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政策建议
对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面临的特殊性问题,利益攸关方理论更为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公共性与外部性程度更高,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银行更接近于某种社会机构而非仅仅私人盈利机构。这一事实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更有必要采用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具体而言可采用以下几种:
(一)引入多元化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
国有银行业在我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以及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国有股有必要继续维持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权。与此同时,可考虑引入多元化投资者如引入民间投资或境外投资等,使国有股、一般法人股、外资股和社会个人股维持某种程度上的制衡关系。这样既能够保证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权,又能够有效防止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出现。
(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机制
由于银行业的进入存在一定的壁垒,其市场结构处于不完全竞争甚至垄断竞争的状态,外部的产品市场竞争机制无法起到外部治理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商业银行独特的资本结构,让债权约束作为外部治理机制收效甚微。在此条件下,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机对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就尤为重要。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机构关键在于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以建立和健全银行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制衡机制,并在此基础之上,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完善其他各种内部治理机制,确保内部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地运转。要解决此问题,最主要的改变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的行政官员产生机制。这种机制决定了股东对董事会的约束力趋弱,董事不是对股东负责,而是对任命其职务的国家相关部门负责。
(三)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
作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重要特征的外部监管,是优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与手段。基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特点,监管机构可从以下几方面促进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1)派驻董事。监管机构向国有商业银行派驻董事,通过董事实现对银行内部的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2)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这一点对信息不对称严重的银行业更是如此。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一直被视为准行政机关,而非商业机构,在信息披露上对其规定较少,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内部治理机构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特点。监管机构可通过督促国有商业银行加强信息披露,使各利益攸关方能够便利的参与到银行内部的公司治理,从而完善与改进国有商业的公司治理效果。
(四)合理定位党组织角色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组织,党组织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有效控制。在实际中,党委会与董事会往往重合,党书记也同时是董事长,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同时也是党委会的成员,这样便导致党委会与董事会的权利界限不清,公司治理机制不通畅。在目前的状况下,应明确党委会在公司治理机构中的角色,从制度上对党委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予以明确,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引导企业正确决策和群众组织健康发展,推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