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问题首先表现为道德问题,信用关系的维系需要依靠道德力量,这是因为:(1)无论什么样的市场规则,其中都渗透着一定的伦理道德关系,它们是维系市场信誉的重要力量。从经济发展史看,信用关系在初始期依赖于一种道德力量,信用是社会主体的一种债务道德。(2)以法律等形式表现的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通过伦理道德等反映的非正式制度相互补。研究表明,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容性愈高,社会的交易成本就愈低,失信行为也愈少。(3)道德调节是市场交易活动中成本最低的一种调节方式,远低于法律调节。而且,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总是有效率边界的,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市场行为不可能都由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调节,有些市场行为通过正式合约安排既无必要,更不经济,况且,许多市场行为的道德约束比法律约束更有效。经验研究表明,即使像美国这样法律制度最健全的国家,大部分的交易活动也是通过非正式的合约安排进行的,商业纠纷的解决常常并不借助法律的裁决。在法律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非正式的合约则更为普遍。新制度学派重要代表人物诺斯也承认,自由市场秩序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的道德人去操作这个市场。
尽管道德约束是维系良好信用关系的重要支柱,但也应该看到,市场交易中的道德约束较软,特别是当一个社会失信行为较为严重时,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无力,而且作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是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基础之上的,因而缺乏强制力和广泛性。这说明,信用关系的维持仅靠道德力量加以维系是远不够的,那是一种残缺的信用支持体系,难以维持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还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明确、约束机制硬化、作用范围广泛、违约制裁严厉等特点,完善的法律能对市场主体的产权给予有效的保护,使人们能建立稳定的预期,从而有积极性去讲信用、守信用。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失信行为惩治不严,人们建立信用的积极性就可能大大降低,违约行为就可能充斥市场交易过程之中。因此,法律作为保护信用的底线作用不可低估。不过,法律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同样有其局限性,尤其在我国更为明显,这主要表现在:(1)法律本身的局限性;(2)立法滞后,缺乏稳定性;(3)法律约束力不强;(4)法律执行较难。正是由于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两者的互补就成为逻辑上的选择。因此,要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产权是基础,在产权明晰且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发挥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对于信用维持的基础性作用。
四、市场信用维持的路径选择
目前,中国社会转型的进程正在加速,信用的维持也需要选择相应的路径。这就要求我们加快建立以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道德为支撑、行业为点、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快建立信信息传递机制、信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以保证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构建明晰的产权制度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经济人”假设,即个体的行为选择是以利益为基本依据的,所以应设计出“只有守信才最符合个人的利益”这样的制度安排。其中产权制度就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如果一个社会的产权界定不清楚,责任就不清楚;责任不清楚,就没法通过契约来追究不守信者的法律责任,这时失信往往有利于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守信的成本却很高,失信、造假、欺骗、推卸责任等败德行为也就会大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