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灿《唐代的经济社会》评介(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契不同,二者的区别,在於前者是限外生利,後者是限内生利。民间借贷常以土地作为物资保证,说明民间借贷与土地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债权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债务者的整个家庭都承担偿债的义务,二者的关系很不平等。等等。
第七章《唐代的典当业——质库制度》,源於《从吐鲁番出土的“质库帐”看唐代的质库制度》(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我们知道:典当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行业。唐代的当铺称为“质库”,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生意兴隆。但如何经营,却由於记载缺乏,不得其详。本文则以吐鲁番出土的一件“质库帐”为中心,对唐代的质库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认为:这件“质库帐”,时间大约在龙朔二年(662年)至永昌元年(689年)间,属於长安新昌坊内或邻近一带某质库的帐历。该质库的经营,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制度。大致而言:有人持物质举,要在帐上登记物品的色目、数量,质举人的姓名、年龄、住址,以及质举的时间,取钱的数目。质举人举钱数目较大,还得自己在帐上签名或画押。质库给质举人“质钱帖子”作为赎物凭证。质库收到质物,均分类存放,并按时清点。质举人持钱赎物,也要在帐上注明赎付的时间,并予勾销。逾期不赎,可以下架出卖。当时,政府规定质库营利率,每月不得超过百分之五。该帐披露的营利率,与此基本符合。质举人大多都是劳动群众或城市贫民,他们的质物都是绢布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该帐再现了唐代长安贫穷百姓在困苦生活中挣扎的画面。
第八章《唐代的盐户》,源於同名论文(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3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本文主要根据传世文献,对唐代盐户的类别及盐业的生产,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探讨。认为:唐代对於盐户,也就是合法从事盐业生产的人户,因种类不同而称谓各异。从事海盐生产的人户主要称为“亭户”。从事池盐生产的人户主要称为“屯丁”、“池户”或“畦户”。从事井盐生产的人户主要称为“灶户”。他们中的大部分原是农民,或被差配,或被召募,来到盐场,从事盐业生产。大历末年,天下财赋之入,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盐利过半”,可见榷盐收入在唐朝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之大。而盐户受“盐法”的管制,“盐籍”的束缚,不仅对产品无权支配,所得报酬也极微薄。在此情况下,他们只好铤而走险,从事私盐生产。当时从事私盐生产的人户,被称为“盗煮者”、“私盐犯”、“刮硷煎贼”。唐代後期,盐法愈精密,刑律愈严急,盐户与统治阶级的矛盾就愈尖锐。当盐户将这种斗争由隐蔽转而为爆发性的反抗时,也就预示着唐朝财政基础的大崩溃。
综观本书八章,除最後一章《唐代的盐户》外,都是以吐鲁番、敦煌文书为中心,结合传世文献进行研究的成果。陈教授作为《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组的重要成员,《敦煌学大辞典》的编委和主要撰稿人,对吐鲁番、敦煌文书的熟悉和理解,自应较一般研究者更为全面和深刻。加上陈教授重视传统史学,传世文献功底亦甚深厚。讨论唐代经济问题,旁徵博引,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均可信手拈来,为我所用。以此为基础,见解自然新颖,结论也容易为人接受。其中,关於“地子”和“质库帐”的考证,均属不刊之论。而关於武周圣历、长安年间勘田、括户运动的议论,以及唐代後期请田制度的描述,也都令人耳目一新。还有一些解说,也是目前所见最为妥当的。譬如研究租佃契与租佃关系,曾引吐鲁番出土麴氏高昌《延昌二十八年(588年)王幼谦夏镇家麦田券》云:“夏镇家细中部麦田贰拾伍亩,亩与夏价麦贰斛柒斗,租在夏价中。”其中,既已“亩与夏价麦贰斛柒斗”,为何又称“租在夏价中”,确实令人难以理解。吴震先生曾根据高昌租佃契有“赀租百役,耕田人悉不知;渠破水谪,田主不知”或“赀租百役,仰田主了;渠破水谪,仰耕田人了”等惯语,释为:“田主为‘镇家’者,则云‘租在夏价中’,而不言役;耕田人责任仍不变。”[3]似乎认为:“租在夏价中”不过是“赀租百役,耕田人悉不知”或“赀租百役,仰田主了”另一种说法。但这种解说令人不能满意。而陈教授释为:“这里有概念上的区分。在高昌国晚期,凡农民占地耕作,均要向官府按每亩三斛的标准交纳官租[4],在这里,由於所借镇家田,就是官田,所以官租就在借田费中,私租与官田租在这里合并为一了,这也进一步证实了高昌王国确实存在着官田采用私租形式出租的契券。”(106页)这种解说,我认为是目前最为妥当的。此类例证甚多,限於篇幅,不赘举。当然,也有令人难以接受的解说。譬如池田温先生曾经根据高昌县勘检田亩案卷,归纳此类案卷的登载书式,共有“田籍同”、“有籍无(主)田”、“有田无籍(合授)”、“无籍无主”四种类型。陈教授则又将此四种类型,分为“田籍同”、“有籍无田”、“有籍无主田”、“有田无籍入某”、“有田无籍合授”、“无籍无主”六种情况。我们将此二者稍加比较,就会发现:前者首尾二种类型与後者首尾二种情况完全相同,区别仅在前者中间二种类型被後者分为中间四种情况了。但将二种类型分为四种情况,是否合理,令人怀疑。池田温先生的意思似乎很清楚。他想说明的是:“有籍无(主)田”,原文应为“有籍无田”,作“有籍无主田”含义不变,二者属於一种类型。“有田无籍(合授)”情况相同,即原文应为“有田无籍”,作“有田无籍合授”含义不变,二者亦属一种类型。但经陈教授一分为二,并加诠释,含义就不同了。他认为:“有籍无田”,所谓“有籍,是指该段田亩在当户户籍上原来有载,经勘检,由于某种原因,已将田土转到了他人名下。对原当户说来,已经无田了,但仍有籍”(38页)。而“有籍无主田”,则“恐怕是田已退出,籍上未消,而地尚未授与新主人”,仍由旧主人暂时佃种(39页)。又认为:“有田无籍入某”的情况是,在人名、亩数後有小写的“入”某某的注文。这显然是当户“占田违例,籍外占田了。按规定应拿出来授与别户,故有‘入’某某的注记”(35、37页)。而“有田无籍合授”,则“当是对那些土地漏籍而又授田不足的耕作者而言。所谓‘合授’,即符合规定或西州通例标准应该授给者。对这种情况,要解决的问题是补籍,所以在他们的名下,不存在‘入’他人的内容”(37页)。但这种解说,总觉牵强。
现在编印个人论文集,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但非常可惜,绝大多数个人论文集,似乎都只是旧作的重版,并无任何新意。而我一直认为,编印个人论文集,应是一件十分严肃和认真的事。因为,旧作毕竟是旧作,难免存在种种局限甚至错误。而编印个人论文集,是一次难得的自我修正机会。这不仅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学术负责。放弃这个机会,只会让人觉得,过了这麽多年,学问还是没有长进。陈教授的这部论文集则不同。所收论文,几乎每篇都进行过修订,有的还进行过改写甚至重写。仅从态度而言,就值得我们很多人学习。不但如此,有些论文,还补充了新的材料,吸收了新的成果,得出了新的见解,已经不能视为旧作。我们从这些论文中,不仅可以看出作者的思想变化,还可以看出学术的发展脉络。这样的个人论文集,受到欢迎是理所当然的。
注释
[1]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 概观·录文》,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年,334~335页。
[2] 唐长孺《关於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90~95页。
[3] 吴震《吐鲁番出土券契文书的表层考察》,《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251页。
[4]程喜霖《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麴氏高昌的计田输租与计田承役》,《出土文献研究》,文物出版社,1985年,159~174页。
第七章《唐代的典当业——质库制度》,源於《从吐鲁番出土的“质库帐”看唐代的质库制度》(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我们知道:典当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行业。唐代的当铺称为“质库”,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生意兴隆。但如何经营,却由於记载缺乏,不得其详。本文则以吐鲁番出土的一件“质库帐”为中心,对唐代的质库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认为:这件“质库帐”,时间大约在龙朔二年(662年)至永昌元年(689年)间,属於长安新昌坊内或邻近一带某质库的帐历。该质库的经营,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制度。大致而言:有人持物质举,要在帐上登记物品的色目、数量,质举人的姓名、年龄、住址,以及质举的时间,取钱的数目。质举人举钱数目较大,还得自己在帐上签名或画押。质库给质举人“质钱帖子”作为赎物凭证。质库收到质物,均分类存放,并按时清点。质举人持钱赎物,也要在帐上注明赎付的时间,并予勾销。逾期不赎,可以下架出卖。当时,政府规定质库营利率,每月不得超过百分之五。该帐披露的营利率,与此基本符合。质举人大多都是劳动群众或城市贫民,他们的质物都是绢布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该帐再现了唐代长安贫穷百姓在困苦生活中挣扎的画面。
第八章《唐代的盐户》,源於同名论文(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3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本文主要根据传世文献,对唐代盐户的类别及盐业的生产,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探讨。认为:唐代对於盐户,也就是合法从事盐业生产的人户,因种类不同而称谓各异。从事海盐生产的人户主要称为“亭户”。从事池盐生产的人户主要称为“屯丁”、“池户”或“畦户”。从事井盐生产的人户主要称为“灶户”。他们中的大部分原是农民,或被差配,或被召募,来到盐场,从事盐业生产。大历末年,天下财赋之入,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盐利过半”,可见榷盐收入在唐朝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之大。而盐户受“盐法”的管制,“盐籍”的束缚,不仅对产品无权支配,所得报酬也极微薄。在此情况下,他们只好铤而走险,从事私盐生产。当时从事私盐生产的人户,被称为“盗煮者”、“私盐犯”、“刮硷煎贼”。唐代後期,盐法愈精密,刑律愈严急,盐户与统治阶级的矛盾就愈尖锐。当盐户将这种斗争由隐蔽转而为爆发性的反抗时,也就预示着唐朝财政基础的大崩溃。
综观本书八章,除最後一章《唐代的盐户》外,都是以吐鲁番、敦煌文书为中心,结合传世文献进行研究的成果。陈教授作为《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组的重要成员,《敦煌学大辞典》的编委和主要撰稿人,对吐鲁番、敦煌文书的熟悉和理解,自应较一般研究者更为全面和深刻。加上陈教授重视传统史学,传世文献功底亦甚深厚。讨论唐代经济问题,旁徵博引,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均可信手拈来,为我所用。以此为基础,见解自然新颖,结论也容易为人接受。其中,关於“地子”和“质库帐”的考证,均属不刊之论。而关於武周圣历、长安年间勘田、括户运动的议论,以及唐代後期请田制度的描述,也都令人耳目一新。还有一些解说,也是目前所见最为妥当的。譬如研究租佃契与租佃关系,曾引吐鲁番出土麴氏高昌《延昌二十八年(588年)王幼谦夏镇家麦田券》云:“夏镇家细中部麦田贰拾伍亩,亩与夏价麦贰斛柒斗,租在夏价中。”其中,既已“亩与夏价麦贰斛柒斗”,为何又称“租在夏价中”,确实令人难以理解。吴震先生曾根据高昌租佃契有“赀租百役,耕田人悉不知;渠破水谪,田主不知”或“赀租百役,仰田主了;渠破水谪,仰耕田人了”等惯语,释为:“田主为‘镇家’者,则云‘租在夏价中’,而不言役;耕田人责任仍不变。”[3]似乎认为:“租在夏价中”不过是“赀租百役,耕田人悉不知”或“赀租百役,仰田主了”另一种说法。但这种解说令人不能满意。而陈教授释为:“这里有概念上的区分。在高昌国晚期,凡农民占地耕作,均要向官府按每亩三斛的标准交纳官租[4],在这里,由於所借镇家田,就是官田,所以官租就在借田费中,私租与官田租在这里合并为一了,这也进一步证实了高昌王国确实存在着官田采用私租形式出租的契券。”(106页)这种解说,我认为是目前最为妥当的。此类例证甚多,限於篇幅,不赘举。当然,也有令人难以接受的解说。譬如池田温先生曾经根据高昌县勘检田亩案卷,归纳此类案卷的登载书式,共有“田籍同”、“有籍无(主)田”、“有田无籍(合授)”、“无籍无主”四种类型。陈教授则又将此四种类型,分为“田籍同”、“有籍无田”、“有籍无主田”、“有田无籍入某”、“有田无籍合授”、“无籍无主”六种情况。我们将此二者稍加比较,就会发现:前者首尾二种类型与後者首尾二种情况完全相同,区别仅在前者中间二种类型被後者分为中间四种情况了。但将二种类型分为四种情况,是否合理,令人怀疑。池田温先生的意思似乎很清楚。他想说明的是:“有籍无(主)田”,原文应为“有籍无田”,作“有籍无主田”含义不变,二者属於一种类型。“有田无籍(合授)”情况相同,即原文应为“有田无籍”,作“有田无籍合授”含义不变,二者亦属一种类型。但经陈教授一分为二,并加诠释,含义就不同了。他认为:“有籍无田”,所谓“有籍,是指该段田亩在当户户籍上原来有载,经勘检,由于某种原因,已将田土转到了他人名下。对原当户说来,已经无田了,但仍有籍”(38页)。而“有籍无主田”,则“恐怕是田已退出,籍上未消,而地尚未授与新主人”,仍由旧主人暂时佃种(39页)。又认为:“有田无籍入某”的情况是,在人名、亩数後有小写的“入”某某的注文。这显然是当户“占田违例,籍外占田了。按规定应拿出来授与别户,故有‘入’某某的注记”(35、37页)。而“有田无籍合授”,则“当是对那些土地漏籍而又授田不足的耕作者而言。所谓‘合授’,即符合规定或西州通例标准应该授给者。对这种情况,要解决的问题是补籍,所以在他们的名下,不存在‘入’他人的内容”(37页)。但这种解说,总觉牵强。
现在编印个人论文集,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但非常可惜,绝大多数个人论文集,似乎都只是旧作的重版,并无任何新意。而我一直认为,编印个人论文集,应是一件十分严肃和认真的事。因为,旧作毕竟是旧作,难免存在种种局限甚至错误。而编印个人论文集,是一次难得的自我修正机会。这不仅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学术负责。放弃这个机会,只会让人觉得,过了这麽多年,学问还是没有长进。陈教授的这部论文集则不同。所收论文,几乎每篇都进行过修订,有的还进行过改写甚至重写。仅从态度而言,就值得我们很多人学习。不但如此,有些论文,还补充了新的材料,吸收了新的成果,得出了新的见解,已经不能视为旧作。我们从这些论文中,不仅可以看出作者的思想变化,还可以看出学术的发展脉络。这样的个人论文集,受到欢迎是理所当然的。
注释
[1]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 概观·录文》,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年,334~335页。
[2] 唐长孺《关於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90~95页。
[3] 吴震《吐鲁番出土券契文书的表层考察》,《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251页。
[4]程喜霖《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麴氏高昌的计田输租与计田承役》,《出土文献研究》,文物出版社,1985年,159~174页。
上一篇:美丽总是愁人的——读沈从文
下一篇:从青年文化消费解析青年文化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