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股票质押融资制度及其模式选择(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三、股票质押融资的操作办法

  股票质押融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以下一些,即市值法、净资产值法、市盈率标准法、现金分红派息法、面值法等。
  ——净资产值法。净资产值虽可作为一项抵押的标准予以考虑,但考虑到银行在面I临抵押物风险时,主要考虑的是变现性因素,所以市价标准似比净资产值标准有着更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何况国内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原因,净资产值的可靠性面临的问题也不小,在类似ST郑百文那样连续发生巨额亏损、净资产值迅速销蚀的案例中就可以看到这其中的巨大风险。事实上,目前国内银行在上市公司法人股质押的问题上对净资产值标准也已普遍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以免如棱光、大东海等事件的再次发生。
  ——市盈率标准法。市盈率标准的优势仍不及市价标准,同净资产值标准一样,银行就抵押物而言,更看重的是即时变现问题,而非股票的“内在价值”,银行不是证券投资机构,不应去从事巴菲特式的价值发掘,也没有必要去评估复杂而困难的“股票定价”问题。
  ——现金分红派息法。有人主张以现金分红派息情况作为抵押的依据,该种方案我们认为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现金分红派息方案全部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银行无法控制,以股息作为还款来源不甚可行。国内又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风,该项主张除引发一新的炒作题材之外,实际意义不大。
  ——面值法。面值虽无太大的实际经济意义,但在股票质押融资的试点阶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用面值作为质押物价值这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倒也有可能是一种降低交易费用、最大限度减少股票质押融资中可能的种种寻租行为的一个不失为稳妥的好办法。按照这一标准,再将亏损公司排除在外,并根据我国股市中所有股票均远远高于面值的现状,就可将银行面临的风险降到最低。
  ——市值法。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股票质押融资作为质押贷款的一种方式,银行一般对于成熟股票市场的流通股,依据其业绩、行业、是否成分股等因素区分情况给以不同的抵押率,再乘以市价(或一段时间内的市价均值)计算银行认同的抵押物价值,以核发贷款。当市价下跌使得认同的股票价值低于贷款金额时,银行要求借款人补足抵押物(股票)。
  具体到我国情况,《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各项制度正在建立,信息披露有待规范,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其他基本面情况不易把握,另外股价波动较大,即使绩优股按市价为基础核定贷款额仍然不好把握,所以有必要结合具体情况就抵押的具体标准做一探讨。
  市价标准作为一种国际上成型的方式,另外考虑券商对融资数量的实际要求,在谨慎保证银行资产安全性的原则下,仍可实行。具体做法是:
  ——与抵押率相乘的市价不能是一个时点数,应是一个3~6月的平均数,并最好有成交量作为权数。
  ——按上市公司历年业绩、所在行业、是否成分股(该因素权重不宜过大,因国内在成分股设置上问题仍大,湖北兴化就是一例)、是否完全投资主体(国内众多上市公司只是一个厂中的一个车间或几个车间的情况并不罕见)等分别设定权重、折扣率,最后把这些因数加权平均得出一个抵押率。这实际上涉及一个证券评估的问题,国内虽已有几家独立中介机构尝试,但效果不佳,建议刚开始时多用硬性指标,虽有可能使结果缺乏前瞻性和灵活性,但符合稳健原则。
  ——现行办法把最高抵押率控制在60%以下,但是这个高限也应要求各银行由低往高,逐步提高,不要一步到位。如果抵押率太高,则有可能发生券商用高额利润诱导银行违规,一旦贷款逾期,银行资产保全工作困难极大,因为上千万的股票如果立即变现会引起股价大幅下滑,不但市场遭受打击,股票抵押贷款的初衷难于实现,银行的质押股票变现收入也不太可能大于当初贷款额。如分批出货,则巨额资金的占压将给本已艰难的银行经营雪上加霜,并易导致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相混淆,而使得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最终面临窘境。
  结合现在我国券商和银行的情况,笔者认为,按市值法作为质押标准,可能引起一系列的后续问题。比如,当股市市值因行情暴跌而急剧大幅萎缩时,券商的头寸也往往会陷于困境,一时难以补足抵押物;而银行如立即就此对抵押股票作平仓处理的话,又会恰逢市场中对手盘稀少的困境,以计算机程序控制卖出股票的话,必会导致市场的大幅下跌乃至崩溃,而以人工方法作相机处理又面临着专业人员缺乏、银证业务混淆等困难。另外,为应急处理质押物,银行又有必要在交易所开设专用证券买卖席位,而这又与我国现行的证券管理法规相抵触。也正因为这样一些问题,所以在最近出台的有关办法中,对贷款的数额、期限(最长为6个月)、获得贷款的券商资格(必须是综合类券商)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显然,在这一办法的出台上,就目前而言,象征意义仍大于现实意义。这一方法的完善,仍然取决于我们证券市场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综合推进。另外,由于我国市场的特殊性,一级市场往往供不应求,考虑照顾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以设想以其持股之市值向其发放短期之用于申购新股的贷款,这一贷款无论市场好坏均无风险可言,而银行或券商又可取得较为可观之稳定收益,何乐而不为。
  当然,股票质押融资还有资产保全、附加担保、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课题需要研究,但确定质押值应是目前推出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最重要的前提。
  总的来看,股票质押融资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稳字当头,谨慎从事,先小范围试点,并限制融资数量,取得经验后再图扩大,这样既有利于证券市场,又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券商,可以在发展证券市场、增强券商实力、拓宽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同时,控制金融风险,防止券商盲目扩张,保护银行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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