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跨国公司企业道德的几个基本问题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企业道德;社会责任
  论文摘要:跨国公司的发展促进了世界经济的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许多人指责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血汗工厂生产产品、雇佣童工、破坏环境和进行跨国界的商业贿赂,有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和企业道德的问题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要使跨国公司拥有良好的企业道德,首先应在外部形成有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最终将外在压力下的适应性转变内化为企业的主动选择。 
  
  跨国公司对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甚至改变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了世界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活动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许多人指责跨国公司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破坏环境、商业贿赂、残酷剥削发展中国家工人、隐瞒产品瑕疵和误导消费者。有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和企业道德的问题正在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
  
  一、有关企业道德问题的争论
  
  对于企业究竟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和具备良好的道德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争论。从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社会责任和企业道德不是企业与生俱来的使命,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这也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坚持认为在自由公平的竞争条件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就是企业最主要社会责任的原因。而反对者则认为,时代已经变了,并且对公司的社会预期也在变,公司不再是只对股东负责的独立实体,它还要对建立和维持它们的更大的社会负责[1]。企业道德不仅意味着企业员工的行为应该符合道德标准和伦理准则,而且意味着企业的经营理念、宗旨和管理政策同样应该符合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和是非原则。
  与此相对应,对于商业行为中企业是否应该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在商业行为中是否存在道德的例外,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商业行为应该是非道德的,商业行为不受整个社会道德理想所指导,管理者可以做出自私行为,因为市场机制一般会自动地规范他们的行为,使其为大部分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利益服务。正如亚当·斯密所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保证一个商人在追求他自身利益的时候通常会比他真真实实打算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时候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用这种方式,资本主义通过那些并不以道德为目的的行为,为追求利润提供了一个合乎道德的理由[2]。这种理论称之为“非道义理论”,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曾经被人们所普遍接受,非道义理论使当时的管理者可以不必为自己那些不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感到内疚或产生负罪感。即使到现在,这一理论仍然被一部分企业拿来为自己违背人类道德良知的行为进行辩解。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研究方向:国际企业管理。
  公众对这一观点越来越难以认同,如果企业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作为自己逃避社会责任和损害道德准则的借口,最终受到损害的只能是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因为企业的经济决策不可避免会对周围的社会环境产生影响,公司应该为此承担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所造成影响的后果,即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的道德也无法凌驾于社会的普遍道德准则之上。这一观点被称为“道德同一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商业行为应当由社会的普遍道德标准来判断,而非用一套更为宽容的特殊的标准。坚持道德同一理论的人认为市场的存在并不是忽视规范行为的理由或借口。尽管社会的普遍福利可以通过自私自利的商业行为而提高,但谋利并不是唯一的或最高的标准。如果忽视道德价值标准,那么谋利的含义就会显得比整个社会福利这一最终目的还要重要[3]。市场不是为错误行为辩解的借口,并且,管理者也不是处在一个道德伦理的例外之地。
  
  二、跨国公司企业道德的相对论与绝对论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有关企业道德的问题还要更加复杂。由于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超越了国界限制,相应地也超越了单一国家的法律和文化的范畴。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是否应该存在一个被所有企业普遍遵守的道德伦理准则。例如,在很多国家,行贿受贿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国家政府行政官员的工资很低,他们已经习惯从自己的公共服务中收取一定的报酬。在有的国家,政府官员甚至会严格地运用大量的法律,阻止或妨碍正当的企业行为,一直到他们收到回报为止。而当地的文化传统似乎已经习惯了这一行为,对于当地商人来说,采取这一手段是尽快完成公司目标的有效手段,他们并不认为利用贿赂来达成目标是一件羞耻的事情。但这样的行为对于其它一些国家的社会文化传统来说可能是难以接受的。
  因此,针对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道德范畴和不道德行为定义的差异,究竟以何种标准来对跨国公司的行为加以评判,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每一个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都必须被认为是合理的,是合乎伦理的。对跨国公司而言,这意味着经理人员必须只能遵循其经营所在地的伦理观念[4]。例如,如果贿赂在某国是可以接受的一种经营手段,那么,即使这种行为在母国是非法的,跨国公司依然可以依照当地的规则行事。这种观点被称为道德或伦理的相对论,它意味着每一个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和价值观念都是合理的,都必须受到尊重。但批评者指出,如果以当地存在的伦理价值观念作为跨国公司企业道德的依据,那么事实上会造成对跨国公司的道德水准进行评价时失去一种可供衡量的标准,其结果是没有多少行为会被跨国公司认同为违反道德准则,因为它们完全可以把自己的行为符合当地的惯例当做为自己辩解的借口。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存在着不受文化和国家影响的基本的道德准则[5]。不管文化的差异有多大,总是存在一些为所有社会都认可的普遍价值观念和不能违背的行为规范,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服从并遵守这些准则。但是,令人担心的结果是,由于在对这些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进行选择时必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一些自认为熟悉正确的和合乎道德伦理的行为方式的经理人员很容易将外国文化的道德体系视为低级的或不道德的[6],特别是当跨国公司规模巨大、资金雄厚并且在发展中国家拥有强大的控制力时,文化帝国主义很容易在这些跨国公司找到滋生的温床。一个泰国商人曾经对他的美国合作伙伴抱怨说:我们成为一个国家已经上千年,我们的文化超过3000年,我讨厌美国人告诉我们,我的公司哪些行为是不道德的。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到目前为止,有关跨国公司的行为究竟应该适用道德的相对论还是道德的绝对论仍然存在争论。
  
  三、对跨国公司企业道德的期望
  
  一些商业伦理学者将企业道德的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一是非道德型组织,即不讲道德只追求利润,一般是那些处在原始积累、惟利是图阶段的企业;二是法制型组织,即只要不违法就是道德;三是反应型组织,这类企业反应灵活,在利润与伦理道德之间寻找平衡点,对于商业道德的遵守不很自觉,需要权衡利弊;四是初级道德型组织,企业的道德管理比较明确,但整体的自觉性不强,没有变成制度和规范;五是道德型组织,即商业道德已经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的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完整。并且认为,大部分跨国公司处于第三或第四阶段。
  跨国公司处于这一层次的道德水准显然是与跨国公司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不相符的,尤其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诸多跨国公司被揭露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商业贿赂、破坏环境、血汗工厂、雇佣童工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以后,公众迫切希望跨国公司应该具备更高的道德水准和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为此,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行为守则来指导跨国公司的道德标准。这些守则包括两部分,指导性准则向跨国公司指明哪些是它们应该做的,而限制性准则告诉它们什么是不能做的。这一守则建立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关于多国公司行为守则、欧洲人权协定、国际商会国际投资指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多国企业指南、赫尔辛基最终法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公司与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声明等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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