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加强我国矿山企业环保的专业立法和执法力度
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2002年我国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并在辽宁和贵阳等省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2006年发布了《2006年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报告》,2007年1月发布了《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9年1月1日施行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我国已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矿山企业之间也都认识到绿色经营理念的战略价值。为了达到上述要求,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对矿山企业的资源开发、尾矿处理与利用问题、生态保护等问题进行专门立法;二是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责任制,完善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三是加大对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我国矿山企业的法律意识;四是健全监督制度,强化新闻媒体、社会机构的作用。
4. 2建立我国矿山产业市场机制的生态工业网络
以市场为导向,从区域总体出发,模拟自然生态系统,建立广义的企业间或产业间的生态工业网络。各矿山企业或各产业内部,采用废弃物交换、清洁生产、产品结构调整等手段,把一个企业生产的副产品或废弃物作为另一个企业的投人或原材料,实现物质闭路循环和资源多极利用,使区域总体资源优化配置,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和废弃物排放最小化。
4. 3推进矿山企业内部循环经济发展
我国矿山企业首先需要在物流、资金流的基础上引人知识流,推动知识和节约资源技术创新。建设我国矿山企业科技队伍和管理队伍,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其次,注重产品回收再生的逆向增值,倡导价值链循环运作模式。根据各种回收处理策略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协调优化选择其处理方式。最后,构建基于绿色价值链模型的整体绩效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技术、经济、社会、安全等多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