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配伍系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配合使用,配伍用药可以协调药物的偏性,兼顾患者用药的整个病程,适应复杂多变的个体特异性。配伍适当,可以增强药物疗效或减制毒性。反之,如果配伍不当,就会降低疗效,甚至产生不良反应。在配伍用药时,汤药、饮片还比较容易甄别,但如果医生开具了中药饮片处方后又开具了中成药处方,中药饮片与中成药之间有可能存在配伍禁忌,且由于中成药多为复合制剂(多种药味组成),也就更增加了配伍用药的复杂性。
本人作为药师在日常的司药工作中,发现医师和药剂人员比较注重中药汤剂的配伍禁忌,而忽视了同时开出中药汤剂与中成药可能发生的配伍禁忌,即:医生开出中药汤剂的处方中不存在着配伍禁忌,但同时并开的中成药中含有的中药成份与中药汤剂中某些中药同用会引起药物的配伍禁忌。众所周知,单味中药有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并有“十八反、十九畏”之说,在方剂中相畏、相杀、相恶、相反的作用,组方时首先充分考虑单味药之间的相互作用,但中药与中成药之间的相互作用,不像单味药那样显而易见,然而它确实存在,也较复杂,应用不当也会产生不良反应,轻者降低疗效,重者给患者身体造成损害。
《中国药典》(2005年版)和局颁药品标准[注意事项]中有关不宜同用药的规定:
(1)川乌、草乌、附子不宜与贝母、半夏、白及、白蔹、瓜蒌同用(贝母包括川贝母、浙贝母、平贝母、伊贝母、湖北贝母;半夏包括生半夏、清半夏、姜半夏和法半夏;瓜蒌还包括瓜蒌子、瓜蒌皮、天花粉)。
(2)甘草不宜与京大戟、甘遂和芫花同用。
(3)藜芦不宜与人参(包括各类人参)、人参叶、西洋参、党参、苦参、丹参、玄参、北沙参、南沙参及细辛、赤芍和白芍同用。
(4)巴豆、巴豆霜不宜与牵牛子同用。
(5)丁香不宜与郁金同用。
(6)芒硝不宜与三棱同用。
(7)肉桂(官桂)不宜与赤石脂同用。
(8)狼毒不宜与密陀僧同用。
从《中国药典》规定的不宜同用药品种来看,没有突破“十八反”和“十九畏”规定的品种,与其相比不同的是硫黄与朴硝、甘草与海藻、人参与五灵脂未做不宜同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