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金股利与代理理论
(一)现金股利:代理理论的解释代理理论是直到最近才引起广泛关注的解释股利之谜的一种思想,该理论认为,股利的支付能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股利代理理论是与Berle和Means提出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割问题研究一脉相承的.其首先关注的是股东与经理人员的代理问题.而当前更多转向对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问题的抑制。
1.现金股利对股东一经理人之间代理问题的作用首先将代理成本理论应用于股利政策研究的是约瑟夫(R0ze伍l982),他认为,股利的支付一方面能降低代理成本,另一方面会增加交易成本:公司股利发放率的确定是现代股利政策理论的演变及其评价在这两种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以使总成本最小。MaJ1moud等(1995)对1972.1989年341家公司的实证研究结果也同样支持的Roze代理理论。代理成本假说的另一位不可不提的重要人物是伊斯特布鲁克(Easterbm0k),他在l984年发表的‘0Agencv—C0stEIxplanati仰sofDividends”一文中指出,对股东来说,设计一套机制使得管理层按照他们的利益来管理公司是非常有益的。然而,按照LI5V(20o0)的观点,目前仍没有源于股利政策作为投资者与公司内部人最优契约一部分,且考虑了筹资方式的可能范围的完全令人满意的代理问题的理论模型。
Jensen(1986)从投资角度提出了现金股利的自由现金流量假说,并认为股利变动公告与股价波动间存在正相关的经验关系是支持自由现金流量假说的证据。根据Jensen的观点,Lang和Litzenberger(1989)提出了过度投资假说。AgraWal和Jayaraman(1994)采用另外的方法对股利的发放是否能够抑制管理层滥用自由现金流量的行为进行了检验,认为管理层持股比例高,管理层更有可能与股东的利益一致,股东与管理层间的代理冲突较弱,那么这一类公司应该支付较少的股利。该结论证明,股利能够降低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代理冲突。
2.现金股利对控股股东一小股东之间代理问题的抑制如前述主要的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由此,学者们将股利的约束机制转向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代理关系。Shleifelr和Vishnv是较早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他们从小股东角度出发,提出股利是一种小股东为了使大股东继续持有股份从而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发现公司价值改进机会的补偿机制。G0mes(2000)建立了法律体系不能有效保护少数股东利益时,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并证明即使没有明确的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机制,由于声誉效应,控股股东能够隐含地承诺不会侵害少数股东的利益。
LLSV(2000)认为解决代理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健全股东保护的法制。在LLSV研究成果的基础上,Faccio、Iang和Young(2001)采用所有权与控制权比率作为公司内部人利益侵占程度的量度指标。对现金股利与代理问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研究发现,控制链中每一环节控制权比率在20%以上,紧密附属于集团的公司,如果所有权与控制权比率较低派发的现金股利较多。对于不紧密附属于集团的公司.较低所有权与控制权比率伴随着显著较低的现金股利。
(二)我国现金股利:代理理论的研究从代理理论角度,研究现金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己经成为当前股利政策研究的热点,我国的学者近年来也在此方面有积极的探索,主要成果有:Su(2000)的研究发现,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股权集中度越高,国有股比例越小,福利支出越小,则中国上市公司越倾向于发放现金股利。对此的解释为: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和福利支出越小,则意味着代理成本较低,而股权集中度越高。意味着股东监督力度加大,这都会驱使管理层不会私吞自由现金流:而国有股比例越高,则会导致政治成本上升,即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承担一些社会职能,导致公司可发放的现金股利减少。魏刚(2001)基于对上市公司1995—1999年的股利支付情况的研究.发现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概率越大.其根本原因是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股权结构的不合理。
王信(2002)通过比较A股与H股上市公司在派现比例上的差异,认为股利的代理理论能够较好地解释A股上市公司的低派现行为。杨熠、沈艺峰(2004)研究了l994_2001年的962次现金股利公告,对比了信号传递理论和自由现金流量假说在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发放行为中的解释力。结果表明自由现金流量假说较信号传递理论更能解释现金股利公告的市场行为。并由此认为现金股利约束自由现金流量代理成本的监督治理作用不可忽视。吕长江和周县华(2005)的一项研究发现,就现金股利政策而言。在中国资本市场,降低代理成本假说和利益侵占假说都在不同程度地发挥作用.集团控股公司适合降低代理成本假说,而对于政府控制公司.利益侵占假说解释其股利分配动机更为恰当。由此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小股东恐怕是这个世界上命运最为悲惨的投资者,如果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则其会不自觉地被利益侵占:如果不发放现金股利,则会增加代理成本。
三、现金股利与公司治理的契合:代理理论
在传统研究中,股利政策和公司治理结构是两个不同的研究课题,研究分开进行。但近30年来,现代企业理论的研究和发展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契约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作为其基本假设之一。事前的契约不完全以及事后代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代理问题普遍存在。为了进一步缓解这种代理问题,作为一种机制安排,公司治理结构被设计出来。基于非对称信息假设条件下的股利政策的代理理论与现代公司治理问题有着条件和目的上的一致性。因此.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对理论进行融合的一种尝试。
股利政策属于分配的范畴,而在纯分配过程中是不会增加现有财富的.上述股利政策的代理理论揭示了股利政策中隐含的代理冲突。因而股利政策必然会在有利于企业中某类契约主体的同时损害到另一类契约主体的利益,而公司治理问题的实质就表现为.代理人利用代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与契约不完全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因此。可以说股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可以视为公司治理问题。为缓解治理问题或代理问题,需要形成一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运作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及其运作模式的有效性直接决定了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因而也就决定了股利政策的最终表现形式。总之.股利政策在实质上既是财务问题.又是公司治理问题,同时也是一项多边决策:它是管理者、股东、债权人、其他非投资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在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过程中。特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了各博弈方在谈判中的地位。从而直接影响到博弈的结果即股利政策,因此股利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各利益相关者在特定博弈框架——特定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一个均衡。