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算"。可见算赋之名昭王时期已正式出现。《汉书·晁错传》载错于文帝时上书,道及"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进一步证明秦有算赋征收之制。到了汉代,继承秦制,汉高祖四年即令"初为算赋"。自此之后,汉代史籍屡有记载,而且与征之于未成年人的"口钱"并征。新近出土的江陵凤凰山十号汉简中的四、五号木牍,记载了市阳里征收口钱、算赋的人员、办法及数量和当利里的每年每月"定算"等情况,不仅确证汉代有口钱、算赋并征之制,而且大大丰富了有关事实。(注:详见《文物》1974年第6期《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发掘简报》、《文物》同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及拙作《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一文,中华书局《文史》第二十辑,后收入《秦汉史探讨》一书,1998年9月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东汉又承西汉之制,依然实行口钱、算赋并征的人口税政策,一直到东汉末年才发生以"户调"取代口钱、算赋的人口税制度的巨变。大约在建安四年(公元199年)八、九月之后和建安五年二月之前这段时期里,第一次出现了李通执行曹操制定的"新科"以"调绵绢"为内容的"急录户调"之事(注:详见拙著《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一书中的《曹魏租调制度拾零》一文所考,1987年10月人民出版社出版。),"户调"一词斯为始见。到了建安五年十月以后不久,又有了合田租与户调于一体的新税制;建安九年九月,曹操在平定了冀州之后,就正式把先行于兖、豫二州的新税制推广及于冀州地区,这便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的新的租调制[1]。
  其中"调"的部分,就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因系按户征收实物,故名之为"户调",而且成了一个固定名词,有明确内涵,从此以后不再征收口钱与算赋,因为"户调"已经取代了它的地位。
  既然曹操已于建安年间率先改变按人口征收的口钱、算赋制度为按户征收绢、绵等实物的"户调制",那么,东吴与西蜀是否也有此改变呢?这是研究魏晋南北朝经济史者长期无法解决的难题,因为从现存文献中,根本找不到东吴与西蜀的"户调"之名。文献中虽有"调发"、"调赋"、"赋调"、"征调"等用词,但"调"字多为动词而非名词,即使有的"调"可以作名词理解,也无法断定其就是按户征收绢、绵的"户调"。反之,如果孙吴没有实行曹操式的"户调"制,那么就应当仍是实行口钱、算赋征收之制,可是文献中又找不到这样的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者或则对东吴、西蜀是否存在户调制或口钱、算赋制问题闭口不言,或则据旁证材料加以推测。著名史学家唐长孺先生,就曾据《三国志·吴书·太史慈传》所云:"近自海昏有上缭壁,有五六千家相结聚作宗伍,惟输租布于郡耳"的话,认为这里的"租"是指"田租","布"是指口钱、算赋的折纳物,意即江南地区也发生了改口钱、算赋制为户调制的变化。[2]我在撰写《魏晋南北朝经济史》时,也曾根据《三国志·吴书·三嗣主孙皓传》天玺元年(公元276年)条所云:"会稽太守车浚、湘东太守张詠不出算缗,就所在斩之,徇首诸郡",推断孙吴仍在实行口钱、算赋制度。因为这里的"算缗",都是出自老百姓。同条注引《江表传》云:"浚在公清忠,值郡荒旱,民无资粮,表求赈贷。(孙)皓谓浚欲树私恩,遣人枭首。"可见车浚、张詠之"不出算缗",是因为请求减免老百姓负担所致,显然是允许老百姓不出算赋,故无钱上缴。孙皓认为车浚是"欲树私恩",益见其减免老百姓算赋的负担。当时减免者有会稽、湘东二郡,孙皓以车浚之首徇"诸郡",意在警告全国,可见原来征收算赋的范围甚广。因此,我作出了东吴末年还有不少地区在征收算赋之制的推断,并进而指出:"以此言之,则东吴无户调之制,仍实行汉代的口钱、算赋之制。"[3](P464)今据长沙走马楼简牍,表明我的这个推断是符合实际的。
  走马楼简牍之涉及算赋征收者甚多,这里只需要摘引下列一组竹简就足以证明之:
  妻大女□年廿五 算一肿两足复 (9-3067)
  富贵里户人公乘李平年廿廿□ 算一 盲右目复 (9-3075;图三:1)
  子公乘客年廿八 算一苦腹心病复 (9-3075;图三:2)
  高平里户人公乘鲁开年卅二,算一刑左手复 (9-3017;图三:2)
  雷黑嫂大女杷年卅三 算一刑右足复 (9-2880)
  常迁里户人公乘何著年五十四 算一刑两足复 (9-2950)
  子公乘生年廿三 算一真吏复 (9-3346)
  谷阳里户人公乘郑(上龙下田)年卅六 算一 给州吏复 (9-3323;图三:3)
  《新收获》一文认为这八枚竹简所载较其它有关算赋的竹简多"复"及"算一"两个特点,并谓此处之"'复',意为免役,'算一'属于口算"。实则,免税、免役都可以叫"复"。此处之"复",不是免役,而是免除算赋。前引《汉书·晁错传》所谓"不得一算之复"的"复",就正是这个意思。史籍中称免税为"复"者不少,不用悉举。这八枚竹简所记,应是免除算赋的名籍。此名籍有残缺,至少第一简前缺户主一简。这些人免除算赋的原因各不相同,或因"两足肿",或因"盲右目",或因"苦腹心病",或因"刑左手"、"刑右足"和"刑两足",还有的因是"真吏"和"给州吏"。总起来说,是对病者、残者实行免除算赋的优待。只有后二简是"吏"户免除算赋。我们知道,"吏"户是当时的一种特殊服役者,他们被另立户籍,谓之"吏"籍,一旦隶于吏籍,便得世代为"吏",全家服重役,而且父死子继。《三国志·吴书·三嗣主孙权传》永安元年(公元258年)十一月诏所云:"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为重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这八枚竹简所登记的八人,都属于成年人,故所复之算均为一算,这同《汉书·惠帝纪》六年条注引应劭所云《汉律》"人出一算"的规定是一致的,这表明孙吴之所以仍实行汉的算赋之制,也同它们的不奉魏文帝纪年的用心一样,以示对曹氏政权的反抗之意。后来孙、刘联盟之所以能缔结,应当说同吴、蜀有共同的政治倾向性息息相关。再据《新收获》一文所引"入都乡口算钱二百一十"(5-1623)和"入南乡佃丘王□嘉禾二年口算钱一万三千"(1-39)等简,更证明东吴不仅实行汉代的算赋制度,而且也是口钱与算赋并征,合称之为"口算"钱。孙吴征收的算赋,"一算"实为多少钱不详,但"一算"是一个固定的计量单位这一点,与汉制无别,故简文时有"算一"、"算二"及"算三"、"算四"之称。在汉代,一般都认为一算为一百二十钱。但据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算赋之征收,首先要按以里为单位的人口数"定算";定算之后,就按月多次征收,每次只征收一算的一部分,或为八钱、九钱,或为十钱、廿六钱、卅五钱和卅六钱,直到征够一算的定额为止。如此计算,市阳里在文景时期的一算应为227钱或更多(注:《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 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6期。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9月版),而不是《新收获》一文所说"每算钱数不等,少则八钱,多则卅六钱"。后来如何演变为每算一百二十钱,尚不清楚,但一百二十钱为一算,已经入了《汉律》,估计变化不会很大了。那么,孙吴时期的一算,也有可能是一百二十钱。
  既然孙权时期明确地实行了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那么作为取代口钱、算赋制度的"户调"制就不可能实行。因为二者是同一种税,区别在于一按人口数量与年龄的不同征收现金,一按户征收绢、绵等实物而已。但是,《新收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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