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发展企业年金逐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三、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年金制度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发展不平衡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必将不断提高,这必然有相当部分要来自于企业年金的积累。但目前在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方面,国家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只是规定企业在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在自愿的前提下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第二层次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弱化,势必造成垄断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性与一般企业相比就有很大反差,同样的社会人从不同企业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将会非常悬殊,社会的贫富差距将会因政策导向而加大,导致地区、行业不平衡。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人数仅相当于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覆盖面一般都在50%以上。

  (二)企业年金制度缺乏统一、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国务院第5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是我国第一次在税收法律层面上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但因未规定准予扣除的比例,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一是全国层面未出台统一的税优政策,各地确定的税优政策水平不同,可列入成本的比例大不相同,如除东北三省是国务院批准外,山西为8.3%,江苏、湖北为12.5%,重庆为6%,浙江、安徽等地为5%,陕西、北京等地为4%,而广西等地还没有制定税优政策;二是对工资总额的规定过于笼统,忽视不同企业工资水平差距;三是信托机构的税收政策未予明确,必然延缓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步伐。

  (三)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狭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和具体投资产品的比例:对于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对于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对于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由此可见,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效益偏低,难以满足企业年金保值增值的需求。

  (四)企业年金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企业年金市场监管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等多个部门,虽然其就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但缺乏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协同监管机制,需要其进一步明确职责、合理分工。

  (五)企业年金的宣传不够,认识不到位
  我国大部分企业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缺乏认识。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调查显示,企业管理者中只有40%的人知道企业年金,但真正了解的仅占其中的30%,还有约30%的企业管理者短期行为严重,认为企业没有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责任,有的甚至认为,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还不如直接发奖金;而很多职工对企业年金制度不了解,认为企业年金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情,不如发现金来得痛快,没有看作是对个人补充养老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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