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土地资源 经济价值 生态价值 环境权利
[论文摘要】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它承裁了经济和生态环境双重价值。土地立法中长期对其生态价值的忽略导致了土地的生态灾难。本文针对我国有关土地环境权利的立法中存在欠缺,对土地环境权利的立法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陆地上一切动植物生长发育、栖息繁衍的场所。
马克思曾指出,劳动力和土地是形成财产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川。这是人们对土地价值的最基本的认识,这种思想反映在立法上就是单纯强调对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忽视其所应承载的生态价值,这种立法上的缺失也导致了人们对土地资源进行掠夺性地索取和征服,其开发利用活动呈明显的经济主导性,并逐步酿成了一系列生态灾难,如耕地锐减、土地沙化和盐演化、水土流失等,危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这种“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利用把人类引向灾难的深渊’,门。如何在相关立法中协调土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是我国法学界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我国与土地相关环境权利的立法及评价
我国立法历来重视土地经济价值的实现,以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为基础,设置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包括确立土地归属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实现土地的利用的他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侵权制度。但是实现土地的生态价值的立法却相对落后。
考察我国现行立法体系,涉及土地生态价值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宪法》。我国宪法与土地保护密切相关的规定包括:第9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5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这些规定强调了对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二)《环境保护法》。该法第2条规定:“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演化、贫痔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三)《土地管理法》。第1条规定了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其重要立法目的。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第7条要求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土地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章专门就耕地保护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总量动态保有制度、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以及土地生态质量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要求。
(四)《农业法》。该法第54条规定:“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55条规定要求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第56条要求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禁止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
(五)《水土保持法》。该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早、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