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日本会计准则的发展与趋同进程
3.1 日本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与等效的进程
作为制定日本会计准则的法定机构, ASBJ在2004年7月公布的文件——《会计准则理事会中期运营方针》中,明确了日本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方针。2004年10月,IASB主席戴维•泰迪向ASBJ提出了双方共同努力减少国际报告财务准则与日本会计准则之间差异的议案。2004年10月12日,ASBJ和IASB就以上议案举行了非正式会谈。2005年7月,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在对第三国(日本、美国、加拿大)会计准则的等效性问题进行研究后,发表了相关技术性建议。其中,CESR认为日本现有会计准则体系中的26个项目有必要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修改。从2005年开始,日本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与等效工作即围绕这26个项目展开。2006年7月,日本金融服务局计划和协调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标题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报告,旨在鼓励各利益相关方推进日本会计准则国际趋同。2007年8月,ASBJ与IASB联合签署了“东京协议”,旨在加快日本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步伐,并密切关注欧盟对第三国公认会计原则的等效评估。在ASBJ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努力下,日本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工作进展顺利,按东京协议预定的项目时间表,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12月发布了最终决议,宣布日本会计准则与欧盟采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等效。至此,日本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主要差异已经被消除。
3.2 日本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中仍需解决的问题
为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日本的顺利采用,日本金融服务局认为,各利益相关方有必要共同努力,积极解决如下问题。
3.2.1 应确立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应循程序
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者IASB承担着对监管者、市场参与者的受托责任,必须充分听取受会计准则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因此,其自身治理结构的改进和制定准则的应循程序是十分重要的,必须得到会员国最大范围的认同。
3.2.2 确保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适用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必须是一套能反映全球金融和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的适当准则。同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必须能够准确地反映日本商业及贸易惯例。因此,日本金融服务局要求日本相关利益方密切监督和审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和修订,及时表达日本会计界的观点,并继续为日本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作出进一步的努力。
3.2.3 编制易于理解的日语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由于需要被日本财务报告编制者、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所理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正文必须进行清晰准确的翻译,由于语言文化上的差别,将生涩的会计准则翻译成日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3.2.4 按可扩展业务报告语言的格式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由于分类标准与日语缺少兼容性等其他一些原因,导致当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与日本的电子报告系统存在不匹配。因此,为防止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后投资者使用信息的效率水平下降,日本当局将努力使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基础的分类标准中的数据项目的数量与国际保持一致。
3.2.5 为更好地理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需要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日本相关会计人员必须全面理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能熟练运用。为实现这一目标,日本相关当局应积极开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培训工作和教学材料的编写。
3.3 日本会计准则趋同的经验
3.3.1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民间化改革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因而其改革前的会计准则制定属于政府主导型。参照IASB和FASB模式,改革后新设立的ASBJ则是一个纯正的民间机构。作为民间机构的FASF和ASBJ,其成员必然来自于具有充分代表性各个利益集团。准则制定机构的民间化改革后,会计准则的制定均需要经过一个充分的、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因此每一项准则的制定都是各个利益集团共同参与的一个政治博弈过程。正因为如此,民间组织所制定的会计准则能够更加充分地满足市场参与各方的实际要求。
3.3.2 与IASB密切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会计事务
日本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进程中,始终积极参并且持续施加重要影响,最终为自身在IASB首届理事会中谋得一席之地。借助这宝贵的席位,日本可以在IASB讨论有关国际会计准则问题时,拥有更多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运用自身的影响力促使制定出有利于日本企业发展的国际会计准则。
3.3.3 制定理性务实的趋同路线图,并时刻保持审慎态度
日本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途径是自愿选择及强制采用两种方式,对于那些既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又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及业务遍布全球并拥有广泛国际投资者的企业,ASBJ允许该类企业较早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确定最终强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时间表时,日本始终保持审慎的态度,并且重点考虑财务报表编制者及审计师们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需要的准备时间。
3.3.4 采用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法消除差异
ASBJ与IASB之间在确定趋同项目计划时,首先采取了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法阶段性地消除两者之间的差异,待条件成熟后又提出采用“全局性”的方法,用“整体观”讨论所有的差异并将其划分为“短期项目”和“长期项目”,分别加以处理,这种方法也充分表现出了ASBJ的务实态度。
4 对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启示
4.1 应逐步推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改革
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是财政部会计司,它是否还具有利益上的广泛代表性和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完善过程中应该吸收企业界、法律界、证券界、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以及会计理论界的代表参加,并且鼓励民间研究机构献计献策。
4.2 建立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率先实现概念框架的国际趋同
ASBJ在与IASB制定趋同项目计划时,首先就强调要
在基于双方各自的概念框架或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因此,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需要率先实现概念框架的趋同,并确定在未来一个时间内消除概念框架的差异。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国际公认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因此实现概念框架的从无到有就显得尤为紧迫。
4.3 主动积极参与制度博弈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对于我国特有的一些经济交易事项,在IFRS中并没有规范,我们就应该积极争取IASB对我国处理的认可。另一方面,应呼吁IASB在制定IFRS时能够更多地考虑如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经济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这样,可以缩小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的差距,减少我国会计制度的转换成本。
4.4 合理选择,逐步实现趋同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与欧盟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分阶段地进行,并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深入,不能一蹴而就。这既是我国国情的实际需要,也是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