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建立一个好的市场体制,中国就应该从法治人手,而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和高效的司法体制是遏制失信现象的根本前提。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其严格执行是维护信用的底线,也是将信用制度内化为信用意识、信用精神的保障。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会守信用,因为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保证企业在有空子可钻的时候不钻空子,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让所有的交易都是重复博弈。如中国现在大量的私营、个体经济,它们虽然有自己明晰的产权,但他们目前的信用状况却很差。所以,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制度,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人们对于契约的遵守和尊重。
在现代契约信用的建立过程中,法律作为维护信用底线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事实上,现代人的信用意识、信用精神的培养,是严格的法律制度长期内化的结果。这也正是为什么司法制度健全的国家人们更讲信用的重要原因。中国信用的重建也必须主要靠法律。只有法律才能建立起人们相互之间对于彼此行为的可靠预期,是现代社会生活最为保险的守护神,是对契约信用最有力的保障手段和约束机制。英国学者托马斯·霍布斯告诫我们:没有武力作保证,契约不过是空文。针对中国的现实情况,需要我们提高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宪法对于社会的规范功能。为了使经济交易能够有法可依,要加快经济立法工作,尤其是针对经济信用问题严重,需要尽快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基本的经济法律,还要制定《信用法》、《公平交易法》等新法;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需要完善和强化《担保法》、《合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三)加强信用道德教育
完善的法律和道德是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两大基本机制,两者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一方面,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保证人们更守信用、更讲道德。另一方面,良好的道德可以大大减少对法律的需求,节约大量的交易成本。如果事无巨细都靠法律,那么巨大的负荷将使法律难以实施。加强信用道德教育,要把握以下目标导向:(1)坚持公正平等、诚实透明、互惠互利的原则。公正平等既是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本质。诚实透明是公正平等的前提,互惠互利是公正平等的具体体现。所以,应通过深入持久的道德教化和启发诱导,培养全社会诚实公正、互惠互利的取向。(2)确立权利与责任、义和利、竞争与合作共存的意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克服传统上将道德的本质理解为“利他”和“自我牺牲”,将“义”和“利”对立起来的陈旧观念,强调“不侵害他人权益下谋取个人正当利益”的道德底线。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鼓励人们谋取自我的正当利益,强调义与利的统一。如果把道德的本质看做是“利他”和“自我牺牲”,那就会把道德与谋利对立起来,不仅会使所谓的高尚道理精神,既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更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精髓。必须使每个公民从小得到这种思想意识和习惯的熏陶和培养。同时,各行各业要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并要求从业人员遵守,视其为最起码的责任和义务。
(四)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和信用经济激励机制
为了促进交易双方在签订交易合约时信息对称、避免“逆向选择”,从中国实际出发,又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信息传递机制的建设:(1)信息征集,建立个人和组织的信用档案,实现信息的共享。如果交易对象之间实现了信息共享,这就等价于经济主体的每次交易都是与同一个人进行重复博弈。这样,可以使那些有过欠账不还、造假贩假或失职记录的个人或企业,终身都受到这些不良信用记录的影响。这样,就有足够的威慑力量,使经济主体谨慎行事。(2)信用评估和发布。资信评估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市场提供信息服务,它们是维护市场秩序、促使市场成熟和壮大的非常重要的一环。资信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为企业和个人传导信息,把自己建成独立的、不归属任何官方部门的机构。(3)组织的约束。在市场经济中,组织是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机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是信用的载体。参加一个社团组织等于获得一个“社会印章”,得到一个信用认证。如果一个组织拥有足够的信用,而组织内部的信息是相对透明的,那么组织内部成员就可以通过组织来向人们显示其信用,因为它的信用是受组织约束的。当然,现代社会的非对称信息问题,仅仅靠信息征集和发布等信息传递机制是难以彻底解决的。如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即使广泛征集了信息,能了解的有关代理人的信息也是有限的,如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代理人的才能等并不那么容易掌握。委托人可以设计出有效的代理人激励机制,尽可能地把代理人的活动诱导到与委托人的利益相一致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