着夏文化探讨的深入,西亳说的反对者指出上述两种认识之间存在的矛盾,即同一文化被一分为二,商文化来源于夏文化的矛盾。于是西毫诸说在论证该说时才不得不加进文化特征分析的内容,强调夏商文化的不同以适应其说。但各说立论的主要依据仍然是大型建筑。比如在七十年代末,多数人仍认为属第三期的一号宫殿建筑是汤亳之遗留,因此就强调二、三期之间变化明显,二期屑夏,三期属商。后来,二里头遗址第二期也发现有较大的夯土建筑,于是有人认为二期是成汤亳都,强调一、二期之间变化明显。1983年,在距二里头遗址不远的尸乡沟发现一座二里冈时期规模仅次于郑州商城的城址。若作为都城的依据,它显然要比一、两座夯土基址更为充分和有力,于是有人便主张该城是西亳,甚至原认为二里头遗址是汤毫的人也改从此说,将亳都由二里头遗址搬迁至尸乡沟遗址,并尽量把其始建年代提早到二里头第四期,认为三、四期之间是夏商的分界。 

    很明显,二里头类型一至四期本无夏商两种文化之分,只因西亳说为了说明某期为毫都,才努力将其一分为二成夏商两种文化,将期别之不同放大为文化特征之不同。 

    二、夏商是否同源 

  西亳说的反对者曾就商文化何以来源于夏文化的问题向西亳说提出质问,这确实是西亳说一大难题,该说几乎无人正面给以回答,只有少数学者为解决这一难题找到了理想答案,即三代一统,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夏商同源。认为夏与商属同一民族同一文化系统,二者只是年代先后之别,并无文化性质之分。 



    夏商同源是否可以成立,我们不拟直接评论,这里只提出一些问题,需要该说给以解答。 

    其一,在夏王朝时期,商先公已经存在,这是得到甲骨文证实了的。既然二者同族同时,为什么会出现两个世系各自相传,二者是什么关系?是何种制度使然? 

    其二,夏人的活动地域主要在豫西、晋南,这是大家都承认的。可与之同族同时的商人的活动地域,文献中缺少豫西一带的记载,而是见于其他地区。而且成汤灭夏的战争也是从其他地区开始,最后攻占豫西、晋南。对此该如何解释,是否能说明同族的两系并未共处一地,如果这样又如何能证明两地的文化一定相同无异,早商文化一定来源于豫西? 

    其三,文献中关于夏商二族与其它部族交往的记载也有不少,可有关夏商二族之间的交往却不多,而且主要见于夏王朝首尾两个时期,即禹和契、桀和汤时期。前者多属传说内容,不可尽信。即使相信其可靠,那么为什么在禹以后的整个夏代,夏和商作为同族人却很少来往?是史书未载或载而失传,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其四,关于夏商二族礼仪制度、文化习俗等方面的不同,文献中也有不少记载,这种不同虽然未必像《礼记》所言的那样规范和具体,但要一概否定也很难。比如大家经常引用的《左传》定公四年的记载,为什么封在殷墟的康叔要“启以商政”,而封在夏墟的唐叔要“启以夏政”?难道子鱼的话毫无根据,纯属无稽之谈?再如夏商周历法之不同,这是得到先秦文献和金文证实了的,学术界也无异议,那么为什么同时同族同出一源的人们却创造出了三种不同的历法,这是什么原因?又该如何解释? 

    在夏文化讨论中,西亳说还有一个论点与夏商同源说相接近,即认为王朝的更替,政权的取代不能立即引起文化的变更。因此,灭夏之后的早商时期,有一段时间仍为夏文化,即所谓“后夏文化”。这实际也是在说夏商的更替只有年代之分,而无文化之别,与夏商同源说的观点颇为相似。从理论上讲此说有一定道理。但若仔细推敲并联系考古实际,有些问题和现象颇为费解,而且在实践上难以把握。比如:后夏文化的下限如何确定,后到什么时候才被商文化取代?在后夏文化阶段,商文化又是什么样子?后夏文化中有无商文化的因素?偃师商城内是商文化还是后夏文化抑或二者兼而有之?由于早商文化的认定尚有争议,因此,若用二里头类型和二里冈文化的材料来说明这些问题仍会歧见不一,我们不妨将其暂置一旁,用周灭商,秦统一的例证来检验一下上述论点,看看王朝更替会不会引起考古学文化的变更。 

    周灭商并完成对商土的占领没有用多长时间,放宽说,不出西周早期。那么按照上述论点,在西周早期这段时间内,原商土之地还不可能出现周文化,仍应为“后商文化”或其它后什么文化。可考古材料表明,在周初分封的东土诸国中,都有周文化发现。比如封在晚商腹地的卫国,西周早期就有典型的周文化遗存,辛村卫墓是最好的说明。再如封在山西南部的晋国,这里晚商是唐地,周围还有戎狄等部族分布,可这里发现的西周早期文化遗存几乎与沣镐地区的周文化完全相同,根本不存在“后唐文化”。又如燕国,这是周初封国中距宗周最远的诸侯国,晚商时期是燕毫之地。若以远近论文化影响或文化变更之大小,这里在西周早期更不应有周文化存在,而应该是典型的“后燕文化”。可事实上在周初)婿国始封地北京琉璃河遗址,西周早期的文化遗存具有很浓的周文化特征,与周邻的土著文化有着明显的区分。这些都不能不是改朝换代和政权变更在考古学文化上的反映。至于秦的统一为时更短,即使从公元前249年秦灭洛阳两周算起,至公元前207年秦亡于汉也仅仅四十余年,即不足考古学文化一期的年代。在这段时间里,秦文化在关东诸国之地有无遗留,特征是否明显,此乃人所共知之事,无须赘言。这又当如何解释? 



    三、二里头文化是否可以取消 

    在西亳说中,有的学者虽然不随意否定二里头类型一至四期为同一文化,但在论及该文化与龙山文化和二里冈期商文化的关系时,就将其分为前后两段,把前段归人河南龙山文化,认为是河南龙山文化的一个发展阶段,属夏文化;把后段归入商文化,径直称为早商文化。这实际上等于取消了二里头文化。 

    到底该文化与龙山文化和二里冈期文化的关系如何,它还能不能存在,在当前的讨论中恐怕仍将纠缠不清难以取得共识。因此我们在此也不拟直接论述,只是通过对其它与二里头类型同时的考古学文化的考察,提出一些问题供西亳说者参考 
。 
    先看东下冯类型,该类型的文化归属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屑二里头文化,是二里头文化的一个类型。可目前在论述二里头文化各方面问题时却把它束之高阁,很少有人论及。这种现象本身就有些奇怪,为什么作为同一文化的两个类型,一个讨论热闹非常,另一个却被冷落一旁,甚至在二里头类型歧见叠出,论者从各种角度为自己的意见寻找理由时,也很少有人以东下冯类型的材料为依据。 

    目前学术界对东下冯类型的认识相同之处多,分歧之处少。就相同的认识而言,认为该类型年代与二里头类型相同,所分四期与二里头类型四期基本对应。各期之间的不同仅是期别的差异,不存在文化之分。东下冯类型与晋南各类龙山文化的关系“看不出有明显的承传关系”,也就是说它的早期阶段与龙山文化有明显区别,断不能合并为同一文化。这些认识表明,西亳说对二里头类型的诸多看法都不适合于东下冯类型,也许这就是西亳说避而不谈东下冯类型的原因。但二者毕竟是同一文化,当把其中一个类型分割为二时,还应对另一不能分割的类型作出解释;当强调一个类型与龙山文化关系密切,甚至将它们合并的时候,还需考虑另一不能与龙山文化合并的类型应如何对待。这才是全面的合理的。 

    上文曾针对二里头类型各期之间都有夏商断界之说的现象提出该类型可能不存在夏商两种文化之分的疑问,若以东下冯类型不可分的事实衡量,这种疑问显得更有道理。东下冯类型不能分割和取消,那么二里头类型还能分割取消吗? 

    其次再看一下其它文化。在黄河中下游地区与二里头文化同时的考古学文化已发现多种,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分布地域,文化特征明显。这里以岳石文化为例予以说明。 

    岳石文化分布在黄河下游,西与二里头类型相邻,从分布范围看,其所属族类是当时黄河中下游最大的社会集团之一。该文化自七十年代末被确认以来,现已有较全面的了解。其上限司与山东龙山文化相接,下限可能与二里冈下层同时。与邻境同时期各种文化比较,个性特征极强。目前对岳石文化的分期及类型划分虽然尚不统一、不完善,但大家一致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考古学文化,当然不存在一分为二的问题。它与山东龙山文化的关系可以看出有源流之缘,但仍属两种文化,不可合并。至于同二里冈商文化的关系,区别更为明显。总之,学者们都把它看作是黄河下游继山东龙山文化之后新出现的一种考古学文化。其它文化不再一一列举,它们和岳石文化、东下冯类型一样,也都是继当地龙山文化之后新出现的考古学文化。这些文化共同构成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反映了黄河中下游古代文化发展的规律。如果承认这种现象,那么为什么只有二里头类型特殊,只有它可以被一分为二,甚至被取消? 

    探讨夏文化不单纯是二里头类型的问题,也不单纯是豫西地区的问题,我们还应把视野放宽一些,这样有助于问题的深入,对此有的学者早已指出过,可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今后应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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