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与政策建议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3


  【论文摘要】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科学的顶层设计与明确的为民谋利的指导思想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核心。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主要有: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与完善集体所有制;探索建立“国家监控管理下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执行模式;尽快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明确产权、明晰产权主体、完善产权登记;农村土地改革应实现“同地、同价、同权”;农村各项改革进行统筹规划和部署等。

  【论文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顶层设计;产权登记;产权主体
  
  一、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中国经济改革虽然起自农村,曾经为国企改革提供了启示和方向,由于还没有在建立现代土地制度上着力,农村经济迄今仍处在市场经济的边缘,也难以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改革30年来,并不是国家对农村经济的重视程度不够,从1982年至2007年,中央已发出9个1号文件来解决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问题,国家对农村的资金投入逐年提高,可谓举全党全社会之力破解“三农”问题,然而,城乡差距逐年拉大的态势仍未扭转。虽然出台的政策很多,资金的投入也很多,由于在农村没有像对城市经济那样进行市场化改造,没有进行农村基本资源-土地制度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在农村无力发挥,国家解决城乡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收效甚微。农村经济需要在农地制度改革完成之后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大环境,才能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才能有跨越式发展。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本思路

  (一)科学的顶层设计与明确的为民谋利的指导思想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核心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国之根本,是坚持公有制社会制度、确保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具有非常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是,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由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事项,相关部门对此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即使在个别地区对农地制度改革进行了试点,其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笔者认为这就是一种采用科学发展观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时不我待,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现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性越来越明显,同时,这也是我国深化体制改革所绕不过去的一道坎。尽早明晰农村土地改革的思想、原则与思路是降低改革成本、保障改革效果的重要基础;
  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等,均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也付出了许多原本不需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也走了许多本可以避免走的弯路。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在进行相关改革时对改革的顶层设计及指导思想和原则重视不够,战术性的手段、措施较多,战略指导原则思想研究不够。实际上,制定科学的顶层设计与明确的为民谋利的指导思想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核心。
  结合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明确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
  1、坚持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应坚持的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由于我们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还有8亿多农村人口,而农村土地改革会涉及他们最基本的利益,坚持“三个代表”思想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是正确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在农地改革措施和方案中进行科学取舍的根本指导原则。
  2、所有的农地改革必须坚持被改革农民利益至上、全面保障农民利益的原则
  我国是农业大国,这是一个在较长时期内都客观存在的事实,农村以及农民的稳定发展是国之根本。另一方面,农民历来都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极易被侵害和掠夺,而农地改革涉及整个农民群体,如果不坚持这一原则,改革后的许多农民极易向赤贫化发展。在国企改革中,由于经验等不足,我们伤害了工人;农村改革,不能再伤害到农民了。农民群体的不稳定会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3、所有的农地改革必须坚持依靠农民、发动农民的原则
  农民是农地改革的关键主体之一,依靠农民、发动农民是农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能否提高改革效率、实现改革效果与目标的关键,只有依靠农民、发动农民才能解决农地改革中碰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困难,发动农民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农地集约利用,更快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只有坚持依靠农民、发动农民的原则,才能获得最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拥护,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打下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中华民族腾飞打下坚实基础;
  4、农地改革必须在制度上严防因农地改革而导致不当得利集团的出现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目前将要面临的农地制度改革同我国的国企改革面临的许多风险一样或类似。前车之鉴可以作为农地改革的借鉴。迄今为止,包括国有和集体在内的公有制企业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其产权交易主体被限定在了国家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而作为企业真正主人翁的企业职工却被排除在了产权交易的均衡博弈结构之中。国企改革的一个副产品是出现了一个新的暴富阶层,这些暴富阶层或是来自于国企原来的经营管理者,或者来自一部分“下海”的前政府官员,或者来自参与国企资产重组的民间人士。他们中的相当部分是以各种巧取豪夺、瞒天过海、暗渡陈仓等方法,以极小的代价获得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让渡,成就了中国社会一夜暴富的神话。而工人作为国有企业的主人反而没有议价权利,并且在整个国企改革中成为了改革成本的最大承担者。而在农地改革中,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一方面是农地的集体所有制仍然存在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普遍是由村镇干部作为集体产权代表行使集体产权处置权;另一方面,由于农民个体是弱势群体,在产权交易初期,在资产价值还未能通过市场的反复交易而明确的情况下,单个的农民在缺乏足够信息的情况下,不对等交易甚至变相掠夺必然产生。同国企改革类似,极可能出现以村镇干部为代表的暴富阶层以及大量农民的迅速赤贫化。如果出现这种结果,将是农地制度改革最坏结果之一,这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发展,进一步激化已经很严重的两极分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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