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是维护读者利益的需要。资源共享是广大读者共同的愿望,也是图书馆工作者追求的目标,因而图书馆具有“共享性”的特点。但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即是保护版权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又构成防止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威慑力量,具有排他性。作为为读者服务公益性机构的图书馆,如果在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直以陈旧的没有版权冲突的资料为其资料来源,长期没有新的作品补充,就将丧失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能否合理解决好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影响到版权人、图书馆以及读者三方面的利益。
目前,对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还没有一个令版权人和图书馆都满意的方法,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各国都很重视对数字作品的保护,但是相对来说各国尤其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健全。我们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吸收法学界、产业界、图书馆界、教育界多方人士参加,借鉴国外的新的版权立法及实际经验,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产权保护法律。这样,使得无论是版权人还是图书馆在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过程中都有法可依。数字图书馆是一个耗费巨大的工程,也是未来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向,我们不能因为目前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尚未解决而让这一工程停滞不前。
二、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需要全社会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让人们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引导人们放弃使用非法版权所带来的短期利益,而把目光转向遵守版权法带来的长期利益。图书馆界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首先需要利用图书馆这一“公益性”形象向人们宣传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另外图书馆员本身也要有著作权保护意识。增强图书馆员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是数字图书馆避免发生侵犯版权人利益的关键,因为“图书馆员是高知识含量信息产品的设计者、生产者与操作者。对于图书馆来说,优秀的图书馆员将成为当代图书馆的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图书馆需要加强对馆员的知识产权方面知识的培训,以便图书馆在收集、加工、复制等方面都能很好地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如馆员对馆藏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时,应明确作者是否愿意公开其处于著作权期内的作品,对所用资料要保护其完整性。这些细致的工作都需要图书馆员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技术把关。对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最终要依赖技术。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如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公有领域的作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数据库等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实现其知识产权保护。现在广泛使用的技术主要有访问控制技术,这是一种控制访问者对特定网络资源访问的深度和广度的技术,可以避免访问者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信息文件。访问控制技术可以使系统管理员对用户在网络中的活动进行有效的跟踪,及时发现并拒绝“黑客”人侵。数据加密技术也是现在保护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数据加密技术将要在网络上传递的信息先进行加密,当加密信息到达目的地后再解密。这种技术加强了数据在互联网上传送的安全性,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数字水印技术目前也经常使用,这种技术使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一旦该文本被复制,则该水印会在文本中央明显地显示版本信息,读者要想正常阅读、复制文本必须向作者申请合法使用。当然,数字图书馆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仍层出不穷,而且越来越先进。
但随着这些技术的不断进步,我们或许又有了另外一方面的担忧,即我们在一味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是否会给图书馆和广大的读者带来副面影响。知识产权保护诞伸到数字空问是完全必要的,但无节制地扩展数字版权,也许对在新的条件下平衡版权人、图书馆和读者的利益并无好处。而且过分主张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知识垄断,这也许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本意,更与图书馆一贯的服务宗旨相背离。最终将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是大多数人不愿看见的。而且图书馆作为一个特殊的机构,为保障其公益性服务的性质,实现其在数字社会传承人类文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历史革命,不能也不应当用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将它管死。虽然各国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时一般都对图书馆“网开一面”,但是以前的法律对新兴的发展壮大中的数字图书馆有的却不能适应。数字图书馆在发展中,像任何新事物一样必然要面对重重困难,新的版权问题会随着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深人不断出现。但是我们关心的不应是在未来的建设中可能会遇到哪些版权问题以及多少版权问题,而是努力去找一条可以协调版权人、图书馆和读者之问利益的途径,让数字图书馆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服务社会的公益性职能,这才是每一个关心图书馆事业的人最应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