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抵制国外反补贴调查并非明智之举。在反倾销对策中.就有学者提出这样的建议.以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来威慑国外对华的反倾销。八世以后.中国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长.已经进入WTO成员中实施反倾销的前1 0位 .但却未见国际对华反倾销案数量的减少相反就连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之中。显然.以牙还牙的做法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应用到反补贴对策中同样作用有限。因为由企业营销策略不当而导致的 反补贴”,无论政府采取何种措施.只要不涉及对企业营销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其反补贴对策都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 基于加拿大对华反补贴的对策思考
1从近期看,仅就可能到来的反补贴而言.政府应该以不变应万变。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确实存在大量与WTO规则不符的补贴措施.即便能够立即对其进行调整.也不可能改变反补贴案件快速增长的趋势.很可能还会使那些别有用心者的胃口更大授人以柄。也就是说.对现在补贴政策的任何变化.都不应该仅仅是着眼于反补贴本身.而是要以我国入世承诺为基点.在此范围内寻求我国长期利益的最大化。政府要维护的是包括企业根本利益在内的市场竞争秩序.其着眼点在于国家经济结构与产业升级的客观需要.而不是企业眼前的利益。
在具体的策略上 ,对于涉及禁止性补贴的争端.政府应争取以双边磋商的方式寻求解决.避免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这样做相对于单方面的自主调整.可能更加有利于把握规则精神和为我所用。对于其它补贴所引发的诉讼.完全可以用一种平和的心态来应对。有关政府部门可能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待这些案件的发生.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或裁决结果做出判断.以便确定是否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其中所涉及的企业利益应该交给行业和企业自行维护.政府只应承担政策制定失误而需要做出调整的责任尤其不应该对企业低价抢占市场的非理性行为负责。还应积极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涉及其它国家的反补贴案件.为维护我国的合法利益做好法律上的准备。
2.从长远来看.政府补贴政策的调整应该服从于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适应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现实要求。对此,企业以低价竞争为核心的营销策略也必须随之改变这也是反补贴对策的核心内容。应该注意的是.由于政府与企业是两个利益不完全相同的主体.既使根本利益一致也无法取代具体利益上的分歧。所以.企业对自己营销行为的调整并不会随着政府政策的改变自然完成。企业与政府的博弈关系也是一种客观事实.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天性就喜欢自由和公平竞争而拒绝政府的补贴与政策倾斜。因此.在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条件下.如何实现企业低价营销策略调整.就不完全是企业的事.仍然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加强管理
需要强调 对华反补贴其实是一个由反倾销、保障措施派生出来的问题.其共性就是WTO主张有条件地限制低价竞争.有管理的贸易体制是各国的现实选择。所谓 ”有条件”就是低价不得用来过分抢占市场份额 .所谓 ”有篱理“就是指自由贸易与适度的贸易保护相统一 .具体反映在WTO规则上就是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自我保护规则的存在与不断完善。在此条件下包括反补贴对策在内的对外贸易政策与管理措施应趋于中性不仅要对外国产品低价抢占中国市场的行为 实施符合WTO规则,的反补贴或反倾销或保障措施.以维护我国市场自由而公平的竞争秩序。而且也应该对任何中国产品低价抢占国外市场的行为明确予以反对并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从低价竞争向非价格竞争转变创造条件.积极主动地对企业加以引导和规范.其目的仍然在于维护公平而自由的市场秩序。不论是反补贴对策还是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其核心就在于能否有效地转变企业以低价与抢占市场目标的营销策略。对此.政府与企业均责无旁贷。
3.企业积极转变以低价为核心的营销竞争战略是关键。不论反补贴的主体是谁.反补贴都会对涉案企业产生灾难性的影响。面对日益加剧的国际对华反补贴趋势.企业与行业也应该以转变低价营销策略为重点.虽然积极组织应诉配合调查和采取恰当的诉讼策略也很重要和必要。事实上.中国企业的低价竞争并不是以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基础的.而是以人为地压抑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掠夺自然资源为代价不过是资本主义原始积~B,-J期那段血腥历史的现代演绎.由此也导致我国企业整体性地陷八了 “低价陷井”的恶性循环之中。显然.回归正常而有序的以非价格竞争为主导的市场机制.不仅需要发挥政府的干预作用.也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