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之二)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 正 文】
(四)宋元明清宗族研究
这一时期的研究从内容和观点来看,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80年代前期为第一阶段,在该阶段,六七十年代留意族权问题的一些学者整理发表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形成宗族研究的一个高潮。研究的基本特征是把宗族制度作为族权看待,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多通论宗族制度的主要内容如祠堂、族长、族田、族谱,注重族权同政权的结合,认为族权起着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是中国封建结构”处理。著者认为,“中国的现代化、中国社会未来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村落家族文化的何种态度,对村落家族文化的变化,如何应变”。近百年来的中国历史是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村落家族文化处在消解的过程之中,但又有消解过程中的不断往复。村落家族文化向现代社会过渡,发生种种转变,从而使村落家族文化存在的理由(生产水平、资源总量、自然屏障、社会调控、生育制度、文化因素)发生了变化。对于家族代表的基层社会秩序,他一方面认为“数不胜数的小秩序,村落家族共同体的秩序,会蚕食大秩序”。同时也指出:对于巨大的中国社会来说,“如果能将人们首次纳入较小的秩序之中,社会在协调这较大的秩序,管理成本就会小得多。当然,村落共同体能否扮演这一角色还得研究,还要视社会发展水平而定。但往这个方向努力和思考问题,是合理的选择。因为村落家族共同体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可以改变的,在既存的条件下能做什么,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问题”。总的看来,该书的主调是把村落家族文化作为现代的对立物看待的。
2.视宗族为中性社会组织,对其功能做正负双重性质评价的研究。
区域和个案的调查研究。关于浙江宗族,刘小京《略析当代浙南宗族械斗》(《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5期)通过1983年5月—1992年11月七次赴温州市农村进行调查研究,认为宗族组织具有很强的适应力和内聚能力,这是一种中性的社会组织,并非对社会有害无益。“只有地方政府威信丧失,其社会控制能力严重衰落,并且宗族组织得到某种程度的军事化的前提下,宗族械斗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社会必然,而一旦当宗族械斗从偶发性事件转变为地方亚文化系统的一个组织部分之后,它就能从所在的社会环境中汲取于己有用的文化成分,从而成为系统内难以摒弃的毒瘤”。徐国平对聚居于浙江中西部兰溪市诸葛镇的诸葛亮后裔调查研究,发表《诸葛亮后裔家族文化》(《东南文化》1997年第2 期)一文,指出诸葛氏家族文化带有不少陈旧的甚至是封建的成分,但作为诸葛亮后裔家族中特有的文化现象,毕竟有着极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在今后仍能表现出相当多的活跃成分,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关于广东宗族,杨平《湛江农村家族宗法制度调查》(《战略与管理》1994 年第1期)指出,家族组织“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有着天然的联系,与中国国家政权之间具有较为广阔的合作空间,与现代化的主潮流并不处于截然对立的状态。然而,家族组织又是一柄双刃剑,以它为表现形式的族际冲突,以及由于政府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普遍不满,很可能在家族组织复兴中成为某种破坏性力量”。龚佩华《广东台山浮石赵氏宗族家族制度分析》(《中山大学学报》1997年第4 期)对南宋皇室宗亲的赵氏宗族进行了人类学的田野调查,认为改革开放后该宗族经济多样化,且按民主、法制原则经营、管理,从而逐渐脱离血缘原则,处在转型时期,在这变化过程中,浓浓的乡情既可能是一种很好的润滑剂,把浮石迅速推向现代化,也可能是建立民主和法制的一种障碍。
还有一些多种学术背景的学者进行了从宏观把握当代宗族的研究。李成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将宗族作为经济社会制度分析,他在《传统农村社会宗法制度的理性审视》(《民俗研究》1994年第1 期)一文中认为:“宗法家族制度固然有其弊害,但因事实上任何一种制度供给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释放,因而也就无碍于我们在此作出宗族是传统农村社会最有效理性的组织选择的判断。”并举出宗法家族制度减缓社会震荡、节约交易费用、克服外部性的极端重要的功效。作者又在《当代中国农村宗族问题研究》(《管理世界》1994年第5 期)提出,实现现代化,必须有选择地否定传统,宗法制度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历史基础,它培育了一种社会的人格,即不把人从实际关系中孤立出来,“强调个人在共同体中的恰当地位和行为”(许烺光语),农村变革与发展必须构建在该基础之上。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6 期)一文指出,早期的基于西方社会的现代化研究,时常把获致性的次级关系和先赋性的初级关系视为相互对立、排斥和取代的关系,注意到社会变迁多样性与特殊性的研究,试图寻找传统与现代化的融合及传统继续存在的理由。她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现实显示了传统亲缘关系与现代社会关系的并存,权力关系与象征体系的并存,它预示了传统先赋关系的衰颓在中国社会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而且亲缘关系并非没有可能成为一定阶段内具有正面意义的可利用的资源。”冯尔康在《当今宗族与现代化关系》(日本《中国研究》第10期,1996年1 月号)一文中指出,权衡当前宗族活动的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其适应我国现代化初期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要求,促进社会前进,积极作用占主导地位,消极作用从性质上看是严重的,但当前影响面小,处次要地位。王笑天、陆玉《乡村社会重修家谱现象的思考》(《社会科学研究》1996年第4期)指出了重修族谱行为有积极、消极二重性功能。
钱杭、谢维扬著《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是又一部重要的学术专著。该书采取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方法,钱杭主张:中国宗族研究应该具有“典型学”的意识,即集中研究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中的各类宗教的结构和功能特征:应该从探讨宗族的功能特征转向分析宗族的系谱性结构特质;强调采取文化人类学的“主位方式”即把被研究者移到主位,把当事人的描述和分析的恰当性作为判断的标准用主位方式进行研究,研究者用人们必须懂得的范畴和规则知识,能像当事人那样思考和行动。这样,宗族的研究就会有一个改变立场问题(《关于当代中国农村宗族研究的几个问题》,《学术月刊》1993年第4期)。 作者正是采取田野调查并以宗族的系谱结构及其功能为重心进行区域和个案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的。该书分六章论述了泰和的人文背景与宗族传统、宗族重建的环境、宗族结构的转型、谱牒的重修、祠堂的修复、宗族文化、湖南省部分地区宗族情况。在作者看来,宗族的出现与持续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汉人为满足对自身历史感和归属感需求的体现,是汉人的本体性需求。作者认为泰和农村的宗族组织,是当代中国农村宗族重建和转型进程中具有建设性特点的一个类型。他们正在努力寻求一种既合乎传统,又能适应现代生活的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泰和宗族活动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宗族作为一种俱乐部式的结社形式,也许是它们自身存在的最可接受的理由之一,并且也可能是它们经过转型后达到的一种能与现代生活相适应的形式。就泰和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对宗族观念的更新与改造有重要影响,农民并不把这两者对立起来。汉人宗族的重建和转型,不但有可能导致血缘因素在中国现代农村生活中的作用取得某种新的形式,而且还可能有助于推动并提高乡村社会的自治程度和有序程度。似乎可以认为,宗族问题在农村生活中的意义主要是关于文化的。作者也指出,当前农村宗族活动在泰和之外的其它地区,如湖南仍具有突出的破坏性和较浓厚的封建色彩,从而与正在中国农村进行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不相符合。
以上对当代宗族的研究告诉我们,宗族在中国社会是一个客观的存在,然而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原因,由于研究者的学术背景不同,采用的理论工具和思想方法各异,在对宗族的定性和定位上观点相差甚远,诸说并存、互相探讨有助于研究深化。而从多学科、全方位、动态与静态结
(四)宋元明清宗族研究
这一时期的研究从内容和观点来看,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80年代前期为第一阶段,在该阶段,六七十年代留意族权问题的一些学者整理发表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形成宗族研究的一个高潮。研究的基本特征是把宗族制度作为族权看待,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多通论宗族制度的主要内容如祠堂、族长、族田、族谱,注重族权同政权的结合,认为族权起着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是中国封建结构”处理。著者认为,“中国的现代化、中国社会未来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村落家族文化的何种态度,对村落家族文化的变化,如何应变”。近百年来的中国历史是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村落家族文化处在消解的过程之中,但又有消解过程中的不断往复。村落家族文化向现代社会过渡,发生种种转变,从而使村落家族文化存在的理由(生产水平、资源总量、自然屏障、社会调控、生育制度、文化因素)发生了变化。对于家族代表的基层社会秩序,他一方面认为“数不胜数的小秩序,村落家族共同体的秩序,会蚕食大秩序”。同时也指出:对于巨大的中国社会来说,“如果能将人们首次纳入较小的秩序之中,社会在协调这较大的秩序,管理成本就会小得多。当然,村落共同体能否扮演这一角色还得研究,还要视社会发展水平而定。但往这个方向努力和思考问题,是合理的选择。因为村落家族共同体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可以改变的,在既存的条件下能做什么,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问题”。总的看来,该书的主调是把村落家族文化作为现代的对立物看待的。
2.视宗族为中性社会组织,对其功能做正负双重性质评价的研究。
区域和个案的调查研究。关于浙江宗族,刘小京《略析当代浙南宗族械斗》(《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5期)通过1983年5月—1992年11月七次赴温州市农村进行调查研究,认为宗族组织具有很强的适应力和内聚能力,这是一种中性的社会组织,并非对社会有害无益。“只有地方政府威信丧失,其社会控制能力严重衰落,并且宗族组织得到某种程度的军事化的前提下,宗族械斗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社会必然,而一旦当宗族械斗从偶发性事件转变为地方亚文化系统的一个组织部分之后,它就能从所在的社会环境中汲取于己有用的文化成分,从而成为系统内难以摒弃的毒瘤”。徐国平对聚居于浙江中西部兰溪市诸葛镇的诸葛亮后裔调查研究,发表《诸葛亮后裔家族文化》(《东南文化》1997年第2 期)一文,指出诸葛氏家族文化带有不少陈旧的甚至是封建的成分,但作为诸葛亮后裔家族中特有的文化现象,毕竟有着极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在今后仍能表现出相当多的活跃成分,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关于广东宗族,杨平《湛江农村家族宗法制度调查》(《战略与管理》1994 年第1期)指出,家族组织“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有着天然的联系,与中国国家政权之间具有较为广阔的合作空间,与现代化的主潮流并不处于截然对立的状态。然而,家族组织又是一柄双刃剑,以它为表现形式的族际冲突,以及由于政府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普遍不满,很可能在家族组织复兴中成为某种破坏性力量”。龚佩华《广东台山浮石赵氏宗族家族制度分析》(《中山大学学报》1997年第4 期)对南宋皇室宗亲的赵氏宗族进行了人类学的田野调查,认为改革开放后该宗族经济多样化,且按民主、法制原则经营、管理,从而逐渐脱离血缘原则,处在转型时期,在这变化过程中,浓浓的乡情既可能是一种很好的润滑剂,把浮石迅速推向现代化,也可能是建立民主和法制的一种障碍。
还有一些多种学术背景的学者进行了从宏观把握当代宗族的研究。李成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将宗族作为经济社会制度分析,他在《传统农村社会宗法制度的理性审视》(《民俗研究》1994年第1 期)一文中认为:“宗法家族制度固然有其弊害,但因事实上任何一种制度供给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释放,因而也就无碍于我们在此作出宗族是传统农村社会最有效理性的组织选择的判断。”并举出宗法家族制度减缓社会震荡、节约交易费用、克服外部性的极端重要的功效。作者又在《当代中国农村宗族问题研究》(《管理世界》1994年第5 期)提出,实现现代化,必须有选择地否定传统,宗法制度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历史基础,它培育了一种社会的人格,即不把人从实际关系中孤立出来,“强调个人在共同体中的恰当地位和行为”(许烺光语),农村变革与发展必须构建在该基础之上。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6 期)一文指出,早期的基于西方社会的现代化研究,时常把获致性的次级关系和先赋性的初级关系视为相互对立、排斥和取代的关系,注意到社会变迁多样性与特殊性的研究,试图寻找传统与现代化的融合及传统继续存在的理由。她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现实显示了传统亲缘关系与现代社会关系的并存,权力关系与象征体系的并存,它预示了传统先赋关系的衰颓在中国社会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而且亲缘关系并非没有可能成为一定阶段内具有正面意义的可利用的资源。”冯尔康在《当今宗族与现代化关系》(日本《中国研究》第10期,1996年1 月号)一文中指出,权衡当前宗族活动的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其适应我国现代化初期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要求,促进社会前进,积极作用占主导地位,消极作用从性质上看是严重的,但当前影响面小,处次要地位。王笑天、陆玉《乡村社会重修家谱现象的思考》(《社会科学研究》1996年第4期)指出了重修族谱行为有积极、消极二重性功能。
钱杭、谢维扬著《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是又一部重要的学术专著。该书采取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方法,钱杭主张:中国宗族研究应该具有“典型学”的意识,即集中研究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中的各类宗教的结构和功能特征:应该从探讨宗族的功能特征转向分析宗族的系谱性结构特质;强调采取文化人类学的“主位方式”即把被研究者移到主位,把当事人的描述和分析的恰当性作为判断的标准用主位方式进行研究,研究者用人们必须懂得的范畴和规则知识,能像当事人那样思考和行动。这样,宗族的研究就会有一个改变立场问题(《关于当代中国农村宗族研究的几个问题》,《学术月刊》1993年第4期)。 作者正是采取田野调查并以宗族的系谱结构及其功能为重心进行区域和个案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的。该书分六章论述了泰和的人文背景与宗族传统、宗族重建的环境、宗族结构的转型、谱牒的重修、祠堂的修复、宗族文化、湖南省部分地区宗族情况。在作者看来,宗族的出现与持续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汉人为满足对自身历史感和归属感需求的体现,是汉人的本体性需求。作者认为泰和农村的宗族组织,是当代中国农村宗族重建和转型进程中具有建设性特点的一个类型。他们正在努力寻求一种既合乎传统,又能适应现代生活的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泰和宗族活动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宗族作为一种俱乐部式的结社形式,也许是它们自身存在的最可接受的理由之一,并且也可能是它们经过转型后达到的一种能与现代生活相适应的形式。就泰和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对宗族观念的更新与改造有重要影响,农民并不把这两者对立起来。汉人宗族的重建和转型,不但有可能导致血缘因素在中国现代农村生活中的作用取得某种新的形式,而且还可能有助于推动并提高乡村社会的自治程度和有序程度。似乎可以认为,宗族问题在农村生活中的意义主要是关于文化的。作者也指出,当前农村宗族活动在泰和之外的其它地区,如湖南仍具有突出的破坏性和较浓厚的封建色彩,从而与正在中国农村进行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不相符合。
以上对当代宗族的研究告诉我们,宗族在中国社会是一个客观的存在,然而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原因,由于研究者的学术背景不同,采用的理论工具和思想方法各异,在对宗族的定性和定位上观点相差甚远,诸说并存、互相探讨有助于研究深化。而从多学科、全方位、动态与静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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