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政府对违背诚信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弄清这个问题,就必须讨论诚信与政府贵任之间的关系。贵任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义务强调的是应该性、教育性和前提性,而责任强调的则是必须性、强制性和后果性。政府一且违反它诚信的义务,必须承担由此而来的责任。历史和现实的经验都表明,一个只宣传道德义务却实际没有贵任或者很少承担责任的政府,对于公众也不会或者很难有所谓诚信可言。高额责任追究成本迫使相关贵任人在行政活动中“懊其言、笃其行”,达到以普效尤.增强责任意识的目的。
三、建立诚位政府的路径选择
公共行政学原理表明,政府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公共政策的相对灵活性以及公共权力的特殊性,都会使政府的行政行为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囚(Pl沁)因此,政府“诚信行政”实践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应从内在与外在两方面双管齐下。笔者认为,强调政府诚信,决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的树立和政策的引导上,也不能仅靠政府自身的自觉行为。实践证明,缺乏相应法律制度的保障,往往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所以,更重要的是用外在法律制度保证诚信的实现,防止和避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发生,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从我国政府所面临的新环境、新形势出发,政府诚信实践应遵循以下路径:
(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政府诚信必须建立在信息充分基础之上,必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民众知情的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经过必须公开透明。政府向社会公众公布所有的政策规章,而且只有在公众知悉以后才能实施,任何企业、个人、团体都可以随时向政府部门咨询、了解有关政策,并可以提出质疑,政府部门必须给予答复;从政府制定政策措施的抽象行政行为到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公开、公平、公正,深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让公众参与政府政第的制定和实施;凡是政府在决定重大事项特别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间题,涉及杜会敏感问题时,建立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预告制和通报制。
(二)建立政府承诺制度。一个社会如果守信行为得不到奖励和承认,失信行为得不到惩罚,那就会误导人们的行为。要逐级建立政府信用考评机制,对于明礼守信、公众满意的部门和公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记录在案;对于敷衍塞责、表里不一甚至借用政府之名进行各种寻祖活动的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在严惩的同时也应记录在案。考评结果作为其参评先进的依据,个人考评结果则作为本人晋升、晋级的依据,以保待政府信用廉洁的形象。“只有当一个政府‘公开承诺,有诺必践’时。我们才能期待更多的市场主体把诚信当成自己参与社会的应有之义。
(三)健全政府诚信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在我国,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人大机关、司法、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舆论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问贵属于外部监督。而现在普遗的情况是,除了行政主管部打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较为有力外,其他一切部门的监督都十分薄弱。强化对政府及官员的监督,特别是权力机关的作用,无疑是建设法治国家,建设责任政府的有效突破口。要实践和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多项刚性监督手段,如建立政府机关和公务员信用档案信息库,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与此同时,拓宽民众了解、参与各项重大决策的渠道,发挥媒体的重要作用,探索审计监督机构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只对权力机关负责的体系,等等。实践证明,只有这四种力童都发动起来了,政府官员才会时时处处如履薄冰,才会谨慎用权,促使各级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真正实现“诚信行政”。
(四)建立政府失信问责制。政府诚信建设还取决于政府是否有健全的责任制度。如果政府“有权力而无贵任”,没有形成包括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无论立法多么完善,必将会使政府行为的预期目的落空。公共官员问责制是现代法治国家用以监督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求政府官员的权力与其贵任相称。在出现重大公共行政过失和事故时,一旦证实负有领导贵任,负责官员就必须辞职,严重者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避免由于政府失信的贵任主体缺位,以政府集体名义做出的行政行为成为政府官员相互推楼责任的借口。
(五)完善行政赔偿救济制度。“有权必有贵、用权受监督、授权要赔偿。”有损害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的一般法理。当公民信赖政府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撇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具体保护方式上,一是财产补偿,二是确认存续。财产补偿,是在相对人无过错且有信赖利益损失前提下的·财产方式的救济;确认存续,是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状态,通过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的撤消、变更,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
诚实信用,是各级政府的为政之道,执政之基。从传统非理性政府向现代理性政府转换过程中,认真审视和检讨政府诚信的缺失,化解公众信任危机,提高政府公信力,重塑现代政府诚信的新形象,让政府成为社会诚信的示范者,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取信于民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