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学理争论及其意义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自由”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价值。有诗曰:“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可见,自由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既然自由如此重要,为什么认同自由价值的人们还会为之展开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与现实政治生活究竟有什么关系?
    自由概念的双重意义
    “自由”在中文中的含义为“由于自由”,而不由于外力,即“自己做主”。在中国古代思想中,“自由”也就等于自然,“自然”就是“自己然也”,即“自己如此”。
    在英文中,自由有两个不同的概念,Freedom和Liberty,被看成是两个可以互相置换的术语。根据一般的理解,自由被定义为免受强制或阻碍(the absence of constraints or obstacles),即,一个人的自由意味着他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行为的阻碍。
    广义而言,自由就是一个人按照其意志去思考和行动的能力。在学术传统中,自由一般被划分为两种,即“消极自由”(negative)和“积极自由”(positive)。所谓“消极自由”就是“不受干预”(non-interference):即个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其意志来行动的范围。选择自由,公民自由和个人隐私等,皆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所谓“积极自由”就是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能够实现其意志的能力,通常表述为个人发展或个人实现。
    在英文中,自由的上述划分通常也被表述为being free from something和being free to do something两种含义。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区分只是反映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比方说,你想得到不挨饿的自由,你就得去而且能够弄到食物。你想免受无知的困扰,你就得去学习和接受教育;而你要去学习和接受教育,你必须既要有不受强行限制学习和受教育的条件,又要自己具备学习和受教育的能力。同样,你想获得选择的自由,那么,第一,必须没有人限制你做出选择;第二,你必须学会如何选择(比方说,你需要掌握一定的信息,你要学会比较等)。所以,自由的这两个方面的含义又被概括为一个简单的公式:“X is free from Y to do or be Z”。
    “X is free from Y to do or be Z”这个表述包含了对自由两个方面的理解:(1)当你要做某件事情的时候,必须不受别人强制或干涉;(2)当你要做某件事情的时候,你自己必须具备做这件事情的能力。前者强调的是自由的条件——“你别干涉我”;后者强调的是自由的能力——“我有能力做我想做的”。从前者的角度讲:我不自由,因为有人管着我,不让我做我想做的事情;从后者的角度看,我不自由,因为虽然没有人管制我了,可我仍然无法实现自己的目标(因为我不具备这个能力:没钱,没力,没技术)。所以,前者是“消极自由”的表述,又被理解为“外在自由”,而后者是“积极自由”的表述,又被称作“内在自由”。
    现在让我们作进一步的阐释。广义来说,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地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那么,一个人想做的事情可能会很多,有现实的,也有不现实的。这个时候,限制其自由活动的障碍,可能来自两个方面:(1)外在的——自然的障碍(如自然的对抗)和人为的障碍(如制度的不合理,或者他人的意志和行为与自己相冲突);(2)内在的——自身能力的不足。那么,要克服这两个方面的局限,一方面,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要尽量减少外界干预和限制,如改善自然条件,改良社会制度,确立解决行为冲突的合理方式,从而为个人自由发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个人要积累“资本”,不断学习,扩大视野,增长才干,提升自己做事的能力。
    自由派人士之间的争论
    自由概念的双重含意引申出了自由派人士之间的争论。古典自由主义者(classical liberals)坚持自由的狭义概念,即“消极自由”,他们把所谓“内在的自由”视为个人能力的问题而交给个人去处理,将关注点放在自由的外在性方面,力图消除限制人们自由的外在因素。也就是说,在如何确保个人自由问题上,他们更倾向于和更关心所谓自由的“外在条件”。而现代自由主义将自由延伸和扩大到广义的概念,在如何确保个人自由问题上,除强调自由的外在条件外,更加强调“积极自由”的重要性,即更加关注实现自由所必备的个人能力。


    那么,“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争论的意义何在?
    传统自由主义所坚持的“消极自由”观念有一个基本假设:人是有理性的智慧动物,在涉及自己利益的问题上,能够做出明智的决定;让每个人充分发挥自己能力的社会是最好的社会;如果不加限制和干预,相信每个人都能够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去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幸福。所以,构建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尽可能少地对个人行为进行人为干涉;政府作为公共权力,除了维持一般秩序之外,对社会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是最好的。如果非要让政府承担更多的事情,特别是让政府来帮助个人提高其能力,那就会为政府(公共权力)践踏个人自由打开方便之门。那个时候,政府会说,你要追求幸福吗?我不反对,可是你自己并不清楚你的幸福所在(认识能力有限),还是让我来指给你吧。你不是要选择自由吗?我可以不限制你做出选择,可是你所做的选择并不明智(选择能力有限),还是让我来帮你选择吧。你不是要言论自由吗?我是可以不限制你说话,可是你所说的话不是真理(说话能力有限),只能扰乱视听,还是让我来说出真理吧。
    现代自由主义所坚持的“积极自由”观念也有一个基本假设:个人能力的不足阻碍着个人自由的实现,而提高个人能力决非个人所能;再说,现代社会非常复杂,好多事情关系到整个社会,根本不是个人所能办到的。他们辩称,政府对个人行为不加限制,让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当然是好事,可是,对于一个靠要饭为生的人,如果政府说“我不限制你,你有要饭的自由,如果哪天你不愿意了,你也有不要饭的自由”,那么,这个政府简直就是最不道德的;对于深受疾病折磨而又无钱医治的病人,如果政府说“为了保障你的个人自由不受侵犯,我同情你,但我不能管你”,那么,这个政府简直就是最不人道的;对于一个无钱上学的孩子,如果政府说“你现在有上学和不上学的自由,将来还有择业的自由”,那么,这个政府简直就是最不负责任的。所以,现代自由主义者认为,古典自由主义仅仅关注“消极自由”,限制了政府作用的发挥,降低了政府所承担的起码的道德责任;此外,“消极自由”的观念把“整体”看成是“个人”之总和,根本没有注意到个人和整体、眼前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忽视了政府在调节这些关系问题上应当承担的作用。
    自由的论争与政府模式的选择
    自由的学理争论最直接地关系到政府的构建模式。尽管自由派人士普遍认为自由是人类幸福安康的基础,但不同的思想传统依然从其自由的信念中引申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争论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政府构建模式:(1)“消极政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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