绚丽之美与儒家美学观的内在矛盾(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黼黻文章,使足以辨贵贱而已,不求其观”,“为人主上者不美不饰不足以一民也”,与韩非子所说的“觞酌有采”、“樽俎有饰”、“四壁垩墀”、“茵席雕文”的意思是一样的,都是指统治阶级所崇尚的经过雕琢刻镂所达到的艳丽的美,但儒家认为这是他们的权力和地位所决定的,而法家则把这样的美看作是奢侈的享乐而一概加以反对。就这一点来看,也可以证明法家所持的“儒以文乱法”(《韩非子·五蠹》)的立场。

儒家对绚丽之美所持的二重性立场,使这种美学形态在中国传统美学思想中无法获得民间认同,而道家、墨家、法家这几个主要的思想派别的反对态度,更强化了人们排斥与否定的立场,以至形成一种共同的泛道德化的美学观念。我们应当看到,中国传统美学思想中对绚丽之美的论述,其立足点不在这一美学形态的本体性特征,而是立足于论证追求这种美所造成的后果。他们虽然注意到了这种美,也承认这种美学形态的客观存在,但是不能容忍对这种美的追求。论者一般都采取回避的态度,我想正与这种泛道德化的美学立场有关。

注释:

[1] 康德:《判断力批判》,引自《美学资料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7—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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