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市场信用危机的制度分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从深层次看,当前中国出现信用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产权的缺乏、不到位和不明确。在中国,许多交易(尤其是大量公有制企业参与的交易中)主体可以不负责任地决策(透支信用无所谓),或者缺乏连续性(如承包期到了)。没有产权的约束是不可能建立社会信用的。对此,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产权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中国企业不讲信誉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清。产权不清,人们就无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不可能从企业的信誉获利,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誉。他认为,产权是社会的道德基础,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毁坏了信誉的产权基础,限制了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坑蒙拐骗盛行。_7郑也夫也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有十足的产权后,这个产业是自己的,他会爱惜声誉。相反,产权不明确,就会追求短期效益,捞一把就走,这样就会产生很多欺诈行为。1998年7月3日,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简称23号文)的公布实施,以取消福利分房为特征的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从此拉开大幕。到2006年为止,短短的8年期间,中央对房价和房地产市场的一次又一次调控,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可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正式约束漏洞还很多,这给开发商及相关的利益集团以可乘之机。目前,中国亟须相关的细则来堵住这些漏洞。例如,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不严,有必要将相关的权力部门与执行、监督部门分开,使权力和利益相互制衡,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执行受上级主管的制约而导致的欺瞒、官商勾结、寻租等问题。对于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譬如房产假按揭、偷漏税、虚报利润等)也要有不断创新的制度来加以约束,特别是完善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土地产权制度正在发生深刻的制度变迁,由土地产权行政化制度向土地产权市场化制度转变,尤其是最近几年,中国国内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从协议出让、批租改为公开的“招、拍、挂”。但是,土地产权并未真正界定清楚,产权关系混乱。城市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中央和地方的土地财产产权关系界定不清。城市土地产权分配缺乏正式的法律形式,土地产权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这就给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以可乘之机,大肆赚取短期暴利的同时而置自身信誉于脑后。其实,这并非是城市土地产权市场化造成的,而是城市土地产权市场化不充分、不规范的必然结果。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推进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建立健全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

  (三)实施机制不健全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它是否完善以外,更主要的是看这个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在经济活动的复杂交换中,交换品具有许多有价值的特征,衡量成本很高,实施不可能自动进行,欺骗、违约行为会阻碍复杂交换的出现,因此必须建立制度为合作者提供足够的信息,监测对契约的偏离,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保证契约的实施。

  检验一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是否有效(或具有强制性),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即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经济学家分析表明,当某人从事的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选择违约。这样看来,中国的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目无法纪、欺瞒消费者的主要根源就在于他们的违约成本远远小于违约收益,就在于我们经济活动中对交易主体约束的软化,尤其是对那些违规者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约束过于软化,实施机制不强。要知道,在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企业或个人如果失信,信用等级就会降低,生产、生活处处受限制,在社会中没有立足之地,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还是比较“宽容”的。

  三、结语

  通过以上对房地产市场信用危机根源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建立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信用体系必须从改革其核心的产权制度和文化观念入手。值得注意的是,从变革的速度来看,正式约束(包括产权制度)可以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而非正式约束(包括意识形态、文化观念)的改变却是长期的过程。所以,创建具有中国特色信用制度体系的过程必定是一个漫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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