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传文学:作为元叙事的符号权力(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在内的元叙事。我们可以从中国最早的一些文献中,例如《尚书》、诸子,对诗的韵律或叙事技巧一定程度的依赖中,可以推想上古文化泛文学化的一种惯性力量。实际上,在上古诗歌、音乐、舞蹈是结合在一起的。《诗经》中重章叠句的程式化技法,即是明证。这种情况在人类历史上是具有普遍性的,“在各种艺术的原始混沌状态中.功能迥异的不同成分自然和谐地交织在一起。例如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礼仪活动中,舞蹈表示日常的动物图腾,歌唱是祖宗图腾的一种赞美形式。休息时,由神职人员担任的口头评论则复原了祖宗穿越临近部落领土的艰难而神圣的历程。由原始乐器所演奏的音乐、舞蹈、诗歌话语和散文话语就这样融亍一炉。”[3](P5)因此,在早期社会,口传诗人的这一角色决定了他们不仅仅是文学家,而且是,或者说,更重要的是传统智慧和部族历史的保存者和传播者(注:闻一多说:“古代的诗的功用,相当于后世的韵语歌诀,它是由一段生活经验中所总结出来的精粹语言,可称它为格言或谚语。为了便于记忆,才创造了上述句法,这就是诗的起源。那些格言的作者,就被人称作圣人。”《闻一多论古典文学》,第11页。),他们常常在一些诸如庆典、集会、祭神仪式等公共场合上吟唱和演奏,他们负责定义世间万物,诊断社会万象的各种症候,并且预言人类的未来,因此,理所当然,“诗人是公共舆论和公共判断的创造者。”(注:Bloomfield,M.w.& Dunn,C.W.,The Role of the Poet in Early Societies,Cambridge:
D.S.Brewer,1989,p.7.口传时代文学权力的惯性力量可以在《左传》中人物频频援引《诗经》以强化自己发言的合法性这一事实来得到说明。鲁文公在宗庙祭祀时,优先考虑自己的父亲僖公而非列祖列宗,被人引用《鲁颂》一段诗句而讥刺为逆祀,即是一个好例子。参见《左传·襄二十四年》,载《新刊四书五经·春秋三传》,上册,北京:中国书店,1994年版,第265页。)
  并不是任何人都有足够的资格可以充当口传诗人。这至少需要具备三方面的符号资本。首先,口传文学是转瞬即逝的,其发表的惟一途径就是当众吟诵表演。这除了需要精湛的表现技巧外,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还需要良好的记忆力。由于盲人往往有着非凡的记忆力,因此,盲人每每成为一个族群或部落的主要叙事者。维柯说:“荷马自己曾称在贵人筵席上歌唱的诗人们为盲人,例如在阿尔岂努斯招待攸里赛斯的筵席上歌唱的以及在求婚者欢宴中歌唱的都是盲人。”[4](P440)中国古代负责掌管文化的乐师如师旷,以及后世凭自己的记忆谋生的口头文学家如说书人、瞽妓等,多为盲目者。其次,诗人还必须拥有一些专门的技艺,包括复杂的诗歌和音乐的韵律,部族的习俗和律法,并且熟谙神话和历史(注:布罗姆菲尔德和丢恩写道:一位口传诗人为自己的造诣感到自豪,因为他“借助于超越常人的旅行而获得了宇宙知识;他懂得与世界的统治者们联系在一起的神话、传说和历史;以及,他在公开场合迎送的诗中颂扬了一些人的美名,并得到了他们的优厚酬报。”The Role of the Poet in Early Societies,p.96.)。早期社会的诗人被要求做一个文化上的通人。即以中国上古社会承担类似叙事任务的巫觋为例,他们必须:“能知山川之号,高祖之主,宗庙之事,昭穆之世,齐敬之勤,礼节之宜,威仪之则,容貌之崇,忠信之质,yīn@①jié@②之服,……能知四时之生,牺牲之物,玉帛之类,采服之仪,彝器之量,次主之度,屏摄之位,坛场之所,上下之神,氏姓之出,……”[5](P559)他们实际上就是古代社会最早的百科全书式的知识分子。最后,口传文学尽管常常借助于程式化的表达,但却总是即兴创作的,这就要求诗人具有普通人所无法拥有的灵感。因而,口传诗人被认为拥有某种神奇的魔力,能够洞察事物的本质,并窥见上天的秘密。这种信念在柏拉图的诗人“迷狂说”里,有着非常清楚的表达。布罗姆菲尔德和丢恩指出:“诗人被特别的认为是智慧的发现者、保存者和传播者。这是因为,与普通的尘世中人不同,他们通过一种独一无二的感知天赋而掌握了智慧,这种感知天赋是作为一种超自然的天赋而专门授予他们的。”[6](P111)
  借助于上述符号资本,他们就可以控制甚至垄断话语场,因此,不难想像,口头文学家所享有的符号权力在初民社会是不可匹敌的,而他们所陈说的话语也就顺理成章成为不容置疑的永恒真理。本雅明写道:“很少有人意识到,听故事的人对于讲故事的人的那种不加判断,听什么信什么的关系,其决定因素在于他全神贯注于把所听来的东西记在心里。”[7](P304)当初民们把故事牢牢记住的时候,他们也就在无意识之中接受了包含在其中的智慧(注:本雅明谈到了这种实用智慧的具体情况:“实用关怀是天才的讲故事的人所特有的倾向……这有三种情况:第一,有用性可能寓于一种伦理观念;第二,可能寓于某种实用建议;第三,可能寓于一条谚语或警句。在每一种情况,讲故事的人都向读者提出了忠告。”见《本雅明文选》,第294页。)。智慧,就是口传文学的最基本的文学观念。那么,这些智慧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布罗姆菲尔德和丢恩在研究了18世纪之前还不被人知晓的古代欧洲诸民族的口传文学之后,得出结论,智慧,作为西方早期社会的口传文学的中心概念,其根本的意义在于强调一种秩序:“那么,古代的智慧概念就是早期人文科学的自然宗教。无论其形式是多么离奇,那些神话和故事总是预设了秩序和合理性的观念。”[6](P108)这种秩序的合法性来源于何处呢?先让我们看看,古代口传文学在内容上的一般特征。在中国,远古时代的口传文学基本上已经失传了,像后世记载在文献中的女娲抟土造人、精卫填海或者夸父追日这样少数孑遗者只是鲁殿灵光,至于巫觋的作品虽然在《诗经》中“颂”的部分还保存有一鳞半爪,但绝大部分无疑已散佚不存了。但我们不妨说,窥一斑或可知全豹。这些叙事都是处理一个神的世界。放眼世界古代诸主要民族的口传文学,特别是史诗,例如荷马史诗、黎俱吠陀或《旧约·希伯莱诗篇》,这一特点,即叙述神的故事与展现神的观念,更为突出。所以,我们不妨推论,口传诗人所宣示的智慧,原本是借助于神的权威,向初民社会强加以信念秩序的一种符号策略。我们不可忽视这些智慧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意义,以及在整合社会时的功能意义,但在本文中,我们更感兴趣的是诗人在传播智慧时的特权身份:因为诗人秉有神奇的天赋和魔力,他们就可以以巫觋、先知或预言者的身份成为一个部族的精神领袖,成为神的代言人,成为天(神)和人之间的中介。借助于他们所传布的智慧,他们不仅仅在社会世界里灌输了一个社会所必需的种种经验和忠告,而且还控制了对于历史和现实的理解,并以此建构起一个能够最大限度突现自己符号利润的精神秩序。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指出了合法统治的三种纯粹的类型。即卡里斯玛性质的统治,传统性质的统治和合理性质的统治。我们认为,这三种统治类型恰好和前文字时代、文字印刷时代以及大众媒介时代的文学权力的性质相互对应。所谓卡里斯玛(charisma)型的统治,即是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8](P241)的一种统治。由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前文字印刷时代诗人的符号权力实际上就是神的代言人的权力,因而从性质上来说,文学权力可以说是一种卡里斯玛权力。在前文字社会阶段,口传诗人利用神赋的超人能力与统治者结成了一种现实上的同谋关系:一方面,统治者需要诗人为他们的权力、地位和历史提供合法化辩护。这在残存在文献中的诗篇中可以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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