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自律监管的国际比较与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体制的完善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利益发生冲突,证券业协会从本质上还是券商利益的代表,而证券交易所往往也会被赢利的目标所局限。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证券自律组织可能引发行业自闭,妨碍竞争。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证券自律监管组织的监管。
  2、应当建立起政府与自律组织以及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在现阶段,首先应明确政府监管机关与自律机关在监管中职责分配,除了法律明确授权外,我国可以借鉴香港的模式,通过签署备忘录的方式加以规范,以此来协调证监会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其次,自律组织之间在监管职责分配中也应当加以协调。目前我国的证券业协会与证券交易所会员存在重复,监管职能上也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应根据二者的各自优势确定不同的监管重点领域,二者也可以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协调监管权限。
  
  参考文献
  1、Relations with Regulators:The NASD /SEC Mode[Z].2002(5).
  2、庄心一.中国证券市场功能研究[D].陕西财经大学,1998.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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