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酋邦理论、分层理论与聚落形态学理论相结合与理论创新是研究的趋势和方向
考古学是通过古代人类的实物遗存来进行研究的,所以它是有确凿根据的,也不受历史记载的约束。而且,考古学的文化编年是以地层的先后叠压或打破关系为基础的。所以,考古学所反映的社会文化方面的变化,是可以寻找出其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的。然而,考古学又是阐释性的,遗迹遗物本身是不会说话的,它需要人们利用技术的、经济的、环境的、人口学的等等知识对人类生存活动的方式作出符合上古实际的解释。所以,考古学也是有局限性的。对于考古学在研究国家起源这一课题上的局限性,德国原总统罗曼·赫尔佐克(Roman Herzog)在其《古代国家——起源和统治形式》一书中曾指出:国家的早期阶段,特别是其萌芽状态,只能求之于考古遗存。但是,考古学“这门科学可以引出关于早期历史上各民族的文化发展、迁徙、关于各种贸易关系、各居民点的建立和扩大等方面的结论。而那些地下没有保存下来的东西,尤其是那些根本就不能进入地下的东西,对这门科学来说就意味着丧失净尽了”。这里特别是指人的思想和人的社会生活,还有制度、宗教、国家和语言,“一律无法从地下挖出来”。他称这一点为“人类认识的界限”。由此,他强调了理论的推测或思辨的重要意义,认为“没有主观推测或思辨也就没有科学”。[2](p1~2,6,62)确实,由于遗迹遗物本身不能说话,罗曼·赫尔佐克所说的这些也不无道理。不过,在当代聚落考古学充分发展的今天,那些保存较好、内涵丰富、发掘较科学较完整的聚落遗址,它所给我们提供的有关社会生活的信息还是多方面的,也是丰富复杂的。我们不但可以从聚落的分布、选址、聚落内外动植物的遗留等方面看到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还可以从聚落内部的布局、结构、房屋及其储藏设施的组合、生产和生活用品等方面,看到聚落的社会组织结构、生产、分配、消费、对外交往,以及权力关系等方面的情况。此外,宗教祭祀遗迹、墓葬等也可以提供一些当时的祭祀、信仰乃至人们的宇宙观等方面的信息。当然,有相当部分的认识只能是间接的。所以,合理地推测和思辨依然是需要的。
在这种推测、思辨和对考古资料的解释中,往往形成一些理论模式,也会借鉴一些原有的理论模式,其中借鉴人类学的理论模式是最为明显的。例如,一百多年前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提出的“血婚制家族”、“伙婚制家族”、“偶婚制家族”、“专偶制家族”、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等理论模式,就在考古学界产生过广泛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人类学家提出的“酋邦”理论和社会分层理论,也对考古学界有着自己的影响。现在,在我国学术界对中国古代国家(或称早期国家)起源过程,也可以说是对中国古代社会复杂化进程的研究中,其表现出来的状态是:有些学者恪守一百多年前摩尔根提出的“部落联盟”说和“军事民主制”说;也有的学者运用和发挥了酋邦理论模式;而我自己则提出了“由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发展为社会初步分层的中心聚落形态,再发展为都邑国家形态”这样的“聚落形态演进三阶段”说[8]。
今天看来,摩尔根的部落联盟和军事民主制的理论模式,其局限性是明显的。正如我们已经所指出的那样,部落联盟作为一种军事攻防的权宜组织形式,在历史上和民族学材料中都曾存在过,但它并不代表某一社会发展阶段,也不能说明社会内部的分层结构。军事民主制表述了原始社会某些时候的权力色彩、权力性格,它强调的只是战争和民主两个方面,其他方面什么问题都不能说明。所以,采用部落联盟理论,远不如采用酋邦理论和社会分层理论,后者更能说明社会由史前走向国家文明过程中的结构特征以及不平等的演化轨迹。
酋邦理论和社会分层理论是20世纪人类学和社会政治学研究中一项重要成就。它通过人类学中具体的民族实例,给我们展现了阶级社会之前的分层社会的一种具体情景,呈现了由史前向文明和国家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组织结构的某些形态。所以,我们当然可以将酋邦制视作某些民族或地区由部落向国家演进过程中的一种形式和发展阶段。
在运用酋邦理论来研究中国古代国家起源时,我们还必须注意酋邦理论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例如,作为早期的最著名的酋邦理论家塞维斯(Elman R.Service)认为,酋长进行生计资料的再分配是酋邦制最重要的特征。而实际上进一步的研究发现这一现象并不十分普遍,夏威夷的酋长就很少有生计资料再分配功能,而是只对贵族使用的礼仪品进行再分配。所以,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俄尔勒(Timothy Earle)的酋邦定义中,就没有所谓生计资料的再分配一说。再如酋邦的形态,在塞维斯时对酋邦没有作类型上的区分。到后来,俄尔勒不但提出了“复杂酋邦”的概念,还进一步区分为:简单型、复杂型、等级型、非等级型、神权型、军事型、热带雨林型等,可见酋邦的形态类型的差别是相当大的。究竟什么类型的酋邦、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走向国家,是需要具体研究的。
在近20年来的国家起源的研究中,我国学者讨论较多的是酋邦理论,而对于弗里德(Morton H.Fried)的分层学说却关注得不够。其实,在欧美有关国家起源的研究中,塞维斯(Elman R. Service)的酋邦理论和弗里德的分层学说都是著名的,而且二者是互为表里的。塞维斯的酋邦理论是依据社会组织形态把社会划分为游团(band)一部落(tribe)一酋邦(chiefdom)一国家(state)等四种类型及其依次演进的四个进化阶段。[4]弗里德的社会分层理论是依据社会分层结构把社会划分为平等社会(egalitarian society)—阶等社会(rank society)一分层社会(stratified)—国家(state)四种类型及其依次演进的四个进化阶段。[5]对于塞维斯和弗里德的这两种划分,一些学者将它们作了相互的对应,其对应关系是[6]:
当然,关于二者的对应,塞维斯本人的意见是弗里德的“平等社会”等同于塞维斯的“游团和部落”社会;“阶等社会”大体等同于“酋邦”社会;“分层社会”是国家产生以后才出现的社会。而弗里德自己则认为“分层社会”是介于“阶等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它先于国家而出现,或者说几乎与国家一同出现。[7]弗里德所说的阶等社会中的阶等,实属一种身分地位上的等差。这种等差每每又与血统世系联系在一起,从而发展出一种等级制的亲族制度,使得社会的每个成员与某个祖先的关系远近,成为阶等的重要的衡量因素。在现实中,酋长之所以具有特殊的身份地位,也是因其与祖先亦即神灵之间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缘故。酋长往往是神灵特别是祖先神与该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中介,作为始祖嫡系后裔的酋长,因为祖先的崇高地位,而往往获得特殊待遇,本身被视为神圣,死后灵魂归化为神。但弗里德又认为这些阶等本身与经济生活是分开来的,它与经济意义上的分层或者说经济权力或者特权全然没有关系。在占有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源方面,阶等社会与平等社会没有什么大的不同,实行的都是平等主义的方式[8]。这种阶等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分层社会。分层社会指的是相同性别与相同年龄的社会成员,却不具有对于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源的平等的占有和使用机会的社会。也就是说,这种社会分层是与经济上的不平等联系在一起的,它类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阶级或阶层,但在国家产生之前它还不存在强制性的权力。在这里,笔者想指出的是,酋邦理论与社会分层理论二者完全可以相互配合运用;但在配合运用时,更应该将分层理论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酋邦理论进行配合,而不是与六十年代的酋邦理论相结合。如将酋邦分为简单型与复杂型两个类型两个阶段,这样,分层理论中的“阶等社会”就应该与“简单酋邦”相对应;而分层理论中属于史前的“分层社会”就可以与“复杂酋邦”相对应。
说到这里,就这两个人类学理论与考古学研究相结合而言,社会分层理论比酋邦理论更容易与考古材料相结合。因为社会分层理论可以通过考古发掘出的墓葬、居住建筑物的等级规格等一系列材料得到说明和证明;而酋邦理论所涉及到的社会的血缘组织结构和组织与管理的方式等,若通过考古学上来证明,远不如社会分层理论那么直接。此外,近年来,学者们在考察史前社会复杂化进程时,有的通过对聚落遗址的等级层次的划分,诸如将某一遗址群中的各个遗址划分为三级或四级,以此来说明社会组织结构和管理上的级别等次,这应该说是将酋邦理论运用于考古学的很好的方向。但由于每每在一个遗址群的这些考古资料中,有相当多数量的并非发掘所得,属于考古调查资料。所以,即使同是某一文化(如仰韶文化或龙山文化),而这一文化的年代跨度若历经上千年或好几百年的话(如仰韶文化就有上千年的发展历程,被分为早中晚三期;龙山文化也有数百年的发展历程,也被分为早中晚三期),同一文化也并非属于同一时期的遗址。若不是同时期的遗址,那么推论它们之间的等级与管理上的等次已无意义。若属于同时期的遗址,要说明它们之间的管理、权力等方面的等次关系,还需要首先论证它们之间有相互隶属关系或别的什么关系才行。然而,要论证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址之间有无隶属关系或别的什么关系,以目前发掘所得资料的特质是有难度的。要解决问题,还需要考古学者、人类学者、研究文明和国家起源的学者,乃至于自然科学的学者们相互合作,共同努力。
10年前我将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提出文明与国家起源过程中“聚落形态演进三阶段”的理论模式,也是吸收和借鉴了酋邦理论与社会分层理论。在聚落形态三阶段的理论模式中没有使用“酋邦”这一术语概念,一个原因是我认为酋邦理论本身也是有局限性的[3](p167~173);另一原因是我们所面对的主要是考古资料,聚落考古学的进展如何是问题的关键,因而从聚落形态的角度着眼也许更能贴近上古实际。摸索和总结近20多年来我国学界对中国古代国家与文明起源问题研究的状况,我以为用不用酋邦这一概念不是问题的实质,但借鉴酋邦和社会分层理论,并将酋邦理论、社会分层理论与聚落形态理论结合起来,将是未来研究的趋势和方向。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理论贵在创新,贵在从实际出发,结合中国的考古新发现,提出新问题,做出新解释,得出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理论,而不是简单地套用某一理论模式。所以,我们引用或借鉴某一理论模式时,也应该提出理论创新或者结合中国实际作出自己的理论思考的要求,而不能采取简单套用的方式,用新的教条批评旧的教条,从一个怪圈钻入另一个怪圈。
三 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时间与邦国、王国和古国、方国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