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社会生活形态发生重大变迁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9
虽然中国二十多年来的改革是以经济体制为核心和主线的,但从本质上讲,改革所涉及的并非是单纯的经济体制。从固守经验主义、教条主义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国家控制全部经济和社会资源并管理全部经济和社会生活事务,到政府与市场之间、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国家和社会之间分工、分权;从闭关锁国到对外开放;从全面否定个人价值到充分承认个人价值;从全面依靠行政命令到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可以说,整个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及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在改革过程中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社会发展指导思想以及社会生活组织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不仅推动了经济体制转型、经济结构变化以及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更值得关注的结果则是带来了社会的全面转型,使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生了重大变迁,并成为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最重要影响力量。社会变迁的主要表现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社会成员个体生活层次上,发生了行为目标与行为方式的全面转化。
在改革前,基于高度的计划体制、严格的政治控制以及“极左”的意识形态,社会成员个人几乎是没有什么自由的,不仅各种行为要受到严格控制,言论甚至思想也受到严格禁锢,个人价值、权力以及个人利益目标受到全面否定,每个人都要无条件地服从于国家目标以及当时特定的意识形态。
改革以来,这种状况已经发生了彻底转变。随着政治和社会控制方式的转变,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非国家控制的经济和社会资源的迅速成长所提供的基础和空间,社会成员在职业选择、空间流动以及个人生活、言论等诸多方面都获得了空前的自由;随着整个社会发展目标走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及对各种“左”的意识形态的否定,社会成员个体价值意识迅速觉醒和强化,不仅可以公开、积极地追求个人财富和物质享受,人们对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意识也发生了彻底转化,公民意识、个人权力意识全面强化,改革前那种个人对国家和组织的全面依赖和无条件服从状况已不复存在。
个体价值意识的强化和行为的全面自由,再加上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全面变革以及全面对外开放,所带来的进一步结果是人们行为方式与价值观念的迅速多元化。传统的、现代的甚至异端的行为方式与价值观同时并存,新的还源源不断出现。总之,在微观社会生活领域已经呈现出和改革前截然不同的形态。
(二)不同利益群体迅速分化。
在改革前,基于高度的计划体制和高度统一的社会管理体制,国家几乎是单一的利益主体,不仅个人价值及利益主体地位被否认,也几乎不存在特定而明确的组织和群体利益,或至少都要充分依附国家利益。随着改革以来经济和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彻底转变,这种状况也发生了彻底转变。
首先是利益主体多元化、清晰化。除了个人利益意识的迅速强化,各种传统社会组织与群体都迅速形成了独立利益意识,利益主体地位迅速强化,彼此间的关系也由过去国家作为惟一利益主体条件下的内部组织关系转化为明确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状况已经充分地表现在各个层面,比如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乃至特定单位的不同部门之间。与此同时,改革以来还出现了新兴的利益群体,比如随所有制结构调整所出现的个体私营阶层等等。它们从一开始就具有独立的利益主体意识,利益要求也更加明确。
伴随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另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利益获得程度的全面分化,特别是经济利益获得程度的分化。毫无疑问,改革以来的经济迅速增长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获益了,但不同个人、不同群体间的获益程度存在明显不同,并因此形成了迅速而明显的社会分层,不同阶层也进一步形成了不同的利益要求、利益表达方式以及与计划体制下完全不同的群体间关系模式。
(三)社会组织形态与社会管理方式的全面转型。
在改革前的计划体制下,单位制是中国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社会成员在城镇分属不同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在农村,则分属人民公社。各种形式的单位不仅具有经济职能,同时也具有对社会成员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职能,是国家实施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是国家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纽带和对话平台。在很大程度上讲,改革前的社会组织方式具有一种准军事化组织特点。改革以来,上述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全面转型。
首先是社会组织的形态和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在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在改革后迅速解体,家庭再度成为最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单元;在城镇,传统企事业单位的职能也基本完成了向单一经济职能的转轨,其他职能则逐步向社会转移,与政府的关系也由过去在经济、组织等各方面的高度一体转向彼此独立的利益主体。与此同时,以非公有制部门为代表的新生社会组织迅速成长。这些组织从一开始就几乎不具有任何社会控制和管理职能,与国家的关系也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会组织。此外,还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游离于正式社会组织之外,如大量进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城镇中的个体、自雇佣人员等等。
社会组织形态的全面转变带来了社会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与公众的关系模式。计划体制下国家(政府)通过单位面对公众,改革以来则逐步走向各级政府体系直接面对公众;改革前,基于高度集权和严密的单位组织体系,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控制主要依据行政手段;改革以来,随各种社会组织职能的转化,个人对单位依附程度的迅速降低,政府对公众个人的行为管理则逐步走向依据法律手段。伴随这种转变,政府以及党、工、团等政治组织的职能、活动方式也发生了重大转变。
社会发展指导思想以及社会生活组织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不仅推动了经济体制转型、经济结构变化以及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更值得关注的结果则是带来了社会的全面转型,使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生了重大变迁,并成为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最重要影响力量。社会变迁的主要表现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社会成员个体生活层次上,发生了行为目标与行为方式的全面转化。
在改革前,基于高度的计划体制、严格的政治控制以及“极左”的意识形态,社会成员个人几乎是没有什么自由的,不仅各种行为要受到严格控制,言论甚至思想也受到严格禁锢,个人价值、权力以及个人利益目标受到全面否定,每个人都要无条件地服从于国家目标以及当时特定的意识形态。
改革以来,这种状况已经发生了彻底转变。随着政治和社会控制方式的转变,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非国家控制的经济和社会资源的迅速成长所提供的基础和空间,社会成员在职业选择、空间流动以及个人生活、言论等诸多方面都获得了空前的自由;随着整个社会发展目标走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及对各种“左”的意识形态的否定,社会成员个体价值意识迅速觉醒和强化,不仅可以公开、积极地追求个人财富和物质享受,人们对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意识也发生了彻底转化,公民意识、个人权力意识全面强化,改革前那种个人对国家和组织的全面依赖和无条件服从状况已不复存在。
个体价值意识的强化和行为的全面自由,再加上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全面变革以及全面对外开放,所带来的进一步结果是人们行为方式与价值观念的迅速多元化。传统的、现代的甚至异端的行为方式与价值观同时并存,新的还源源不断出现。总之,在微观社会生活领域已经呈现出和改革前截然不同的形态。
(二)不同利益群体迅速分化。
在改革前,基于高度的计划体制和高度统一的社会管理体制,国家几乎是单一的利益主体,不仅个人价值及利益主体地位被否认,也几乎不存在特定而明确的组织和群体利益,或至少都要充分依附国家利益。随着改革以来经济和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彻底转变,这种状况也发生了彻底转变。
首先是利益主体多元化、清晰化。除了个人利益意识的迅速强化,各种传统社会组织与群体都迅速形成了独立利益意识,利益主体地位迅速强化,彼此间的关系也由过去国家作为惟一利益主体条件下的内部组织关系转化为明确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状况已经充分地表现在各个层面,比如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乃至特定单位的不同部门之间。与此同时,改革以来还出现了新兴的利益群体,比如随所有制结构调整所出现的个体私营阶层等等。它们从一开始就具有独立的利益主体意识,利益要求也更加明确。
伴随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另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利益获得程度的全面分化,特别是经济利益获得程度的分化。毫无疑问,改革以来的经济迅速增长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获益了,但不同个人、不同群体间的获益程度存在明显不同,并因此形成了迅速而明显的社会分层,不同阶层也进一步形成了不同的利益要求、利益表达方式以及与计划体制下完全不同的群体间关系模式。
(三)社会组织形态与社会管理方式的全面转型。
在改革前的计划体制下,单位制是中国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社会成员在城镇分属不同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在农村,则分属人民公社。各种形式的单位不仅具有经济职能,同时也具有对社会成员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职能,是国家实施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是国家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纽带和对话平台。在很大程度上讲,改革前的社会组织方式具有一种准军事化组织特点。改革以来,上述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全面转型。
首先是社会组织的形态和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在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在改革后迅速解体,家庭再度成为最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单元;在城镇,传统企事业单位的职能也基本完成了向单一经济职能的转轨,其他职能则逐步向社会转移,与政府的关系也由过去在经济、组织等各方面的高度一体转向彼此独立的利益主体。与此同时,以非公有制部门为代表的新生社会组织迅速成长。这些组织从一开始就几乎不具有任何社会控制和管理职能,与国家的关系也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会组织。此外,还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游离于正式社会组织之外,如大量进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城镇中的个体、自雇佣人员等等。
社会组织形态的全面转变带来了社会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与公众的关系模式。计划体制下国家(政府)通过单位面对公众,改革以来则逐步走向各级政府体系直接面对公众;改革前,基于高度集权和严密的单位组织体系,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控制主要依据行政手段;改革以来,随各种社会组织职能的转化,个人对单位依附程度的迅速降低,政府对公众个人的行为管理则逐步走向依据法律手段。伴随这种转变,政府以及党、工、团等政治组织的职能、活动方式也发生了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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