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运用公司治理手段应对财务舞弊行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对于内部治理因素,与国外的研究结果相矛盾,我国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企业更容易发生舞弊行为,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上市企业中前几名的大股东通常为国家股股东,股权集中不但不能产生很强的监督效应,相反加剧了内部人控制紊乱的程度,并且会引起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少数大股东联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舞弊发生的机会。
  对于股东身份来说,国家股和流通股比例以及舞弊行为正相关,法人股与管理者持股比例对于财务舞弊行为负相关,但在常规水平上并不显著,也可以推断出国家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不能成为监督公司舞弊行为的重要力量。

  三、完善监督机构职能

  财务舞弊企业与非财务舞弊企业在董事会治理方面和股权结构方面都是显著不同的,但把行业控制因素考虑进去以后几乎没有什么差异。究其原因有2点:一是从企业治理的外部影响因素来看,我国缺乏活跃的公司控制权争夺市场,由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普通法国家的法制基础不一样,对投资者的保护相对英美等国较差。二是对企业治理的内部因素来说,国有股与法人股比例过大,直接导致外部影响机制与股权结构并没有对财务舞弊发生显著的影响作用。我国国有股占绝对优势,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剩余索取权缺乏个人争夺代表,公司中大量的高管人员是由政府任命或者受到行政干预,所以形成了强大的内部小集团控制局面。这此种形势下,董事会受到大股东或者总经理的摆布,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没办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外,由于国有上市企业的多种目标,决定了其在企业经营的时候,有可能为了行政的目标而不考虑股东的利益;另外一方面,由于国有上市企业经营的时候存在这种那种的目标,企业高管可能身上可能发生会进行某种个人行为损害股东利益。
  如果想要减少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要实行政企分开,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企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想从根本上减少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必须加强企业自身治理能力的建设,完善企业治理的结构;二要加强法制建设,例如在民法中增加对财务舞弊公司高管成员民事责任的惩罚条例,目前我国还比较缺乏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企业高管因财务舞弊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建立监督机构,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根据他们的工作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定价付费,那么独立董事为了自身的声望与信誉,不会因小失大地与企业的其他高管共谋,而是通过他们独立声音向外界传递他们的独到的见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董事会作用。
  有关专家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上市企业为基础样本,考察相同期间企业股票的累积超常收益率和独立董事比例之间的相关性,得到以下结论:我国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独立董事之间并不存在直接显著的相关关系,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发挥改善公司经营业绩的作用。这意味着有可能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并没有起到应有作用。作为监督人与专业的咨询建议人,独立董事工作的努力程度也就是工作结果水平是通过监督经理人员不合理的投资决策与经营决策,撤换不称职的董事长与执行董事,用自身丰富的经验与专业水准,协助企业制定与改善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最终通过企业的业绩的改善,股价的上涨表现出来的。那么是什么激励条件促进独立董事努力工作呢?这就存在一个高度发达的支撑股份企业外部声誉市场,独立董事受到这个外部声誉市场的高度约束。如果得到足够的激励,独立董事便会更加努力的工作。目前独立董事的收入主要包括固定年薪、出席董事会的会费、交通费、保险费等。为了激励独立董事努力工作,一些企业开始按照独立董事对企业业绩的贡献率发放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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