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公共性原则
公共性原则是图书馆社会核心价值的基础性原则。为构建和谐信息社会,并根据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发展性要求,建立和发展图书馆信息资源公共性的关键在于要正确处理浅层次的公民需求与深层次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具有社会分享性的、为人们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和条件”。即图书馆服务不仅是为公众服务,而是为公共利益、公共价值服务。这使图书馆组织成为社会公众的服务“桥梁”,而且要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桥梁”,促使社会公众对图书馆服务的忠诚和信赖。
3. 2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图书馆信息资源无条件地向社会公众实行无差别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终生学习、独立决策和文化发展的基本必要的信息环境,使图书馆的信息资源达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和内在知识价值。
3. 3共享性原则
共享性原则强调图书馆信息资源通过有效的组织原则和信息技术手段,使各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形成大的信息网络,便于社会公众不受地域环境的影响,不受社会公众其身份地位的影响,充分地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使社会公众共同享用图书馆的知识。
3. 4和谐性原则
图书馆和谐性原则强调图书馆信息资源分布、获取、利用和图书馆提供服务应树立和谐信息社会的理想信念与道德规范,坚持和实行互助、合作、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准则,突现信息资源利用的平等观,关心和爱护利用图书馆信息的弱势群体,消除由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数字鸿沟”,实现信息利用的和谐性。
3.5公益性原则
图书馆公益性原则是有别于其它行业的、具有独特性的社会价值功能。图书馆信息公益性体现图书馆信息资源服务的无偿性,体现图书馆存在的实际社会价值。
4图书馆职业核心价值
于良芝提出:“一个社会如果在信息政策和公共讨论中不再听到图书馆职业精神所代表的、维护公众利益的声音,这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将是不可想象的”。也就是说,图书馆只有彰显图书馆职业精神和职业价值才能使图书馆社会价值得到发展和继承。蒋永福认为:“所谓图书馆职业的核心价值,是指在众多的图书馆职业价值中,最能代表职业特征并对整个职业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的那些或那种价值。而最能代表图书馆职业特征是追求图书馆信息效益最大化、实现图书馆知识自由和制定具有现代性的图书馆职业制度。
4. 1追求图书馆信息资源效益最大化
追求信息资源效益最大化是图书馆职业与生俱来的职业精神和价值特征,是图书馆职业得以稳定发展的动力基础。杜威将这一图书馆职业价值原则和理念表述为“将最好的图书,用最小的成本,提供给尽可能多的读者”;爱德华兹将其表述为无限制地(无需推荐信或人门证)向所有人开放;卡特将其表述为“读者的方便优先于编目员的方便”。几乎所有的图书馆职业先驱都强调,为了保证对知识资源的最大利用,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图书馆员应该给予读者其所需的任何帮助。20世纪以后,知识的最大利用原则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并发展为“每本书有其读者”的职业法则。到本世纪初,由于信息资源的网络化和数字化,图书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思想得到落实,图书馆信息的社会效益得到发展,这使图书馆的信息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
4. 2实现图书馆知识自由
自由是人类的本性追求,知识自由是人类的自由理想与诉求在社会知识活动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图书馆的使命在于培养社会公众的阅读习惯、支持各类教育、提供和激发创造机会、加强文化保存与传播、保证获取各种知识、提供知识服务和促进信息技术的发展。蒋永福是国内第一个提出知识自由是图书馆职业核心价值,他认为:以知识自由为图书馆职业的逻辑起点核心价值最具综合性与统摄性,并演绎出其它图书馆各核心价值体系。这说明知识自由是图书馆事业能够得到社会和法律支持的基础,是图书馆职业制度存在的前提。图书馆知识自由的职业制度体现在《图书馆权利法案》上,核心是“图书馆在履行信息提供和教育责任时,应敢于挑战审查制度”、“图书馆应与所有倡导自由表达和自由获取思想的个人和团体合作”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一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等方面;体现在IFL.A通过的《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声明》上,明确图书馆和信息同行要坚持发展和保护以知识自由为核心责任,以维护基本的民主价值和普遍的公民权利;体现在《公共图书馆宣言》上:自由繁荣以及社会与个人的发展是人类根本价值的体现,富有成效的参与和民主的发展有赖于良好的教育和对知识、思想、文化及信息的自由和不受限制的获取。此外,还体现在日本的《图书馆自由宣言》上,同样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图书馆维护公众知识自由的价值取向。因此,图书馆职业坚持和实现以知识自由为核心的价值观将引导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4. 3制定具有现代性的图书馆职业制度
事实上,图书馆追求信息资源效益最大化和图书馆信息知识的自由平等,都离不开图书馆制度的保障。而图书馆制度的确立,具体表现为图书馆信息用户对图书馆信息利用的依赖性,实质是社会公众是对图书馆信息资源的一种依赖。这种依赖实质上是对当时图书馆制度的一种依赖关系,社会公众往往在图书馆制度前失去了白我意识,白我判断和白我价值,体现其个体人格上的无独立性和无白主活动性。因此,图书馆制度的确立和制定,要根据公众对图书馆信息的依赖关系为特征,并从社会公众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的习惯和其社会环境对其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影响角度进行确.
图书馆作为国家和政府一种执行社会公共权力的社会机构,应当更大范围地适合社会公众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利用空间,而不是人为地制定一些限制充分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权利制度。图书馆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图书馆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这特有的物表现出来的。社会公众在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过程中,如果其对信息和知识利用与获取得到满足,那么社会公众对图书馆这种特有的信息物利益’意识获得满足。在倡导自由、公平社会里,社会公众信自、利益的获得和满足必须依靠和通过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提供各种制度关系中得到体现。也就是说,图书馆制度的制定,要充分体现社会公众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的人本位价值观,
从过去制定图书馆制度以“人的依赖关系形态”为中心的制度关系,走向以“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中心的制度关系转变,体现图书馆用户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的自由性、公正性、平等性、主动性和创新性。
就此,建立图书馆职业制度时,一是要体现建立对弱势信息群体的“信息扶贫”制度,保障社会弱势信息群体由于自身所处的信息环境、经济能力和自身缺乏利用信息有关知识而处在同别人相比在信息能力[处于偏弱状态,使得其利用与获取图书馆信息能力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信息待遇。这种图书馆“信息扶贫”制度具体体现在:①运用信息工具的能力;②获取信息的能力;③处理信息的能力;④生成信息的能力;⑤创造信息的能力;⑥发挥信息效用的能力;⑦信息协作能力;⑧信息免疫能力。二是要建立社会信息资源配置的平衡制度,以求逐步缩小经济、社会、信息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的信息水平差异。图书馆主体的信息能力的提高,为信息用户获得公平的信息待遇提供了主观能动基础。但这种主观能动的充分发挥,必须依靠良好的社会公共信息利用环境。社会公共信息利用环境,主要是指国家的信息制度,包括国家的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国家信息政策是国家根据需要制定的有关发展信息产业、调整信息资源配置的方针、原则和办法;国家信息法律是调整或协调各类信息主体的信息行为的制度性规范或准则。通过国家信息决策,调控、整合、平衡各地区的信息资源,形成一种有效的信息利益平衡机制,保证绝大多数社会公众的信息需要和信息利益在图书馆制度中得到全面反映,以实现绝大多数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平,实现图书馆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